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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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9
•【字号】潮府[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批潮州
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潮府〔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大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经市文物旅游局牵头会同湘桥区、枫溪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联合推荐,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同意将“郑厝巷蔡宅”等33处文物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列为潮州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重新核定“象埔寨”等29处文物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二)为潮州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一、第二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重新核定的第一批潮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附件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1995年7月第一章总则1-0-1为指导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潮州市古城和新区的各项建设,提供名城保护和旧城改造的技术法规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1-0-2“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及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制定。

I-0-3本规划的编制,是以1993年4月编制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依据,并在1994年6月召开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论证会”的基础上进行的。

1-0-4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在服从总体规划的同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1-0-5潮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范围为东起笔架山,西至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和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及沙洲岛北端。

1-0-6本规划的规划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一致,从1995年至2015年。

1-0-7本规划解释权属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和潮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原则2-0-1根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潮州古城以生活居住、商贸服务和旅游为其主要职能,是集中体现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风貌及特色的中心。

2-0-2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为总方针。

2-0-3潮州古城的保护,应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古城区各级保护范围划定,古城风貌保护,古城空间格局保护,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名城传统文化继承和传统经济基础的发展。

2-0-4应协调处理好保护与更新改造之间的关系,从发展的角度认识保护的含义,制定具有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2-0-5在保护古城历史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发挥古城潜在优势,突出古城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人文资源发展城市旅游事业,发展城市经济。

第三章保护框架规划第一节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3-1-1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潮州古城2019规划方案

潮州古城2019规划方案

潮州古城2019规划方案一、背景介绍潮州古城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古建筑风貌,潮州古城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为了保护和传承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同时提升城市形象,潮州市政府制定了2019年的规划方案。

二、规划目标本规划的目标是保护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发展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1.保护和修复潮州古城的古建筑和文物,使其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2.提升潮州古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等设施;3.开展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4.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改善游客体验,增加游客满意度;5.加强对潮州古城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内容1. 古建筑保护与修复针对潮州古城的古建筑,将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古建筑修复专家团队,对古建筑进行修复和保护;•对古建筑进行全面的修复和整治,恢复其原有的风貌和特色;•建立古建筑修复基金,用于古建筑的修复和保护。

2.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升潮州古城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将进行以下工作:•对古城内的道路进行改造和修复,提升其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对水、电、燃气等供应设施进行升级和改造,提高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建设更多的停车场和停车场管理系统,解决停车难问题;•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服务。

3. 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

具体计划包括:•举办潮州古城文化节,展示潮州古城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特色;•开展传统文化体验活动,如民间艺术表演、手工艺品制作等;•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潮州与其他地区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4. 旅游服务水平提升为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改善游客体验,将进行以下工作:•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完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服务。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的《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10月19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名录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传承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和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包括认定、保护、管理、修缮、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传播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建筑、纪念设施和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有关的纪念设施。

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事件旧址、重要战役战斗遗址;(二)重要领导人的故居、旧居、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三)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纪念设施或墓地,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陈列馆、纪念园、纪念碑、纪念亭、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利用的其他红色文化资源。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第一章总则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按中央对历史文物制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要求制定的。

本规划在对潮州古城各类文物古迹及古城区的实地踏勘、全面了解潮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对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的设想与建议、详细查阅潮州古城的历史变迁、综合分析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的基础上,以“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讨会”的精神为依据进行编制。

本规划将为指导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提供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本规划的范围为东起笔架山,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至北园路及环城北路,南至环城南路的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一致,从1995年至2015年。

第二章规划原则与目标1、根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潮州古城以生活居住、商贸服务和旅游为其主要职能,是集中体现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风貌和特色的中心。

2、潮州名城的保护,应包括各级文物点保护、古城区各级保护范围划定、古城风貌保护、古城空间格局保护、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名城传统文化继承和传统经济基础的发展。

3、应协调处理好保护与更新改造之间的关系,从发展的角度认识保护的含义,制定具有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4、在保护古城历史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发挥古城潜在优势突出古城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人文资源,开发城市旅游资源,发展城市经济。

潮州古城地形图宋潮州古城图(描自明《永乐大典》)潮州古城图(根据光绪《海阳县志》城图、1953年潮州市地图绘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规划广济桥保护范围规划图·潮州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规划·西至东平路,其余以重点保护范围外延伸40米范围。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3日潮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潮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未按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均视为无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职能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潮州 文物保护单位

潮州 文物保护单位

潮州文物保护单位
潮州是中国广东省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

以下是潮州的一些文物保护单位:
1. 广济桥: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广济镇,始建于宋代,是中国目前仅存的最长的牌坊式桥梁,被誉为“潮州桥头第一桥”。

2. 光莆楼: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汕头街光莆巷,建于明代,是潮州当地的重要民居建筑,也是潮州的地标之一。

3. 海坛塔: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海坛街,建于明代中叶,是一座古老的佛塔,保存完整,是潮州地区少有的明代建筑。

4. 广福寺: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汕南街广福巷,始建于南宋,是一座古老的佛教寺庙,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物。

5. 天宫庙: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沙溪街,是一座具有潮汕特色的古庙建筑,是潮州地区最重要的祭祀场所之一。

6. 东华山古村: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关镇东华山,是一个保存完好的古村落,有着丰富的明清时期建筑和文化遗产。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代表着潮州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风格,展现了潮州丰富的历史遗产,对于当地居民和游客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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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批准部门】8;819;81901;
【批准日期】2017.09.28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的《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潮州古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正确处
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违反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档案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七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
下列重大事项: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四)协调处理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库,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中、小学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
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地名、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向档案部门提供历史文献、历史影像资料的信息或实物。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

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可以依法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潮州古城区传统格局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沿韩江北起“鳄渡秋风”渡口,南至凤凰洲北头、凤凰塔,包括韩江两岸20至50米范围内滨江地带划定为韩江自然景观风貌区;
(二)葫芦山自然景观风貌区、金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笔架山自然景观风貌区纳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三)环城西路(西湖段)、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文星路、中山路、旧县巷划定为林荫道风貌区;
(四)太平路、西马路、义安路、上东平路、卫星一路、太昌路、汤平路、东门街等街巷划定为传统骑楼风貌区;
(五)具有坊巷风貌特色类型的巷道划定为传统民居历史风貌区,巷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潮州历史文化内涵和历史风貌,体现潮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符合潮州古城区保护框架主题:
(一)“岭海名邦”以保护“三山一水、一城八景”的山水格局为主体,展示古城传
统格局和自然景观风貌为主题;
(二)“南国古郡”以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和利用唐宋时期历史遗存资源,突出府城历史风貌为主题;
(三)“海滨邹鲁”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体现民俗生活氛围和弘扬潮州传统文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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