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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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国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国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国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提高国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准则1.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原则:(1)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低于资产账面价值;(2)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可回收金额。

2.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条件:(1)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可回收金额;(2)资产的预期收益持续低于原有估计。

3.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方法:(1)确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使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收益法、市场法等。

(2)按照准则要求,将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为减值准备。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1.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充分考虑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最适合的计提方法。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1)确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2)根据可回收金额和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核算方法:(1)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调整;(2)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在利润表中进行相关的确认。

五、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1. 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方式:(1)资产复苏后,应当及时调整减值准备,但不得超出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额;(2)如果资产复苏后,可回收金额大于资产账面价值,应当及时将超出的减值准备进行调整。

2. 资产减值准备的监督审查:(1)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确保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2)如果发现减值准备计提不合理或者超过需要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减值准备。

六、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1. 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内容:(1)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明确的披露;(2)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

第二章相关释义第二条管理办法所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

第三条管理办法所述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管理办法所述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条管理办法所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六条管理办法所述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述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第九条管理办法所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的有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书面报告,主要包括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的企业总经理向董事会报送的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范文一、总范为了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有效评估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资产评估、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业务。

二、政策目标本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的政策目标如下:1. 保障公司资产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合理的资产价值评估;2. 健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有效降低风险;3. 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透明度;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违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实施步骤1. 资产价值评估为了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公司应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基于资产的种类、特性和市场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2. 减值准备计提当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

具体计提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充分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确定。

3. 资产损失处理当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且不具备恢复能力时,公司应及时进行资产损失处理。

资产损失处理的方式包括出售、报废、减值准备转回等,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和决策程序确定。

四、决策程序在进行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决策程序:1. 提交决策申请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涉及较大的财务风险和责任,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分析报告,说明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决策审议公司应成立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决策审议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专家组成,负责审议申请和决策方案。

审议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因素。

3. 决策执行根据决策审议的结果,公司应及时执行相关决策,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给相关人员和部门。

五、内部控制为了确保本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内部审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面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的减值和损失处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恰当处理资产减值和损失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原则1. 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减值准备进行合理预估,即使没有发生明确的减值迹象,也要进行适当的减值计提。

2. 单项逐笔计提原则: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具体的资产逐笔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与资产实际价值相符。

3. 客观数量原则:对于与个别客户有关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采用客观数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4. 可回收性原则:对于一些具有可回收性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应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减值风险。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调整的程序1. 定期核对:公司每季度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对。

财务部门应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财务信息,如坏账情况、资产价值变动等。

2. 根据风险评估进行预测: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预测和测算。

3. 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测结果,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对可能减值的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减值准备调整:每季度末,财务部门应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检查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四、资产损失处理的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生资产损失,应立即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风险。

2. 实际性原则: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处理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3. 合理性原则:处理资产损失时,应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处理结果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积极的影响。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以真实反映未来获取经济利益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集团直属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另外本办法还涉及其他资产减值、预计负债。

第四条 企业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拟定(或修订)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企业董事会在审议内控制度时,监事应列席会议。

内控制度应报集团备案。

第五条 企业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书面报告。

董事会应就企业总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实施方案应报集团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或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经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需核销(包括当资产发生减值时直接计入损益部分)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由企业总经理向企业董事会报送书面报告,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企业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较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企业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当期如出现需计提大额减值准备或核销相关资产情况时,应根据《集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计财部提交有关书面报告,在经集团计财部初步审批后,再履行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文件等程序。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在计量资产时所做出的一种预防措施,用来抵消企业可能因为资产价格波动、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资产价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准备相应减值准备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文将从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管理方法以及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资产实际价值与企业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设置的一种预计损失的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了企业对资产未来价值下降的预测。

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是“准确性原则”,即准确反映资产实际价值。

如果企业没有设置减值准备,当资产价值发生下降时,会导致企业会计报表的净值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

二、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方法1.确定准确的资产价值资产减值准备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准确的资产价值。

企业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评估公司评估资产价值,或参考市场上同类型资产的价格,确保资产价值准确无误。

2.设定准确的减值准备比例企业可以根据减值准备比例的大小,合理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规模。

通常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比例的设置应该参考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经济衰退、市场竞争加剧等,以此来预计资产未来价值的下降。

3.及时公布资产减值信息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准确地公布资产减值信息。

资产减值信息的公布内容应该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和资产价值变化情况。

三、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应用1.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控制资产风险,保持良好的运营状况。

通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保持财务稳定性,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合理应用资产减值准备可提高企业效益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应用可以提高企业收益,加强企业的资产管理,增强企业的经营决策能力。

通过适当提高减值准备比例,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减值准备计提: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和方法。

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标准是资产是否可能在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2. 减值测试:定期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保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减值测试的频率和方法要有明确规定。

3. 减值损失处理:对于已经确定减值的资产,制定明确的处理程序。

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提取减值准备、进行资产重估、处置资产或暂时冻结资产。

4. 减值准备的断定:对于个别或小额金额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不同比例计提,但应具备明确的依据。

对于大额减值准备,一般需要领导层的批准。

5. 减值准备的回收:当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可以将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回收。

回收的金额需要记录在财务报表中。

6. 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过程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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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集团统一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计提原则如下:(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如果债务方不存在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二条对与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的;(二)用于加工产成品持有的主要原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成本,或者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并且这些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三)因产成品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四)已经淘汰的产成品,如果可以改造的,按原账面价值加其改造费的总成本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如果不能改造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五)企业经营建造承包业务,如果发现承揽工程预计存在亏损,应当计提该项工程跌价准备。

如承揽的业务因为原材料涨价、工期延误、施工失误等造成项目亏损,应及时按预计亏损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六条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存货的不同情况对“售价”进行估计。

企业持有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没有销售合同的,以期末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一次的采购价作为售价;积压一年以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投资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3以上;(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长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如果期末某项长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2以上;(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应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持续三年以上确实无法与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以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实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成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三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时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企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应按单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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