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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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报告是指发现和确认传染病病例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传染病报告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传染病疫情动态。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传染病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发现传染病病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病例登记和信息汇总系统,实现疫情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七条传染病报告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和核实机制,确保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报告的追踪和溯源机制,追溯传染病病例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注意事项
以下传染病需要病例分型报告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 疟疾分为:间日疾、恶性疟和未分型。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 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 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 类。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 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摘要
医院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 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 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 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传染病防治法》内容摘要
其他需报卡
4、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发生3人以上食 物中毒、职业病中毒;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 丢失的。必须在及时口头上报医务部,传染病 及食物中毒需同时报告预防保健科。(发生时 间、地点、人数、事件分布)→院分管领导、 疾控 、卫生局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临床医生须知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 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 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 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 脊髓灰质炎; 2 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 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 神经根炎; 6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 单神经炎; 8 神经丛炎; 9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 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 急性多发性肌炎; 12 肉毒中毒; 13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 短暂性肢体麻痹。

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范文

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范文

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接触、空气传播、食物、水源等途径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扩散,各国普遍建立了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包括建立病例报告制度、流行病学调查制度、传染病控制与防治手册等。

此外,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其次,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首先,加强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认识,普及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检测。

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机制,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同时,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切断传染途径,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另外,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是保障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首先,建立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传染病病例,确保疫情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上报。

同时,建立传染病病例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病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其次,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传染病疫情,包括传染病的发病情况、病例分布地区、传染源等信息。

此外,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传染病的预警信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总之,传染病防治及报告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各国要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提高防控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1. 李丽丽,王斐等. 疾病预防控制学[M].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9.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防控手册[M]. 人民卫生出版社,2020.。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涉及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者、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1. 职业病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发现、怀疑或确诊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均应立即报告,由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负责报告的提交。

2. 职业病报告的内容:职业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发地点、时间;- 病例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龄等;- 相关病例的医疗诊断报告;- 病例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关系及工作环境情况等;- 具体的报告要求由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供。

3. 职业病报告的流程:职业病报告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发现或怀疑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立即上报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 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审核并整理相关报告;- 上报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提供相关调查和诊断数据;- 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单位及时整改,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4. 职业病报告的保密性与信息共享:职业病报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5. 职业病报告的反馈与评估: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职业病报告,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职业病的防治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6. 职业病报告的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制度效果评估1. 目标评估:评估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包括报告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

二、报告范围1. 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2. 传染病包括法定传染病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三、报告单位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

2. 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报告学生、教职员工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社区居民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4. 监狱、收容教育机关:监狱、收容教育机关应及时报告监护人员和被监护人员感染传染病的情况。

5. 其他单位:其他有可能爆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四、报告内容1. 确诊传染病病例报告: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情况、治疗情况等。

2. 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流行病学史等。

3. 传染病疫情动态报告:包括传染病的疫情发展趋势、防控措施等。

五、报告程序1. 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判断病例是否为传染病。

3. 如确诊为传染病病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病例的隔离、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报告责任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培训。

2. 报告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迟报。

3. 报告单位应当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七、处罚规定1. 对违反本规章的报告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

2. 对串通隐瞒、谎报传染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2.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控制。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_1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_1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1(一)传染病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的病人,禽流感、肺炭疽、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报告(2小时内)防保科,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12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3、认定发现传染病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病区以化验室结果报出的时间为准,1天或1天以上为迟报,3天或3天以上为漏报。

4、门诊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符合临床症状的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按法定报告时间报出,否则,按不报定性。

5、对发现法定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报或漏报的责任人,每发现一例,扣奖金100元;每发现一例迟报的责任人,扣奖金50元。

6、发现甲类、乙类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填写报告卡,填写报告卡必须按规定填写清楚,不得缺项,如发现缺项,每项扣奖金5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可予1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按有关法律,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1、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因不报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3、因执行职务人员工作疏忽,末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二)慢性病、职业病1、被确定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向防保科报告。

2、医务人员在日常门诊,住院工作中发现居住市区的病人,患有冠心病急性发作,新发糖尿病、恶性肿瘤等规定的慢性病必须在出院前报防保科,否则作漏报处理,每发现一例扣奖金50元。

3、填写报告卡必须按规定填写清楚,不得缺项,如发现缺项,每项扣奖金5元。

4、医务人员在日常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病人,以及属于在生活中误服或口服引起的农药中毒病人时,应及时(2小时)向防保科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向防保科索要)。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传染病登记报告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预测、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3.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其制品的采集、供应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测、报告工作。

4.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学生、儿童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

5. 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负责本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

四、传染病登记报告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

2. 传染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

3. 传染病接触者信息:接触者姓名、关系、接触时间、接触地点等。

4. 疫情相关信息: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疫情发展趋势等。

五、传染病登记报告流程1. 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 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上传至全国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疫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相关单位。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

六、传染病登记报告时限1.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立即报告。

2. 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模版

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模版

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登记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和防控情况,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主要职责和义务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疫情,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和传播途径;4.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源。

四、登记和报告程序1.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报告;2. 登记和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的名称、发病现状、传播途径、疫情发展情况等详细信息;3. 登记和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记录;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报告的疫情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5. 登记和报告应当及时完成,不得拖延或隐瞒疫情信息。

五、信息共享与保密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流转;2. 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泄露或公开。

六、监督和检查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登记和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给上级机构。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故意隐瞒、拖延或虚报传染病疫情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视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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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职业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体医务工作者有义务做好传染病、职业病的登记、报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项
目要齐全,字迹清晰,住址要详尽,不得有漏项缺项。

二、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
疫科,乙类、丙类传染病要在六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
一声医生要以最快速度报告防疫科。

四、发现各种职业病人,应该及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五、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六、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七、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
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
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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