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QDII试点尚未启动海外入股仍走特批.doc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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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保监发〔2012〕93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部署要求,省金融监管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南证监局于2021年4月8日印发了《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
一、什么是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是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二、《QDLP暂行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展目标,以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原则,为境内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及跨境财富管理开辟新通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QDLP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QDLP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四、《QDLP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有哪些?《QDLP暂行办法》共十一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解释、试点相关单位职责、试点相关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和试点额度申请的程序、托管人准入条件和业务职责、企业购汇及对外投资流程、行政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和业务职责、企业额度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要求、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为适应相关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调整为应当配备至少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集团内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时,投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所列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
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的股票由《细则》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扩展为上述主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基小律观点QD基金:QDII境外投资及最新外汇审批额度

基⼩律观点QD基⾦:QDII境外投资及最新外汇审批额度基⼩律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QDII的合格投资者定义已经从基⾦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拓展⾄商业银⾏、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
基⼩律团队的邓岚之律师为⼤家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的产品范围,并对⽬前国家外汇管理局QDII的审批额度进⾏了梳理。
快来和基⼩律⼀起看看吧~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2007年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仅指境内基⾦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但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已经从基⾦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拓展⾄商业银⾏、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
其中商业银⾏、信托公司系QDII,主要依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及信托投资公司代客境外理财相关业务指导规则,保险系QDII则主要依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 QDII可以投资什么?常规⾦融产品如货币市场产品及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是不限于商业票据、银⾏票据、银⾏承兑汇票、可转让存单、银⾏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均可以投资。
但不同类型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权益型产品则有不同要求:1基⾦及证券系QDII基⾦管理公司设⽴的公募基⾦以及证券公司设⽴的集合计划、专项计划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其中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加拿⼤、⾹港、新加坡、⽇本、英国、澳⼤利亚、越南、印度等33个国家或地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oc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废止一部规章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办法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的,按照入股时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二)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十六
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的,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三)删去《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监会:险企境外设立代表机构无需审批
保监会:险企境外设立代表机构无需审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5(000)049
【摘要】据保监会2015年12月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释放保险市场活力。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J], 国家税务总局
2.保监会召六险企起草人身险网销制度 [J],
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无
4.保监会鼓励险资开展境外投资 [J],
5.首家专业农业险公司获保监会审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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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QDII发展历程回顾
我国QDII发展历程回顾QDII制度是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是为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实现其有序、稳妥的推进。
近几年来,我国在引入QDII制度上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对QDII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
标签:QDII制度;发展历程;保险外汇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意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而QDII制度(以下简称为QDII),是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是为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实现其有序、稳妥的推进。
具体而言,是由监管当局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经批准募集的资金向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从2003年我国筹办QDII以来,QDII的发展历经3个阶段,即筹划阶段、试点扩大阶段、加速发展阶段。
(1)筹划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政府认识到了实施QDII的必要性,开始对实施QDII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投资主体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投资市场选择、进出资金监控和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出了若干规则。
在试点问题上,监管部门采取的是审慎态度。
2003年6月17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外汇资金可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参与境外上市配售、定向配售等方式,但投资品种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这个通知显示了我国保险业对于拓宽投资渠道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准备启动QDII的一个信号。
随后,8月7日,保监会、人行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核准制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对银行存款、债券、票据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
四个月后,也就是2005年1月,外管局根据该《办法》批准了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批给了中国平安17.5亿美元。
2004年7月,在200亿香港政府债券发行中,内地社保基金通过香港的代理机构参与了债券的认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1•【文号】保监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动作行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我会制定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九月一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市场和经营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董事会决定,可以委托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
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独立托管境外运用的保险外汇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外汇资产(以下统称保险外汇资金)。
第四条委托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
第五条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公平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安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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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QDII试点尚未启动海外投资仍
走特批-
近日,刚刚在港上市的中行受到了国寿、平安等保险公司
的热烈追捧。
有媒体报道说,这些保险公司是通过购汇,即QDII 形式对中行进行投资。
日前,中国人寿有关人士对这一说法进行了澄清,表示,该公司认购中国银行新股利用的是现有外汇资金,并非QDII形式投资。
ﻭﻭﻪﻭ保险公司认购中行股票ﻪﻭﻭﻪﻭ并非5月30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QDII试点ﻭﻭﻪﻭ
公布了在全球发售中各大机构对中行股票的认购额度。
其中,中国人寿及其母公司分别认购了3.9421亿股,中国平安也出手不凡,认购了4.73052亿股。
按照中行5月24日确定的每股2.95港元的IPO定价,中国人寿和平安此次海外股票投资,共计动用约37亿港元,资金量远远超过此前交行和建行IPO时的规模。
两家公司占了企业投资者近22%的配售额度,远高于其他10个认购机构。
ﻪﻭﻭﻪ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士也向外界透露,公司已获10亿美元外汇境外投资额度,其中1亿美元即用来认购中行股份。
香港上市保险公司中保国际总裁吴俞霖也透露,该公司也通过旗下中保资产管理公司认购了中行新股。
ﻪ
据悉,中国人寿目前尚未申请QDII试点资格,原因是保监
会关于QDII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
中国人寿近期确有购汇行为,但并非启动QDII试点,而是认购中国银行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属于特事特办。
中国人寿去年也通过保监会和外汇局特批的
方式,以2.5亿美元投资建行在香港发行的股份。
ﻪ
ﻪ消息人士透露,尚未在海外上市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已经竞买到了一定数额的中行股份。
据了解,泰康人寿近期完成的换汇,同样也是获得了监管层的特批,并非QDII试点。
ﻭﻭQDII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ﻪ保险公司忧心汇兑风险
ﻭ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调整六项外汇管理政策,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可以用人民币购汇进行投资,可以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这标志着保险公司通过Q DII投资从政策上放行。
当前,有关保险QDII的关键性文件《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出台,正在由保监会和央行加紧修订中。
ﻪﻭ
ﻭ尽管放行QDII能缓解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限的困境,但看似的利好,保险公司的反应却相对谨慎。
业内人士坦言,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家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外,对国内其他的保险资金来说,实际上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汇率风险。
“如果在没有一个完善对冲工具的基础上,大力发展QDII是不太可能的。
”ﻭ
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汇率风险较大,如果只能投资固定收益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
“保
守估计,投资收益达到6.5%才能规避汇兑损失”,一位大型保险公司投资部门人士表示。
ﻭ
ﻪQDII可能涉足海外股票ﻪﻭ
ﻭ保监会急寻避险工具
ﻭ
央行虽然对保险机构放行了QDII,但却将股票投资排除在外,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ﻪ保监会有关人士此前表示,正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QDII政策,对现有境外投资政策做必要调整,待风险可控、时机成熟时发布。
至于投资范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资金的特点对央行政策进行细化,以适应保险资金的需要。
对此,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人士透露,有关保险资金出海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由保监会来制定,保监会完全可以对股票投资放行。
ﻪﻭﻭﻪ与此同时,保监会也在为保险资金试点QDII寻找避险工具。
保监会资金监管处处长曹德云表示,随着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经验逐渐丰富以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保监会正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寻找金融衍生品作为避险工具。
由于国际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保监会正在研究如何选择这些产品。
ﻭﻪ
据统计,2005年整个国际保险资金有18%是投资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利率的升降绝对影响保险资金收益率,如果有衍生产品作为对冲工具,至少可以规避60%
-80%的风险。
”ﻭ
ﻪﻭﻭ业内人士预测,对QDII的投资领域,可能会是先债券、货币市场,然后再考虑中国在境外上市企业股票。
“但是一般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传统险品种资产配置上,还是对股票市场不会投资很多。
”ﻪﻭ
北京现代商报ﻪﻭ
ﻭﻭ
保险公司VIP客户恳谈会司仪主持词_主持
词
家的全面建设尽一份力,向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岗位在我心中演讲稿范文二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领导、公司工会委员会、妇委会和共青团组织给我们提供的这样一个突破自己、展示自己的机会。
一直以来我都非常羡慕和佩服那些在台上可以滔滔不绝、妙语连珠、引经据典、神态自如的人们,但我从来没有想过让自己也站在台前。
当我听说公司要举办这次活动时,我犹豫过、胆怯过、也激动过,但最终我勇敢的选择,我要突破自己、我要提升自己,我要试一试,不管最后的结果怎样,重要的是我敢走上讲台。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们的责任心是企业远航的风帆!
岁月的流逝,生活的考验,工作的磨练,让我们少了一份天真、少了一份莽撞、少了一份激情,但却多了一份成熟、多了一份慎重,更多了一份责任心。
让我们更懂得珍惜工作、珍惜生活、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责任。
家庭和孩子是我们心的归属,企业和工作是我们充盈生命的平台。
进入**公司十三年,三十多岁的我与企业的荣辱息息相关,与企业的命运紧紧相连。
因为我见证了公司从负债累累、举步维艰的境地,负重奋进、风雨兼程走到了今天硕果累累的辉煌;我是企业较早培养使用微机收购烟叶的职工之一,正是在收购中体验了从手工操作到运用现代化微机收购的过程,才让我深刻感受到企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前进步伐。
我自豪我们的企业连年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迎来二十年的辉煌;我骄傲我能参与企业这艘激流勇进的航船扬帆远行的过程。
感谢**公司培养了我、锻炼了我,给了我一个可以探索自身价值的事业平台。
没有企业的栽培,我不会使用电脑,不会见识办公自动化,不会知道档案是什么,也就没有今天的我。
我会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赢得尊严和价值!
俗话说“好水酿好酒,好土塑好壶,好的环境造就好的人才”,你看那绿水环绕、碧草青青的职工住宅小区;你看那气势恢宏、富丽堂煌的综合办公楼;企业为我们造就了这么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再想一想企业输导给我们的理念“岗位靠竞争,收入靠奉献”,催我们奋进、赶我们超越,我们能不感激我们的企业!能不珍惜我们的工作!能不在乎我们的岗位吗?!也许我们对目前的工作已没有了激情,但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个岗位,就必须记住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既然非做不可,与其被别人推着去做,还不如自觉自愿地尽力把它做得最好,努力找到工作的乐趣,当然,除非你真的不想工作。
思想不同、心态不同,心态不同、结果不同,
观念可以改变命运。
每一个岗位就是一片充满生命力的土地,关键在于耕种它的人撒下的是什么样的种子,我相信只要我们用责任心去做好每一件事,那么在任何岗位上,我们都会收获事业的春天!
在我的身边有很多亲戚朋友没有工作,找不到工作,更别说这么好环境的工作。
所以我时常提醒自己“今天对工作不负责任,明天就得努力去找工作”。
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定是一个积极向上的人,他懂得珍惜,知道感恩。
让我们大家都成为一个象太阳一样积极的人走到哪里哪里亮,而不是象月亮一样消极的人,初一十五不一样。
经验是最好的老师,当我们把平凡的工作重复一千遍一万遍的做好,就是不平凡。
我们做不了大路,何不做一条羊肠小道;不能成为太阳,又何防当一颗星星,成败不在于大小,只在于你是否已经竭尽所能。
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存在,那么就不要让自己可有可无的存在着”。
对啊!我存在,我们存在,所以我们要让我们的存在有价值——那就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情,无论事情的多寡与巨细,让我们的责任心无处不不在!什么叫有能力?我认为:有责任心就有能力,没有责任心就没有能力!
十多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丰富了我的社会阅历,教会了我一些人情世故,让我深深体验到责任心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份量。
工作和家庭一样,永远意味着责任,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是多么重要!因为责任意识会让我们表现得更卓越!只有承担责任的生命,才叫真正的生命!
让我们用一份责任心和一颗感恩的心,不断提升自己所在的岗位资源,成为我们企业远航的风帆!把企业当作我们的家,共同经营好这个大家庭吧!祝愿我们的“家”一帆风顺!越走越
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