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反洗钱论文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关键词: 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内容提要: 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一国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金融业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
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一、美国、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现状及经验(一)美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
美国是受洗钱危害最早、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
1970年,美国通过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建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揭开了反洗钱立法的序幕。
1986年,美国通过《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的概念、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处罚措施等首次作了全面的规定。
1994年,美国通过《洗钱防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1999年,美国通过《反洗钱法》,赋予美国司法机构有权对违法在美国进行洗钱的外国银行和机构行使司法权,授权美国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制定对涉嫌介入洗钱的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和帐户管制的具体措施。
[1]9·11事件之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反洗钱立法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内立法是《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简称《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初步洗钱牵连”,该法案同时还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5000字

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5000字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换为合法的资金,并隐藏其真实来源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篇关于反洗钱的优秀范文: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对策研究一、引言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洗钱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体系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挑战。
洗钱不仅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也会对经济社会秩序、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应对洗钱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并加强了国际合作。
本文将探讨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面临的挑战提出应对策略。
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金融安全洗钱是犯罪集团获得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加以管控,将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洗钱活动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增加,还会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伤害,进而威胁到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
2. 打击犯罪活动洗钱是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金,从而掩盖犯罪事实并继续进行非法活动。
反洗钱工作的目的是削弱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破坏其运作机制,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 保护国家安全洗钱不仅与经济领域有关,也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洗钱活动可能会被恐怖分子和其他非法组织利用,从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危及国家安全。
反洗钱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削弱恐怖分子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资金来源,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当前面临的挑战1.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金融创新技术的兴起,洗钱活动变得更加隐蔽复杂,难以监测和防范。
虚拟货币、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为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手段,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 国际合作的困境洗钱是跨境犯罪活动,必须依靠国际合作来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执法能力的不同,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的不完善,反洗钱合作存在困难和障碍,使得跨境洗钱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反洗钱论文(精选3篇)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理解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靠,而且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职责的依据。
反洗钱论文-精选模板

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摘要:反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
我国近年来非常注重采用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初步构建了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起草之中。
但相比国际反洗钱立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需要尽快健全完善。
关键词:反洗钱,反洗钱立法,洗钱活动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此外,20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20xx年12月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增加了有关反洗钱的条款。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①]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滞后工作的需要,急需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当前反洗钱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完善,只是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
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

反洗钱工作研究论文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
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
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
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
反洗钱论文3篇

---------------------------------------------------------------范文最新推荐------------------------------------------------------反洗钱论文3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1/ 34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

反洗钱征文优秀范文反洗钱征文。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洗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在加强反洗钱工作,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就反洗钱的重要性、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首先,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和操作,使其看上去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活动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受损,还会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经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洗钱还会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支持,加剧社会不稳定。
因此,加强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是技术挑战。
随着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和复杂化,洗钱活动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传统的反洗钱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的需求,需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加强监测和识别洗钱活动。
其次是监管挑战。
由于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日益增多,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仍然存在不足,导致洗钱活动的跨境流动更加隐蔽。
最后是法律挑战。
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跨国洗钱活动往往可以借助法律漏洞来逃避打击。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法律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应对洗钱问题,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加强监管。
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其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其次是加强技术支持。
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对反洗钱技术的投入,引入先进的监测系统和风险评估工具,提高对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再次是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跨国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
最后是加强法律建设。
各国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封堵洗钱活动的法律漏洞。
综上所述,反洗钱工作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洗钱问题,建立起多层次、多维度的反洗钱体系,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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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反洗钱论文摘要:反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
我国近年来非常注重采用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初步构建了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起草之中。
但相比国际反洗钱立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需要尽快健全完善。
关键词:反洗钱,反洗钱立法,洗钱活动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融资打击的强化和国内洗钱活动的不断猖獗,我国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其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此外,20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20XX 年12月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增加了有关反洗钱的条款。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①]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严重滞后工作的需要,急需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当前反洗钱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完善,只是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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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
洗钱就是指旨在隐匿或掩盖非法收入的来源以使其有合法来源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企图。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问题。
如何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从完善立法和机构建设两方面对反洗钱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设想和建议,以寻求遏制我国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反思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的不足
1.立法缺点
我国积极响应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活动,已先后参与制定、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作为国际公约和我国承诺接受的国际规范文件,应当成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要渊源。
对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反洗钱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洗钱活动清洗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范围宽窄直接影响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
而我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局限于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几类犯罪, 但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建议中,明确要求成员对洗钱罪应定义为“涵盖最大范围特指罪行”,即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所有犯罪或者规定为一定量刑起点以上的所有犯罪,并建议各国立法应涵盖
20类“指定犯罪”。
[1]这20类犯罪放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确实是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只规定7种,由此看来,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既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目前,我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已初步制定了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
核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但没有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造成实施的困难。
人民银行反洗钱的1号和2号令只规定了对大额异常资金走向的监测、分析和报告,较为单一地在金融系统结算环节,并未规定洗钱预防措施。
试想一般黑钱的初始形态都是现金,洗钱是通过合法来源交税而变为合法收入的过程,那么遏制洗钱的有效途径就是切断现金来源的渠道,对现金使用量进行监控。
因此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我国应尽快出台对现金管理的措施,为人民银行反洗钱的1号和2号令提供配套措施。
当现金来源被监控,一旦可疑就报告给央行,就可以预防洗钱行为。
(3)关于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账户审查。
《反洗钱法》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重点监测公职人员资金往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
”第5款规定:“应该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
笔者认
为,这一制度特别有利追查洗钱嫌疑的身份与动向,而在这一制度中,还特别规定了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2]这两项制度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是有效的预防措施。
2.司法实践暴露的机构问题
《反洗钱法》没有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
关于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设置的问题,我国学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应在国务院支持下,专门成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机构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局,形成以反洗钱金融监管局为中心,以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为支点的反洗钱金融层级监管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实践,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牵头机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模式,认为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合理地划分各金融监管主体的反洗钱权利和义务。
[3]并且现行法规除了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海关有特别的说明外,没有具体明确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法条中也没有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做出规定,使得反洗钱活动过多地集中在几个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这势必造成监控力度不强,影响到《反洗钱法》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对策
具体分析我国洗钱活动的屡禁不止,主因在于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
的缺失,缺乏系统体系,因此,加大对洗钱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建设刻不容缓。
(一)立法方面
1.重新界定上游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增多,使得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犯罪的环节更较复杂,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所以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局限在这几类是不够的,因此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越多,越能使更多的社会经济体在反洗钱监督体系之下,规范我国经济市场,从中间遏制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采取囊括一切犯罪收益的立法模式。
2.建立可疑交易制度和报告制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可疑交易制度和报告制度,出台具体法规规定具体措施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并无任何明显的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来,均将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作为犯罪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以保证反洗钱侦破顺利进行和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缺乏相关原则,应把可疑报告豁免原则用立法予以明确规定。
3.设强制审查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
担任重要公职人员的干部掌握着与公民权益相关的权利,容易滋生腐败,而腐败一旦发生,腐败收益就需要被清洗或使用,必然发生
资金的变动。
基于事先做预防的角度,建议对担任重要公职人员的个人及其家人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开立的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制审查,并建立相映的财产申报制度。
(二)机构建设方面
1. 中央银行在反洗钱活动中角色的重新定位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国务院还是应当成立专门的国家反洗钱委员会,这样才会更有利于反洗钱的全局性协调工作,从根本上有效地统筹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现阶段,可以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建议在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反洗钱、支付结算、外汇检查、法律事物等各部门组成。
通过中央政府的充分授权,让中央银行要在反洗钱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去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重任。
2. 明确“三架马车”的权责划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等机构都在各自的领域工作。
笔者认为可以将外汇管理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合署办公,实施“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如此,三个机构的职责全面为一,变成一个机构的内部分工,进行对可疑信息的分析、核查和筛选,避免了“政出多门”的情况,提高对报告的审查效率。
各个机构的特殊性决定
了其在反洗钱斗争中起到的不同作用,一桶水一个和尚挑就足够了,分工配合才能高效工作。
参考文献
[1]反洗钱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修订的《40项建议》。
[d]
[2]朱逸飞、赵烽.《试论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d].《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3]王志光.《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瑕疵之剖析》[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报》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