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代位权探讨
( ) 险代 位 权 的 法 律 界 定 一 保
保险代位权 ,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 的第三 者求偿的权利。它 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 原则的核心 。 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是保险代位权在理论上的三 大基石之一 , 是 得补偿 , 以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 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 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外 经 济 政 策 , 励 向 国 外 进 行投 资 的 同 时 。 就 执 行 着 该 国 的 国际 政 鼓 也
了保卫这些资源, 每一个 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 自己情况 的手段 , 对 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 包括有权实现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 移给 自己的国民 , 这种权利是 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 的一种表现 。 任何 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 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 阻挠其 自由地和 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 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发 ”
展的需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 征收以及
政府违约等行为 的权利 。 根据 国际法关于经济主权和主权管辖豁免的原理, 如果没有东道 国的同意那么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寻求其他救济措施的适
治战略。 以看 出, 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执行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 具之一 , 是保证 其实施对外经济 政策 的重要国 内法手段。 是一个 国 它 家或其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 具和达到该国或政府国际政 治 目的间接工具, 间接地实现着 该国的国际政治利益。 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通 常只 限于政治风险 . 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们可以得 出其承保范围通常只 限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作者:张媛媛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9年第06期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实现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背景下,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投融资模式也逐渐多元化。
虽然多年的境外基础建设投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输出参考模式,为我国企业开拓了新兴国际市场,但因被投资国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等不稳定因素,必须提供法律保护来避免或减少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鼓励我国施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出发,对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和保险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保险制度;承保范围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IP)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政治投资保险提供的担保或保险。
他们针对的是海外投资者可能会在国外遇到的问题。
投资者向当地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存在政治风险,投资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将予以补偿。
从表面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业保险制度、事后补偿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基本特征。
然而,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因和内涵的深入研究,不难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国际政治和官方性质。
一般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私人保险,而是政府保险,由国家担保。
其保险公司,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是一个国家特有的机构,它的保险通常是政府协议投资保险,这满足了企业所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官方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2.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2.1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人比较美国和日本都通过了立法,两国所有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公司经营的。
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的直接控制以及保险申请的批准也是公司的责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和公司之间的直接对抗,从而成为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達成政治商业解决方案的桥梁。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下)

隐私权侵权案件中,这种 责任方式应 当慎用或者不用 。
当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 ,受害人可 以依法请求停止侵 害, 这种方式制适 用于 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
六 、结
语
网 络 时 代 的 来 临 ,给 个 人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带 来 了前 所 未 有 对 于 已经 终止 的或 者 尚未 实 施 的侵 权 行 为 不 适 用 此种 方 式 。 的 挑 战 ,侵 犯 网 络 隐 私 权 的行 为 十 分 普 遍 。如 果 任 由 网络 隐 赔 礼道 歉 作 为 承 担侵 权 行 为 民事 责 任 的 一 种 方 式 , 同样 私 侵权 继 续 泛 滥 ,将 会 造 成 严 重 的后 果 :不 利 于 公 民合 法 权 适用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实践 中,加害人对 益 的保 护 , 不 利 于 打 击 利 用 个 人 信 息 和 网络 进 行 的违 法 犯 罪 受 害 人 赔 礼 道歉 可 以 公 开 进 行 , 也 可 以不 公 开 进 行 ,这 是 与 活动,不利 于社会健康、持续 、稳定的发展 ,不利于 电子商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承担方式在适用 务 和网络经 济的发展 。同时,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 于网络 隐私权侵权 纠纷中,有着特 殊的要求,即对隐私权受 济全球化 的趋 势下,如果不能做到对网络隐私权 的充分保护 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的赔 礼道 歉 一 般应 当 在 非 公 开 场 合 进 行 ,这 必会影 响我 国经 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影响我 国在 国际竞争 中 样 才 可 以达 到 保 护 受 害 人 隐 私 的 最 终 目的 。 的地位 。当前,世界各 国纷纷重视网络中隐私权保护 的问题 , 由于 网络 隐私权相对 于传统 隐私权 具有 其特 殊性,在很 我 们 应 该 在 考 虑 我 国 国情 的 同 时 , 积 极 关 注 国际 上 的 立 法 趋 大 程 度 上 网 络 隐 私 受 到 侵 害 直 接 关 系 到 被 侵 权 人 的 财 产 损 势 和 立 法 动 态 , 从 中 吸取 可行 的 经 验措 施 , 建 立 对 网 络 隐 私 失 ,所 以在 网络 隐私 权 的侵 权 损 害赔 偿 中应 当 引 入 财 产 损 失 权 的法律保护制度, 并在网络的发展和实践中不断加 以改善 。 赔 偿 的理 念 ,而 不 仅 仅 只 限于 对 精 神 损 害 的 赔偿 。 至 于 赔 偿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 国外上 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的实践
( ) 国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一 美
1双 边 模 式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度 。双 边 模 式 以 双 边 保 护 协 定 的 存 在 作 为 承保 海 外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 美 国与 东 道 国订 . 即 有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 资 者 只有 在 于 美 国 签 订 双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的 国 家 投 资 , 可 以 申请 保 险 o] 以 , 将 美 国 类 型 称 为 投 才 所 E S 也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 2 承 保 机 构 。 美 国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在 海 外 实 行保 险 制度 的 国家 。1 4 . 9 8年 , 国推 出 复 兴 欧 洲 的 马歇 尔 计 划 。计 划 的 主 要 美
综 上所 述 , 由于 我 国 缺乏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 仅 使 一 些 在 政 治 风 险 较 高 的 国家 投 资 的 企 业 遭 受 到 了 经 济 损 失 却 得 不 到 不 补偿 , 且 , 束 缚 了 国内 企 业 拓 展 海 外投 资 的 区域 , 对 我 国企 业 的全 球 发 展 战 略 极 为 不 利 。 因此 , 立 完 善 的 国 内海 外 投 而 也 这 建
一
、
海 外投 资保 险 制度 的概 述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度 是 资 本 输 出 国 政 府 对 本 国海 外 投 资 者 在 国 外 可 能 遇 到 的 政 治 风 险 , 供 保 险或 保 证 , 资 者 向 本 国 保 提 投
险 机 构 申请 保 险后 , 承 保 的政 治 风 险发 生 , 使 投 资者 遭 受 损 失 , 由 国 内 保 险 机 构 赔 偿 其 损 失 的 制 度 。 所 谓 政 治 风 险 是 若 致 则 指 东 道 国现 行 社 会 政 治 状 况 及 法 律 政 策 发 展 趋 向 的 不 确 定 性 。 可 以说 , 治 风 险 大 多 源 于 东 道 国 政 府 行 为 , 法 律 政 策 变 政 如 化 、 汇 管 制 措 施 变 化 等 。但 单 也 有 些 风 险属 于政 府 无 法 预 见 或 控 制 的行 为 , 内乱 、 政 府 行 为 等 。 外 如 反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初 始于美国 , 始 于 14 开 9 8年 美 国马 歇 尔 援 欧 计 划 中 所 实 行 的 投 资 保 证 方 案 。 向 西 欧 国 家 提 供 大 量 赠 款 与 贷 款 , 出 大 量 的 资 本 。1 6 输 9 9年 , 国 根 据 《 外 援 助 法 案 》 正 案 设 立 了海 外 私 人 投 资 公 司 。 自 6 美 对 修 0年 代 以 后 , 于 国 由 际 投 资 大 量 涌 入 发 展 中 国家 , 及 国际 投 资 市 场 新 的 发 展 需 要 ,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已为 大 多 数 资 本 输 出 国 所 广 泛 采 用 。 日本 以 海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

文 章 编 号 :0 6 83 2o ) 6 05 — 3 10 — 97(0 8 0 — 07 0
中 国经 济 已成 为 世 界 经济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中 国企业 的海外 投 资规 模 也 在 逐年 增 大 。 而 国 际投 然
海 外 投 资 者 在 国外 可 能 遇 到 的政 治 风 险 提 供 保 证
或保险 ,投资者 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 申请保险后 , 若承保 的政治风 险发生 , 至投 资者遭受损失 , 由 则 国 内保 险 机构 补 偿 其损 失 的制 度 … 。设 立 这一 制 度
ZHU S u h
(a c o l u n d n n v r iy o u ie sS u i s L w S h o ,G a g o g U i e s t fB sn s t d e
‘
‘
Ab t a tAl n w t o r c n mi p o p r y o r o n r ’ o e s a i v s n i c e s s a at r a , sr c : o g i h u e o o c r s e i , u c u ty S v r e s n e t t me t n r a e d y f d y e a d o e s a n e t n ’ r t ci n h s u n t e g n a o fr u o n r ’ v re s i v sme t p o n v r e s i v sme t S p o e t a p t i h a e d .S a ,o r c u t S o e s a n e t n r - o y tc in s o v r sr n , t e f c ie v r e s n e t n i s r n e y t m w ih a b e p a t e e t i n t e o y t g h ef t o e s a i v sme t n u a c s se o e v h c h s e n r c i d c ma y y a s i a i u o n re n y f r n t l n o r c u t .Ba e n t e a ay i o v r e s r lt n e r n v ro s c u tis o l o ms i i a l i u o n r i y y s d o h n l ss f o e s a e a- e s se d y t m,t i a t l n f s t e c n r t r c ie f o r c u t ’ v r e s n e t n ,t e p o o e h h s r c e u i e h o c e e p a t o u o n r S o e s a i v sme t h n r p s s t e i i c y b if d — in f r o r c u t o e s a n e t n n u a c y t m’ sa l h n r m n u a c y tm ’ re e sg u o n r v re s i v sme t i s r n e s se S e tb i me t f o y s o is rn e s s e S p t r ,i s r n e o g n z t n o i y h l e ,e tn f g a a t e a d S n a t n n u a c r a iai ,p l o d r xe t o u r n e n O o . e o c Ke wo d : v r e s i v sme t p l i a ik;n u a c s se y r s o e s a n e t n ; o i c l s i s r n e y t m t r
论我国海外农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中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农业投资为例

总 的来 说 , 国 企 业 在 东 盟 农 业 投 资主 要 有 以 我 下 四个 特点 。 一是 项 目投资 主体 多 元 化 。国有 农 垦 、
种子 企 业 、 品加工 企业 已成 为 主力军 , 挥 了示 范 食 发 带动 作 用 。 国有 企 业带 动 下 , 在 民营企 业和 农 民个 人 投资 也 日益增 加 。例如 广西 农 垦 已经 与 马来西 亚 东 方 资本 集 团合 作 建 设 中 国东 盟 风 情 园 ; 马 来 西亚 与 麒 麟 阁房 地产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建 设 桂 林 科 技新 城 ; 与 新 加坡 裕廊 顾 问公 司 合作 规 划农 垦 柳 州新兴 机 动车
国潜在 的政 治 风 险 日益 凸显 。尤 其是 在政 治 局 势不 稳定 的 国家 , 由于 农业 投 资周期 长 , 面临 的政 治 风 所 险较 大 , 引起 高度 重 视 。在东 盟成 员 国 中 , 部 分 应 大 都是 发展 中 国家 , 投 资环 境的 角度 来说 , 从 各方 面 都
V 1 6 o2 o. N . 4
Ap i 2 1 r ,0 0 l
论 我 国海 外 农 业 投 资 保 险法 律 制 度 的构 建
— —
以 中 国 在 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 的 农 业 投 资为 例
魏 德 才 ,雷 羽
( . 南大学 法学院 , 1海 海南 海 口 50 2 ;.海南椰 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728 2 海南 海 口 5 0 0 ) 7 1 5
零 配 件 物 流基 地 ; 新 加 坡 唐 人 集 团合 作 建设 防城 与 港 3 O万 吨精制 糖 项 目等 。 北 省种 子公 司 先后 在 [湖 3 印 度 尼 西亚 、 马来 西 亚 、 甸 、 埔 寨 、 律 宾 、 南 缅 柬 菲 越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552.4亿美元,同比增长6.5%。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风险也日益突出,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促进海外投资的作用。
海外投资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等。
这些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是一种阻力,容易使得企业望而却步。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进而促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降低其在海外投资中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经验积累。
海外投资往往需要我国企业将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当地市场相结合,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保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经验积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投资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投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如政治风险、投资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冲击,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变得越发迫切和必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本国的海外投 资保 险机构 予 以赔偿 的制 度。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源于美国, 为美国所首创。二战使欧洲的经济普
遍受 到重创 , 了恢 复经 济各 国都 采取 了严 格 的外 汇管 为 制措施 。与此 同时 , 国经济不但 未受到 影响 , 而大发 美 反
[ 保险广角 ]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王 文娟
[ 要] 摘 政治风险对于一国的海外投资者来说是很难预料的, 并且仅凭其 自 身力量也是难以克服的。对
此 , 达国家纷 纷建立 了本 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对于保 护本 国的海外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以及促 进本 国 发 海 外投资 的发展都起到 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随 着经济 实力的增 强, 国的海 外投资也将 大量增 加 , 国的海 我 我
维普资讯
20 年第 1 07 期 总第 11 5 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L oeg c n mi R lt n JF rin E o o c eai s& Ta e o rd
No l 2 0 。 ,0 7 Sr l .5 ei a No 1 1
、
关 于 保 险 人
保险人 即保险机 构 , 指海外投 资政治 风险 的承保者 。 在保 险机构 的没置上 各国采用 了不同的类型 。( ) 1从性质 来看 , 海外 投资 保险 机构 可 分为三 种类 型 : 府公 司 型 、 政 政府机构型 、 府机构 和 国营公 司联 合 型。美 国的 O I 政 PC (vT sp vt i etet o o t n是典型 的政府公 司型 oe ̄a ra vs n cr r i ) i e n m p a o
一
险制度是指投资者只有 到与本 国签定有 双边投 资保护 协 定的国家去 投资 才能 向本 国 的海外 投资保 险机 构投 保 。
两种海外 投资保 险制 度各有 利弊。就 双边海外投 资保 险 制度而言 , 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 1能够 加强本 国海 外投资 ()
保险机构代位求偿的法律效力。() 2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
下 , 国的政 府援 外机 构——经 济 合作 署首 创 了海 外投 美 资保险制度 。后来 , 西方 发达 国家纷纷 效仿 美 国建 立 了 海外 投 资保 险制 度 。这 一 制 度对 于 分 散 海外 投 资 的 风
险。 保护 以及促 进 本 国 的海 外投 资起 到 _巨大的促 进作 r 用 。在海外投 资迅猛 发 展 的今天 , 国也 应尽 快建 立 本 我 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本文从 海外 投资保 险制度 的构 成要素 的角度对我 国海 外投 资保险制 度的构建 进行 了较 系统 的分析 , 学术理论界探讨 。 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量 。就单边海 外投 资保 险制 度 而 言, 其优 点 主要 在于 其本 国投 资者 的投资 范围是不 受限制 的 。但其 缺点也是
显而易见 的, 为单边 海外 投 资保险 制度 进行 代位 求偿 因 要采取外交保 护 的方式 , 因此它 将受 到 当地救 济原 则 与
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 构 。 E 的海 外 投资 保险 机构 , t 本 即通 商产业 省贸易局 , 则属 于政 府机构 型 的海 外投 资保 险机 构。德国的海外 投 资保 险机构 , 即信托 监察 公 司和 黑姆 斯信 用保险公 司两 家 国营公 司 。 从性 质 上看属 于第 三 种 类型 。() 2 从海外投 资保 险的审批机构 和具体保 险业 务的
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 构 的设 置与一 国的海外 投资
战争财, 国力大增。为了推行其国际战略, 美国于 1 8 9 年 4
制定了马歇尔 援欧计 划。但是 , 马歇尔 援欧 计划 的 资金
能力有 限, 需要本 国投 资者 予以配合 。然而 , 面临欧洲 的 外汇管制措 施, 国投 资者普 遍信 心不 足。在 这种 背景 美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是指 资本 输 出国政府对 本 国的海
经营机构 是否分 离来 看 , 叉可 分为单 一 制 的海外投 资保
外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
保险 , 双方签订 保 险合 同 , 当承保 的政治 风险 发生 时 , 由
险机构和分离制的海外投 资保险机 构。美 国和 日本 的海 外投资保险机构其 保险业务 的审批权 和具体 业务 的经 营 权均 由同一机 构行 使 , 于单一 制 的类 型。德 国的海 外 属 投资保 险机构则 不然 。 保 险业务 的 审批权 和具 体业 务 其
外投 资者同样 面临着难以预 料又难于克服的政 治风险。因此, 国应尽快建立本 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我
[ 关键 词]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 险机构 ; 保 承保范 围; 合格投 资; 合格投 资者
[ 中图分 类号] 824 F4 .
[ 文献标识码 ] B
[ 编号 ] 02 28{ )l 00 — 3 文章 10 — 802 O 一 13 0  ̄7
保险制度 的类型紧密相 关。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有 双边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和单边 海外投 资保险 制度两 种类型 。单 边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是指 投资者 母 国与投资者签 订海外
投资保 险合 同不 以其与 东道 国签 订有海 外投 资保 险合 同
为前提 。 险制 度不 与保 护协 订挂 钩 。双 边海外 投 资保 保
度可以很容易 地避 开赔 偿标 准 问题 上的争 议。 当然 , 双 边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也有 其缺 点与 不足 , 缺点 主要 表 其 现在 :1 由于其 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为前提 , () 这就间接地 限制 了投资者的投资范 围。() 2 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 双边 投资保护 协定 为前提 。 这就需 要 政府对 外 积极 地签 订双边投资保 护协定 , 这将 在一 定程 度上 加大 政府 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