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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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为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入手,提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如何坚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和性质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

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

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

坚持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Ab t a t Th a e n t eb ss fa ay i g t i d f v re si v sme t n u a c c e r m c p s r c : ep p ro h a i o n l zn wo k n so e s a n e t n s r n e s h mefo s o e o i
YANG e —h n UN a g W n s e g ,S 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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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No. 15. 1 M a. 0 6 r .2 0
中国海外投 资保 险法律制度 的构 建
杨 文升 孙 强 ,
( . 宁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宁 大连 1 6 2 ; 1辽 辽 1 0 9
2 大连海 事 大学 法学 院 , 宁 大连 16 2 ) . 辽 10 6
于 14 首创 的 , 宗 旨是通过 对海 外投 资提 供 98年 其
保险, 消除 本 国投 资 者对 海 外 投 资政 治 风 险 的担 忧, 鼓励 本 国的资本 输 出和对外 经济 关 系的扩 张 ,

发达 国家 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的 类 型
在 美 国建 立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后 , 日本 、 德 国、 麦、 丹 澳大 利亚 、 兰 、 拿 大等发 达 国家先 后 荷 加
lg l y tm f v re siv sme tis r n ei ia e a se o esa e t n n u a c Chn .Th n tea t o u sfr r h u g sin fra— s o n n e h u h rp t o wa dt es g et o s o tbihn h g l y tm fo esa v sme tis rn ei ia a l ig t el a s se o v re si e t n n ua c Chn . s e n n

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外资的 目的 。例 如,我围在澳大 利亚的铁矿投 磷.其合资企业 生产的铁矿 4 %运 酮国内 0
为 了规 范我 国的境外投 资活动 .埘其进行科 学管理 .我国已经颁 布了 一 系列法规 这 些珐规对 于我国境 外投资 的管理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但随着 我国加 入w TO和经 济全球 化的
鼓励 与 支持 措 施不 够 。事 后监 督也 有 待于 加强。

我国境 外投资立法存在的 主要 问题
不 高 。一 方 面 ,造 成 了法 律规 范 上 的 不 统 一 、不协 调 ,另 一方 面 ,直 接造 成 了境外 投 资者 之 间 的不平 等 ,影 响 了法 律 的统 一实 施 ,不 利于 国家 对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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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 要 :伴随 着我 国实施 “走出去 ”战略 力厦加 是和加八w 0后的前进步伐 我 国埘境 外投 赍越来迪 多。境卟投资 立法是 r 我 国涉卟立 法的组成部 分.对我 国境外投 资起着保护 鼓励与管理 的作用; 怛 目前我 国的境 外投 资 存在 着缺乏统一立 法, 造明度 不够 缺 少对 民营与私 营企业的 立法以及鼓励 与 置持措施 不健全等 同题 为此 笔者试 图峙建立 和健奎我 国境 外投 资的各项制度 ,完善我 国的 对外投 资立法 作初步的探讨, 以期促进我国境外捱 资活动的健 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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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 济 与 法 — , 一 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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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各 不 相 同 的状况 ,且 法 律 的透 明度

活 动 ,尽快 制 定 有关 民营 、私营 企 业 境外 投资 的法 规已成 为当务之 急。 3 、对 海外 投 资 的管 理重 在 审批 。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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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单 边模 式 下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能 使 我 国 的 海 外 投 资 者 不 被 双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所 束 缚 , 资 的 国 家 更 广 泛 , 够 投 能 在 全球 范 围 内发 展 投资 , 追逐 利 益 。而 且 使 投 资 者 不 因双 边
并向投保人理赔之后 , 保险机构依据两 国政府订立 的双边投资 保证协定向东道 国代 位求偿 。一种是 以 日本 为代 表的单边模 式, 不要求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 单纯依据国内法就
可 以对 海外 投 资进行 承 保 。其 代位 求偿 权 的取 得不 是 依据 我
经珩 。 律
笔 者 认 为 这样 的 设 计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 中 国 出 口信 用保 险 公 司 是 由国 家 出 资设 立 的 国有 全 资 公 司 , 于政 府 公 司性 质 。 属
它完全有 资格也有能力审核保险业务 , 因为它代表的是国家
[ 关键 词 ]海外投资 政治风险 代位求偿 [ 中图分 类号 ]F4.8 文献 标识码 ] 文 章编 号 ]62 37(000 —07 0 8065[ A[ 17 —4321)6 01— 3


海 外投资 保 险制度 的概 念及特 征
担保的需求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所从事 的海外 投资保险业务 大都停 留在政 策层 面, 缺乏 相关立 法 的支持。 目前的海外投资保 险制 度不能够适应 海外投资 的迅 猛发展 ,
的最大威胁 。而一个有效运作 的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能够 消化投 资中的政治 风险 , 投 资者 的经 营得 到充 分、 使 有效 、 时的保 及 护 。我 国现行 的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在模 式设 计和 具体 内容上都 存在 一定的缺 陷 , 当在充 分借鉴各 国先进 立法经验 的基 础 应

论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

论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

但 在 看 , 政程 序 立 法 还 比较 分 散 , 有 统 一 的 行政 程 序 法典 , 投 资 市 场有 了长 足 的 发展 。 中 国企业 走 出去 的过 程 中 , 全球 投 行 没 遇 文章 分别从 国家和 海 外 各种 行政程 序法规 范缺乏必要的协调 , 尚未形成 完整科 学 资 市场 , 到 的安 全和 风 险问题 日益 增 多。 论 的行 政 程 序 法体 系 。 内容 上 看 , 从 目前 的 行政 程 序 法 中体 现 投 资 企 业 两 个 不 同的视 角 , 述 了我 国海 外投 资市 场 的风 险 防 范
和利益保护。
现 代 民主 法 治精 神 的 行 政程 序 制 度 和 规 则还 相 当少 。 如 , 比 听 证 制 度 目前 还 只 适 用 于重 大 的 行政 处罚 和 制 定 某 些政 府 指 导 价 、 府 定 价 等 极 为有 限 的 行 政 领域 。 政 另外 , 避 制 度 、 回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知 制 度 等现 代 行政 程 序 的基 本 制 度 也 还 告 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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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海 外投 资 的保 护
法 制 天 地 行政 机 关 制 定 的程 序 有 一 个 很 大 特 点 效 。 如 , 行 政 相对 人 授 予 权 利 的 行 为 , 比 对 要
() 6行政程序刚性不强 ,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 规定行政程
只规定行政行为应 当遵循 的步骤 、 方式 、 时限 , 却很少规定 涉 及 资金 、 收 、 税 外汇 、 技术 人 员培 训 、 报 咨询 、 交 保护 等 情 外
违 反法 定 程 序 应 当承 担 的法 律 责任 。 果 , 结 行政 主 体 违 反 法 方面 , 比如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提供各种贷款进行扶持 , 并 ④ 包 定程 序 以后 , 往 不 会 承 担任 何 实 质 性 的 不 利 后 果 。 这 种 尽 可 能地 实 行 优 惠 利 息 等 。 对 海 外投 资企 业 的保 护 。 括 往 在 情 况下 , 律所 规 定 的 行 政程 序 更 多 的 只 是一 种 摆 设 , 以 保护的原则要求 、 法 难 保护 的方 式、 保护 的范围、 与东道国的合 有效发挥控制行政权 、 护相对人权益的作用。 保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保证制度研究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保证制度研究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保证制度研究摘要:东道国的法律政策、社会稳定状况,国家间外交关系会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各种风险。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政治、法律保证制度,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及国际条约,解决投资争端,化减投资风险,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十分必要。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法律保证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17-02一、中国企业在越投资的特点中国企业在越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林业、工业园区建设、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饲料加工、钢铁矿产开发、电力等领域。

这种集中的原因一方面是越南与接壤的广西都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双方容易在这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广西与越南已开通的十几条跨境公路及运输线路,如防城港至东兴高速公路、中越东兴北仑河二桥、龙州水口河二桥的交通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方便将农业原材料或者农业制成品运回国内。

另一方面,是越南政府优惠政策的吸引,2005年的《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附录a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鼓励外来投资的项目53个,并给予税收、审批等多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在越南本土资源丰富,供过于求需要出口的,越南本国没有充足科技实力和资金兴办的高科技产业,促进越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中国投资方由于资金技术有限,只能投向基础建设和农业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

这些行业前期投入固定成本较高,收益率较低,灵活性也较差。

可以看出,总体上,我国在越投资规模比较大,投资热度趋升。

但从企业个体来看,呈现出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投资项目集中,科技含量低,收益率不高等特点。

二、中国企业在越投资的风险及其法律保护现状分析1.中国企业在越投资风险分析目前国际上关注的非商业性风险主要包括征收、外汇风险、东道国违约风险、战争或内乱,当然还有延迟支付等其他非商业风险。

中国企业在越投资的主要风险也不外乎此种风险。

征收风险是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实质是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构想

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构想
学研究 。
3 2

否具 有本 国 国籍 , 自受 害行 为发 生 起 到 外 交 保 护 且
须符 合我 国 的国家政 策 和经 济战略 利益 。
三、 建立 中国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之构 想
结束期 间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二、 中国海 外投 资及 海外投 资保 护现 状
立该保险制度 的主要动机 , 是通过对本国海外投资 的政治风 险提 供 法律 保 证 , 以达 到促 进 本 国投 资 者 向海外投资、 增强本 国国际竞争地位的 目的。就我 国来说 , 健全 海外 投 资保 险制 度 一 方 面是 我 国进 一 步发展海 外投 资 的 需要 , 一 方 面也 是 完 善我 国有 另
20 0 8年 9月
建 立 中 国海外 投 资 保 险制 度之 构想
王 寒 娜
( 南工程 学院 河南 郑州 4 19 ) 河 51 1 摘 要 : 外直接投 资是 国际货 币资本及 国际产业 资本跨 国综合流动 的一种 形式 。海外 直接投 资往 海
往 面临更大 的政 治风 险 , 而且 这类风 险经 常是 由企 业和 个人 所 无法抗 拒 的 因素所 致 , 这就 催 生 了海外投 资保 险 翱度 。 目前 , 国对 外投 资规模 日益扩 大, 域逐 步拓 宽 , 我 领 但我 国在海 外投 资保 障方 面的立法还 十 分不 完善 , 了保护 与鼓 励我 国投 资者对 外投 资的积极 性和 主 动性 , 为 建立 完善 的 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势在
根据是否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向海外 投资者 承保 的法 定 前 提 , 可将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度 分 为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前者 以 美 国为代表 , 者 以 日本 为 典 型 。美 国 的海外 投 资 后

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差距较大 。因此 , 我 国应 以本 国的海外 投资的具 体发展情形
资 总额 为 8 4 0 亿美元 , 成为 除美 国和 日本外 的第 三大对外投 资 国。 这些数据 都显示 了我 国海外投资 的发展快速 、 投资 的区域 越发广泛 、 投资 的领域也 日益扩 大。其 中8 O %的投资 流 向了发展 中国家 , 这也从 另一方面导致 了我 国海外投资风
与发展 较早的有成熟经验 的美 国、德 国等 西方发达 国家相比 ,仍存在诸 多需要 完善之处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借鉴
美德 的先进 立法经验 ,确定适用模式 、设立新 的独 立承保机 构 、厘定承保风 险的内涵以及 明确承保条 件等 ,进而切实保护
海 外投资者 的利益 ,促进我 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 [ 关键词 ] 海外投 资;投 资保 险;保险机构 ;保险范 围;承保条件 [ 中图分类号 ] F 8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作者简介 ] 张靓婧 ( 1 9 8 9 -) ,女,硕 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 家的投资 , 实 际上我 国有 大量的投 资也是流 向发达 国家 的 ,
联合 国贸发会议 ( UNCT AD) 也 指出去年我 国的对外直接投
资 的东道 国数 量 日益增多 , 海外投 资者 在东 道国遭遇到的投 资风 险也呈现 增大趋势 , 尤其 在那些政 治局势相对 不稳 、 政 策相对多变 的发展 中国家更 是如此。然而 , 我国海外 投资保 险制度才 刚刚起步 , 与美 国和德 国等发 达国家先进立法相 比
Vo 1 . 2 7 No . 1
J a n . 2 01 4
美德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的 比较及对我 国的借鉴
张靓 婧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 院,安徽蚌埠 ,2 3 3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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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作为跨国公司最典型的特征和一种最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方式,海外投资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驱动力。

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判断一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

借鉴美、日等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立法范例,同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体系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构想。

标签: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根据《人民日报》2005年1月20日的报道,2004年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非金融类累计海外直接投资达35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2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具备强大的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潜力和能力。

但在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所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承保主体及对象。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其承保主体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官方性质,其承保的对象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

第二,承保目的。

其承保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国际竞争力和地位。

第三,承保意义。

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承保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事后的补救而是在事前的预警和防范,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第四,承保中的代位求偿权。

针对海外私人投资的特殊性,政府之间在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时均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规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因此成为本国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

这种制度是美国于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首创的,是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自从1948年美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立法原则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始于80年代末期,此后逐渐发展壮大,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但总体而言,只能说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相比,更是处于严重滞后状态。

我国理论界对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理论的探索远远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落后于中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经济发展态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还不能适应中国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需要。

在鼓励和保护积极拓展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同时,如何从法律上对其加以保护,也是现实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主要依賴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条例,尚未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规范海外投资的促进和管理。

目前我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主要包括:(一)国内法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的委托于1985年2月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方法(试行)》、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3月和1990年6月分别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但这些法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针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某一方面而言的,关于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则没有涉及。

(二)国际法方面:我国自1982年起已先后签订了6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并于1988年4月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但我国更多地承受了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义务,其着眼点主要在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我国,而不在于保护我国海外直接投资。

同时,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这些双边协定相配合,使得协定中关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规定更多地限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实际效用。

实践中,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对上述公约的利用也非常有限。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即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包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外国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的管理监督权,同时,贯彻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此外,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既定的国策,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投资必须维护市场秩序;必须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等。

3 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有助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立法,亦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因此,我国应根据已与他国签署的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借鉴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建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加强对海外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借鉴美、日等国经验,我国也应结合自身国情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法律体系。

在建设这一体系过程中,我国需建立专门的中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来执行承保业务。

该机构应当反映我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并依照《对外投资保险法》设立,由对《外投资保险法》明确其主要目的、权利义务。

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为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组织结构参照《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为股份制形式。

在确立承保对象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尽量扩大范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应当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担保的签发应当进行投保人资格、投资项目和东道国三个方面的审查。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应当采用“资本控制论”的形式,如可规定,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等经济组织,本国公司或合伙人须持有多数股权,才可取得承保资格等。

对投资项目的确定,我国应要求除依照国内法律、规定外,还应由投资者获得东道国对该项目的批准。

在争端解决上我国还应对《对外投资保险法》的解释与适用、合同的解释、索赔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在立法上做严格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当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投资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国有化补偿、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等问题上的利益。

3.1 在国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1)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

《海外投资保险法》应就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对外投资的主体及权利义务、投资国别产业选择原则、投资方式、组织结构、信贷、外汇管理、保险、海关、商检、信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导。

同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

应依法选择与我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签订双边或多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国家、与我国经济互补性较强的国家、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以及周边友好的国家,将其列入目录。

投资产业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比较优势、国民经济需要,又要考虑东道国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市场特点和投资环境。

2004年,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第一期《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了个很好的开端。

以后还应将这项工作以法律形式制度化,以便更好地起到政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3)制定颁布与对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配套的财税、外汇、信贷、海关、商检、统计、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法规。

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规范,国家应放宽信贷、外汇管理权限;国家建立对外投资基金,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应给海外企业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以扩充企业资本金;按国际惯例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法等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简化审批对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允许办理长期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允许企业自行决定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等。

3.2 在国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1)国家应抓紧同尚未签约国家和地区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

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在推进贸易投资间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我国利益,为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投资开辟通道。

(2)公布并宣传我国与其他国家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内容,以方便国内企业了解掌握,在向这些国家投资时,利用协定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

(3)整理公布海外投资的国际惯例,并对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如何适用国际惯例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对外投资时查阅参考。

(4)运用国际投资冲突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投资者正当权益。

政府应营造对外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这是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应引导理论界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多出成果;立法机关要增强对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立法进度,注意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有关行政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转变职能,转变做法,提高办事效率;司法机关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公正司法。

政府也应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投资法制建设的过程,应鼓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适当渠道和形式把对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法律理论界保持经常的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推动我国对外投資保险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政府应引导全社会要像营造鼓励吸收外资环境一样,共同营造一个支持对外投资的法制环境。

4 结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减少了海外投资者的风险,使海外投资更具有保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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