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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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污泥处置规划,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二、全市各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负责将污泥送交有处置能力和处置质资的企业进行处置,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

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三、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鄂环办[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鄂环办[2014]116号)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转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汞触媒(废物类别HW29)到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申请收悉。

经商湖南省环保厅同意,现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汞触媒转移至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转移量110吨,此次转移许可时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你公司在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时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废物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将预计到达时间报告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环保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监管。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要做好登记以备查,并及时报告给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

三、你公司拟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危险废物的接受者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4月30日。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公示表

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公示表

含砷废物、含锑废 物、含铅废物 含铜废物(冰铜) 、含铅废物(烟道 灰) 含锌废物、含镉废 物(锌镉渣) 含锑废物、含铅废 物
2006年12月18日 至2009年12月18 2007年3月30日至 2010年3月29日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3年
处置
010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021 022
株洲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岳阳昌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虎山锑锌制品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湘粤金鑫化工厂 岳阳市青山油剂有限公司 岳阳市凌峰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振发化工厂 岳阳市长文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燃料化工厂 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溶剂化工厂 益阳市华昌锑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桃江县瑾泰锑品冶炼有限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
2007年5月8日至 2010年5月7日 2010年7月15日至 2013年7月14日 2007年7月31日至 精(蒸)馏残渣 2010年7月30日 2007年9月12日至 废矿物油 2010年9月11日 2007年9月12日至 废矿物油 2010年9月11日 2007年9月24日至 废矿物油 2010年9月23日 2007年9月24日至 含锌废物 2010年9月23日 2007年9月24日至 含锌废物 2010年9月23日 2007年10月24日 含铜废物、含镍废 至2010年10月23 物 2007年11月20日 含锌废物 至2010年11月19 2008年2月21日至 含铅废物 2011年2月20日 2008年6月6日至 含砷废物 2011年6月5日 含镍废物、含镉废 2008年6月6日至 2011年6月5日 物
023 024 025 026 027 028 029 030 031 032 033 034 035 036 037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各市州工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提升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工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示范单位)是指获得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基地(园区)、企业自愿开展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岳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汽车。

农用车、拖拉机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统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污防治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质监、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3]8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3]8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3〕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时效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现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环发[2011]29号)中有关试生产管理的规定做出调整:一、从发文之日起,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由各相关市州环保局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跨市州项目的试生产由省环保厅审核批准。

二、依法严格审核企业试生产申请,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得同意试生产。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最迟不能超过一年,对超过期限仍未申请验收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四、强化现场监管,定期报告监管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前将《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五、严明工作纪律。

对违规操作,监管不力,情况上报不及时的,我厅将给予通报和追究。

联系人:张剑锋联系电话:*************邮箱:****************附件:《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情况汇总表》(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3月11日——结束——。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岳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现将《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染物排放实施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强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污染物的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发放相结合的原则。

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4万t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2013

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4万t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2013

国环评证乙字第2711号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4万t/a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本评价单位:研究院目录一、项目由来 (1)二、工程概况 (3)三、工程必要性分析 (9)四、选址分析 (14)五、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6)六、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16)七、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7)八、建设项目“三废”排放及环保治理措施情况 (20)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20)十、本工程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30)十一、本工程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30)十二、本工程环保措施分析 (35)十三、本工程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38)十四、环境监测及环境管理 (40)十五、公众参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公众参与调查对象及调查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公众参与调查结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公众参与调查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环评报告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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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岳阳县新开许氏碳酸钠厂:
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厅提出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有关材料,我厅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程序组织了审查。

2016年3月17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关于对岳阳县新开镇许氏碳酸钠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湘环函[2016]93号),4月27日你单位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7月22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1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厅作出的湘环函[2016]93号《关于对岳阳县新开镇许氏碳酸厂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并责令我厅对你单位的换证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由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8月19日生效。

鉴于上述情形,我厅于8月19日、30日分别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补正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湘环函[2016]34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通知》(湘环函[2016]355号)并于8月31日组织了现场核查,你单位于8月24日向我厅提交了《情况说明》,且不配合我厅组织的现场核查。

9月7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许告字[2016]1号)并于当日送达。

同时,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等相关事宜。

为此,我厅依法依程序对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厅提出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认为你单位申报资料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定手续不全,没有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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