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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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7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日。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进一步规范省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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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9号)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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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园林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城市通过优化园林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幸福指数。
以下是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绿化率
绿化率是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的比率。
优秀的园林城市应当有较高的绿化率,以在城市中营造出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气候,促进居民身心健康。
二、绿地布局
绿地布局是指城市内绿色空间的分布情况。
园林城市评选要求城市内绿地布局均衡,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例如,城市中心应当建设大型公园或城市绿道,而社区中心则应当有小型绿地或休闲公园。
三、景观质量
景观质量是指城市内景观的美观程度和独特性。
优秀的园林城市应当拥有独特的景观,例如水景、山景、园林、古建筑等,使城市更具有文化魅力和吸引力。
四、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指城市内的自然环境,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等。
优秀的园林城市应当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城市内的生态系统,让居民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五、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是指城市园林建设与管理的质量水平。
优秀的园林城市
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持城市园林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同时也需要有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园林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不断优化园林建设,城市将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理想之地。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苏建村[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村〔2009〕184号)各省辖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园林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我省小城镇建设水平,推进小城镇园林绿化发展,改善小城镇的人居环境,现将《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1、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2、江苏省园林小城镇申报表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1: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小城镇创建评选工作,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全面提高全省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构建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结合、镇域发展与乡村发展协调的镇域绿地生态系统,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科学发展的创新理念,引导城镇园林绿化的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长效管理,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镇域绿地系统,弘扬文化、优化生态、提高品位,实现城镇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范围江苏省园林小城镇评选实行申报制。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乡)均可申报,但在当年度存在因绿化工程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拆迁等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镇(乡),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1、镇(乡)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建设局、园林局提出创建申请,县(市、区)建设局、园林局对镇(乡)政府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辖市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

附件2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以上五项有一项不达标者,均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选办法通知

。
具 有行 政 裁 决 权 的 行 政 机江 苏 省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
关 要 切 实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建 立 健全行 政裁 20
38
17
年
1
月
6 日
江苏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园 林 城 市 标准
破损 山 体及植被
、
废弃 地 现 状 资料 详 实 城
,
,
制度
。
20 1 8
年年 底 前 所有 具 有行 政裁决 权
,
力 来 源 于 法 律 法规 的 明 确 授予 未 经 授权 的 的 行 政 机 关都 要 依 法制 定 裁 决 办法 省 级 行
。
行政 机 关 不 得 运 用 行政 裁 决 方 式 履 行 行 政
职责
。
,
政 机 关要 制 作 本 系 统 行 政 裁 决 的 工 作 程 序
,
行 政机 关行 使 行政裁决权 应 当 按 照 和 文 书 指 导 市 县 行 政 机关 依 法开展 行 政
、 、 、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受 案范 围 级 别 管 辖 时 限
等 受 理和 审 理案 件 不 得 超 越 职 权 范 围 办 理
,
裁 决工 作
。
行 政裁 决 案 件
40 %
,
36
%
,
绿 化 三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管 理
、
覆 盖 率不 低 于
于
1
人 均公 园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10
11
.
依 法 编 制并有 效 实 施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7、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一、组织管理(10分)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和《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绿化评定标准)等有关行业标准规范,促进和帮助园林施工企业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我站编制了这套《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运行检验和评定。
现将资料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说明如下:A、资料使用方法第一条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等级及程序一、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1、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2、绿化种植工程的分项工程主要有:种植土工程、植物材料工程和种植工程等。
二、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1、本标准的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均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合格⑴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⑵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⑶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6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其余的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优良⑴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⑵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点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⑶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其余的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合格⑴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⑵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⑶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60%及其以上。
②优良⑴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⑵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办法与标准

附件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一、申报(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
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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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重点是考核创建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成效。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地方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健全。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组织有力,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结合城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创造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行业管理规范。
二、规划编制
(一)按照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要求,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按规定通过评审,并已批准实施。
(二)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三)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和发展规划,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三、资源及景观保护
(一)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景名胜资源及城市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保护良好,自然和人文景观得到充分展现。
(三)城市古树名木建档挂牌,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四)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风格协调、和谐美观。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园林绿化管理
(一)执法管理有力,“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杜绝擅自侵占城市绿地、砍伐树木、破坏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事件。
(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查,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达标率达到85%以上。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按规定审批。
(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杜绝无证设计和施工。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各类绿地养护良好。
(四)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推进养护作业市场化,施工及养护管理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园林绿化水平
(一)指标体系
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绿地率达到3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6.5平方米。
各城区的绿地布局均衡,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7.5平方米。
(二)建设原则
1、注重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创造新风格。
2、注重绿地生态效益和植物物种多样性,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材料适地适生,植物品种多样化,没有移植外来古树名木和大量移植大树的现象。
植物配置科学合理,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优美丰富的植物景观。
3、园林建筑、小品能体现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文化内涵和时代气息。
4、因地制宜,普遍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景观效果良好。
(三)公园绿地
1、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及游园绿地布局合理,满足居民游憩活动的需要,基本做到城市居民出行500米有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2、城市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精致,植物景观优美,绿化面积占陆地面积的70%以上,生态环境良好。
3、绿地养护管理良好,植物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基本达到城市绿地一级养护标准。
4、满足城市居民休憩、观赏及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道路和河道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城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
2、新建道路绿化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建成几条景观优美的园林式城市道路。
3、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各具特色,形成城市绿色风光带。
(五)居住区绿化
1、70%以上居住区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区绿化全部达标。
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居住区,其中省辖市不少于5个,县级市不少于3个,县城镇不少于1个。
2、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人员和资金落实,绿地养护良好,植物基本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达到城市绿地二级养护标准。
3、居民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六)单位绿化
1、城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60%以上单位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扩改建工程90%达标。
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单位,其中省辖市不少于20个,县级市不少于10个,县城镇不少于5个。
2、各单位积极开展庭院、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七)生态和防护绿地
1、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及绿化隔离带,基本形成城市绿化防护林体系,各类防护林带、绿化隔离带功能显著。
2、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格局。
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八)生产绿地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
(九)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积极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起到良好的宣传推动作用。
2、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六、其他
(一)经遥感测定绿化三项指标达不到标准的,暂缓验收。
(二)未编制或修编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规定评审和批准实施,暂缓验收。
(三)未划定城市“绿线”或未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暂缓验收。
(四)连续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或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的,暂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