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如何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和性质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
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
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
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 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 极大的海外利润。 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 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 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 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 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 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 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
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 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 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 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 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 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 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 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 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 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旅 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成功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 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 用风险研讨会”。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意义不在 于事后 的补 救而 是 在事 前 的预警 和 防范 , 尽可 能 外直接投 资的法 律保 护 问题 则 没 有 涉 及。( 国 际法 方 二)
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
面 : 国 自 18 我 9 2年起 已先后签 订 了 6 O多个双边 投资协议 ,
9 8年 4月 签 署 了《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多 。但 我 国 第 四 , 保 中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 针 对 海 外 私 人 投 资 的 特 并 于 1 8 承 殊 性 , 府 之 间 在 签 订 双 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时 均 对 代 位 求 偿 更多地承受 了作 为 资本输 入 国 的义务 , 着 眼点 主要在 于 政 其
动 力 。 而 海 外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是 国 际投 资 法 中 的 一 个 重要 问题 , 是 判 断 一 国 涉 外 投 资 法律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的 一 个 重 要 也
因素 。随 着我 国的海外直接投 资的增长 , 国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立 法势在 必行 。借 鉴 美、 我 日等 国外发达 国家有关 立法 范 例 , 时 结 合 我 国海 外 投 资 的具 体 实践 , 保 险 制 度 的立 法原 则 、 法体 系等 方 面 对 我 国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提 同 从 立
外 直接投资达 30亿美 元 , 5 对外 工程 承包 和 劳务 合作 营业 以 事 后 弥 补 政 治 风 险 损 失 为 目 的 的 保 险 制 度 。 自从 1 4 98
日 法 德 挪 额 分 别 超 过 1 0 美 元 和 3 0亿 美 元 , 务 遍 布 近 2 0个 年 美 国 建 立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以 来 , 本 、 国 、 国 、 0 0亿 0 业 0 国家 和 地 区 。2 年 来 的 发 展 实 践 已经 证 明 , 国 具 备 强 威 、 麦 、 大 利 亚 、 兰 、 拿 大 、 士 、 O多 中 丹 澳 荷 加 瑞 比利 时 、 国 等 国 英 家 也 先 后 实 行 了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不 仅 发 达 国 家 如 此 , 大 的参 与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的 潜 力 和 能 力 。但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实 践 中, 由于 我 国一 直 以 引进 外 资 为 主 , 因此 我 国 投 资 法 中 涉 发 展 中 国家 与 地 区也 于 七 、 十 年 代 开 始 为 本 国 本 地 区 的 八 外 的部 分 以 调 整 外 商 来 华 投 资 为 主 , 资 立 法 严 重 失 衡 , 外 我 海外投 资者提供 政治保险 。 国海 外 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几 乎 是 一 片 空 白 , 就 无 法 为 我 2 海外投 资保 险 制度在 我国 的现 状及立 法原则 这 国的海外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提 供相 应 的法律 保 障。 因此 , 我 国海外直接 投资始于 8 O年 代末期 , 此后 逐渐发展 壮 我 国海 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 大, 已具有一定 的规模 和影 响 , 总体 而 言, 但 只能说 尚处 于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鼓励和保障本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项目或进行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投资保险机制。
这些保险机制可以是公共或私人的,旨在降低投资风险,提供投资者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领导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国家领导会设立国家投资保险机构,为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其在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投资风险。
2.私人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主要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等方面。
3.投资保险合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投资保险合作,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多国或全球性的投资保险服务。
4.投资者保护:许多国家会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保护法规,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领导干预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资本流动,推动全球化进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海外投资成为许多投资者和企业的重要选择。
然而,与海外投资相关的风险也在增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作用和运作方式,并分析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保险机构或组织,其目的是为那些在海外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险保障。
它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发生损失时提供赔偿,并降低投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设置,并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在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感,使其更有信心进行海外投资。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
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重要途径。
然而,这些国家在政治稳定性、法律保护和资本流动性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问题,从而阻碍了外国投资的流入。
通过建立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可以降低外国投资者的风险感知,吸引更多的投资。
此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提供投资者之间的补偿机制。
在一些多边投资项目中,如果一个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风险评估和分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这有助于制定不同的保险政策和保费。
2.保险产品设计: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等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政治风险保险、经济风险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
海外工程保险方案

海外工程保险方案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挑战。
为了有效降低风险、保障工程安全与顺利完成,海外工程保险方案成为了企业必备的一项保障措施。
一、海外工程保险的概念海外工程保险是指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了应对因项目所涉涉及的风险情况,而购买的一种保险服务。
目前,海外工程保险通常包括人身伤亡保险、工程一切险、机械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损险、污染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以满足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面临的各类可能风险。
二、海外工程保险的必要性1. 保障项目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海外工程项目通常存在种种风险,如自然灾害、工地事故、设备损坏等,若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将陷入极大的经济困境。
2.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购买海外工程保险,可体现企业的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进而在海外工程项目市场上提升竞争力。
3. 达到合作方的要求。
很多境外项目方在与合作方签约时会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来保障项目双方的利益。
因此,企业购买海外工程保险可满足项目方的要求,促进项目的合作顺利进行。
三、海外工程保险的购买方式目前,海外工程保险可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进行购买。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保险机构进行洽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同时,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可能还可以通过政府机构的保险计划进行购买,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四、海外工程保险的保障范围1. 人身伤亡保险。
保障项目期间工程人员的人身伤亡情况,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等。
2. 工程一切险。
保障工程项目中因自然灾害、盗窃、纵火等因素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包括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工地设施等。
3. 机械损坏险。
保障工程项目中机械设备的损坏,包括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的损失。
4. 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工程项目中因施工活动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1. 双边模式,就好比两个人手牵手合作一样。
比如说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就是这样相互支持嘛!
2. 单边模式,这就像一个人单枪匹马往前冲呀!像日本就是主要依靠自身的制度来保障海外投资者呢。
3. 混合模式,哎呀,这就像是把各种好东西都揉在一起啦!像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是多种方式的结合呀!
4. 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模式,这不就是政府站出来挑大梁嘛!比如某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强力推动的。
5. 以商业保险机构为核心的模式,这就像商业保险在唱主角呢!有些地方就是靠商业保险来撑起海外投资保险的一片天。
6. 行业协会参与的模式,这不就像行业协会也来出份力嘛!某些行业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有协会的积极作用呢。
7. 区域合作模式,哇塞,这就像几个小伙伴抱团取暖呀!欧盟内部的一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就是这样嘛!
8. 特定领域重点模式,就像专门在一个地方使劲用力一样!比如对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保险特别重视。
9. 动态调整模式,这就跟随时变化的天气似的,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呢!很多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会与时俱进呀!
10. 综合保障模式,这简直就是全方位的保护呀!就像给海外投资穿上了厚厚的铠甲,多安心呀!
我觉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些模式都各有特点和优势,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式才能更好地保障海外投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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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的论文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
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
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
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一)双边模式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
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
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
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
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
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
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
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
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
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
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
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
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
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
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
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
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
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
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
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主权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
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
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
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
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
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
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
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
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
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
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
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
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
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
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
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
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
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
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
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
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
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
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
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
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