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嫌销售劣药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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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律相关案例(3篇)

药品管理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9年6月,甲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生产了一批名为“某抗生素”的药品。

该药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被检测出含有超出规定标准的杂质。

甲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整改,反而继续生产、销售该药品。

此外,甲公司还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未按照规定储存药品等违规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与处理1. 调查阶段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2. 处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食药监局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2)对甲公司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吊销甲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4)将甲公司列入药品生产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因违规生产、销售劣药,被食药监局依法查处。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违规生产、销售劣药的严重性劣药是指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损害患者利益,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劣药含有超出规定标准的杂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及分析

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及分析

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件频发,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宣传、药品欺诈等多个方面。

以下为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一:知名餐饮品牌在大连市多家门店被曝光使用过期肉类食材制作食品,引发公众关注和愤怒。

有消费者称在该品牌门店消费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相关部门检测确认食品含有有害物质。

案例二:药品代理商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冒充知名品牌药品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举报后,该代理商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进行整改。

分析:药品市场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和特殊性的市场,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可以治愈多种疾病,引诱消费者购买并产生误解,最终被消费者投诉。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确认,该公司的宣传内容存在虚假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广告宣传,并对其处以罚款。

分析:虚假广告宣传是违法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保健品市场中存在大量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杜绝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2024年大连地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件涵盖了食品安全、药品欺诈、虚假广告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反映出食品药品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和隐患,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药品产品。

法律假药案例(3篇)

法律假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医药市场不断壮大,药品品种繁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例将以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分析法律对假药行为的惩处。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络上销售假药。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某(化名)涉嫌生产、销售假药。

张某某,男,35岁,初中文化,无业。

他通过网络平台,以低价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三、案件经过1. 初步侦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量假药、包装材料及非法所得。

经鉴定,这些假药含有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某在2018年开始生产、销售假药,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渠道进行非法交易。

他聘请他人为其提供包装材料、运输等服务,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假药产业链。

3. 逮捕归案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实施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某交代了其生产、销售假药的全部过程,并表示愿意悔罪。

四、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法应予严惩。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

五、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犯罪特征(1)主观方面:张某某明知是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具有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严重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 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药品销售法律案例(3篇)

药品销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我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封城、封控、医疗资源调配等,以遏制疫情的蔓延。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急剧增加,其中不乏一些被誉为“特效药”的药品。

然而,在这种特殊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浑水摸鱼,违规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甲为一家药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2020年3月,甲、乙得知我国某知名药企研发了一种名为“XX片”的“特效药”,可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

于是,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XX片”,并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声称该药可以100%治愈新冠病毒感染。

在得知甲、乙的违规销售行为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乙销售的“XX片”并非某知名药企生产的“特效药”,而是未经批准的假冒伪劣药品。

此外,甲、乙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法律分析1. 涉嫌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销售的“XX片”为假冒伪劣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甲、乙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XX 片”可以100%治愈新冠病毒感染,属于违法行为。

3.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和虚假宣传,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案案例名称: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例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犯罪事件。

以下将详细描述每一起事件,并附上相关细节和具体时间。

事件一:非法制造销售劣药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背景: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X先生在其位于湖南省某村的家中非法制造并销售冒牌药品。

X先生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化学知识,在家中搭建起一个小型的地下药品生产工厂,并秘密进行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了过期药品、劣质原料和未经严格检验的化学品来制造假药。

生产出来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且药品带有严重的毒副作用。

这些劣药包装精巧,仿冒了知名品牌的外包装,并在市场上大面积销售。

调查人员发现,X先生将这些劣药销售到附近各城市和农村地区,他通过非法渠道将产品逐渐销售给个体药店和一些小型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常常以低价购买这些劣药,并贩卖给不明真相的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害。

调查结果:经过警方的调查,2009年3月,警方突袭了X先生的地下工厂并逮捕了他。

调查人员还在现场查获了大批假冒品牌药物、过期药品和劣质原料。

经过对参与者的调查,警方追踪到销售网络的更多参与者,涉案人员包括:医药代表、民间药商和个体药店老板等。

他们与X先生勾结,帮助销售这些劣药。

法律程序:2010年,该案经过了一年多的调查和审理,最终该地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处X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其他参与者根据其不同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医药代表和个体药店老板分别被判处3-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当地人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此案的侦破也主要是依靠警方的辛勤努力和合作才得以成功。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对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购买药品应到正规的渠道和药店,以防止遭受伤害。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销售了某品牌止咳药水,该药品经检验为假药。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2. 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3.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4.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一)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生产、销售假药,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本案中,该企业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未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未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

假药问题案例分析近年来,假药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假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并对医疗行业的信誉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假药问题的案例,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在某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问题。

一家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造成几人死亡。

该药店以低廉的价格销售这些假药,吸引了不少患者购买,但其药品质量却无法得到保证。

案例分析:1. 问题成因首先,监管不力是导致假药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流程中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给了制售假药商机可乘之机。

其次,医疗市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假药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并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2. 影响分析假药问题对患者、医疗行业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患者可能会因为使用假药而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导致他们及其家庭的巨大痛苦。

其次,假药问题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信誉,使人们对医药产品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最后,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假药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3.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假药问题,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3.2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假药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假药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辨别假药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4 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假药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各国应加强情报共享、技术交流,商讨对策,共同打击假药问题。

结论:假药问题是一个涉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假药问题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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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涉嫌销售劣药案案例分析
起涉嫌销售劣药案案例分析
时间:2005-7-1 作者:
[案情介绍] 2003 年1 月24 日,蓝宇医药公司从绿环制药厂购入其生产的批号为030101 的四环素软膏3000 支。

3 天后即27 日,将其中的100 支销售给德星药店。

同年6 月30 日,执法人员在德星药店抽检上述药品,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属于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按劣药论处,《药品检验报告》于10 月8 日发出。

9 月24 日,德星药店以“包装残旧”为由,将剩余的29 支四环素软膏退回蓝宇医药公司,蓝宇医药公司回收后在26 日以“包装残损污染”为由进行集中销毁。

10 月8 日,药监部门从绿环制药厂抽取留样品和回收品送市药检所检验,经鉴定为合格药品。

[评析]
、关于德星药店是否承担销售劣药法律责任的问题
药品是涉及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因此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时,除了把已流向市场的不合格药品及时回收,还要查清药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彻底杜绝不合格药品继续流入市场。

本案在被抽检药品被认定为不合格后,执法人员马上到德星药店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四环素软膏店内已经没有存货。

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进货验收记录和购销记录,并检查了药品贮藏的条件。

从上述记录来看,德星药店是向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购入,且已按规定执行了进货检验,验明合格;购入后在低温阴凉区存放,也完全符合药品的存
放要求。

没有证据显示德星药店对药品产生质量问题存在过错。

以上情况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
形,德星药店不存在销售劣药的故意。

因此,药监部门对德星药店销售劣药只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免予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为了查明市场上是否还有质量不合格的四环素软膏流通,以确保群众安全用药,执法人员没有放松警惕,把目光投向了供货单位及生产厂家。

根据对生产单位绿环制药厂的调查,四环素软膏经检验合格出厂。

案发后,绿环制药厂对留样品和回收品送市药检所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作为德星药店的供货单位,蓝宇医药公司购入验收合格记录和德星药店的购入验收合格记录,恰好从购入、售出两个方面证明了蓝宇医药公司购入和销售的都是合格药品,也不存在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同时,根据调查,绿环制药厂和蓝宇医药公司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同一批四环素软膏,都没有收到质量不合格的报告。

那么,导致四环素软膏不合格的原因究竟在哪里?生产企业对此是否承担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药品在按要求存放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产生了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否则有效期形同虚设;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问题发生在有效期内,但却发生在生产企业控制范围外的流通环节,生产企业对此不承担责任。

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之处,经过讨论,我们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流通环节是否完全按要求存放药品,这一点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不可控的,因此,生产企业只需要证明生产过程符合规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及留样品检验合格,不需要也不可能证明药品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流通环节。

本案绿环制药厂提供了留样品检验合格报告书,并对回收
品自行抽检及送市药检所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不存在生产或销售劣药的事实。

事实上,影响药品质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本案涉案药品四环素软膏,其主药为盐酸四环素,辅料为黄凡士林。

盐酸四环素为黄色结晶性粉末,有引湿性,遇光
颜色变深。

四环素在温度高的情况下,易生成脱水四环素,亦可形成差向脱水四环素。

可见其质量与保存的温度、湿度等密切相关。

这也就要求药品经营者必须在购入时切实加强进货验收,购入后也要做好药品养护工作,严格按要求的温度和湿度存放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关于德星药店与蓝宇医药公司的退货行为是否违法的问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本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或者并处2000 元至2 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
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为030101 的四环素软膏后予以集中销毁,销毁审批记录单
条规定处理。

蓝宇医药公司收到德星药店退回的29 支批号记载的原因为“包装残损污染”。

对德星药店、蓝宇医药公
司的退货行为是否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关键是要理解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是“退、换货”行为的主观要件应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而进行退、换货。

如果不知道所退、换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则不能定性为违法。

本案中,药品检验报告书的报告日期是10 月8 日,而德星药店退给市蓝宇医药公司的日期是9 月24 日,退货原因是“包装残旧”,此时药检报告书未出,德星药店显然不知道该药性状不符,属于劣药;而“包装残旧”是产品包装外观问题,影响销售但不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因此也不能视为“质量可疑药品”。

德星药店退货属于企业经营中的正常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是行为主体应包括退、换货双方,但主观要件仍均应为故意。

明知是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而退、换货显然违反了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如果药品批发企业也明知药品质量情况而接受退、换货要求,则药品批发企业也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三是对“质量可疑”的理解。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
九条对假劣药品的定义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认定标准明确。

但什么是“质量可疑”药品则比较模糊,导致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
通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法律规定的上下文,作如下理解:其一,与药品疗效直接相关,其二,达到一般药店技术人员产生怀疑即可,不要求确认。

在操作上可适用排除法,如时下的药品一般有内、外两层包装,在内包装密封情况下的外包装残损、水渍等,一般不直接影响药品质量,可不认定为“质量可疑”。

本案正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以上意见,我们最终认定德星药店与蓝宇医药公司的退货行为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的突出意义在于,执法人员没有因为一份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而先入主为地看待冋题,而是始终实事求是地秉公执法,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地调查证据,彻查案情真相,因为他们知道,确保合法经营者不受到错误追究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是同样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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