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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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效果,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教育、医疗等各类建筑物。

四、实施原则1.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2. 安全第一。

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3. 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风险防范。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完善制度规范。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3.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 提升应急能力。

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5. 推进科技应用。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效果。

六、实施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总结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效果,才能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能够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为建设安全中国贡献力量。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初探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初探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初探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初探1. 引言消防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防行政处罚是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展开初步探讨,分析其定义、法律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 定义2.1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是通过处罚措施,推动消防法规的合规执行,维护消防安全。

2.2 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依法自主选择、决定适用的行政措施和处罚程度。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即指消防主管部门根据各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法灵活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

3. 法律依据中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消防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对单位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并了具体的处罚方式。

在具体行政处罚中,消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4.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1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问题由于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多为消防主管部门,其裁量标准和程度难以统一,容易导致处罚结果的不一致和不公正。

为此,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能力,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和一致性。

4.2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一些消防主管部门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来获得更大的行政权力。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和申诉渠道,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3 自由裁量权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因此,消防主管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确保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消防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消防自由裁量权是指消防人员在灭火救援工作中,依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策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为了确保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有效行使,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灭火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决策和采取措施具有科学依据。

(2)依法行使:在灭火救援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及时有效:快速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扑灭火灾并救援被困人员。

(4)安全优先: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确保消防人员和被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流程1. 接警和勘察(1)及时接警: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人员应快速出动,并在赶到现场前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了解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到达火灾现场后,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火灾蔓延情况、被困人员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指挥中心。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判断火势:根据勘察情况,消防人员需准确判断火势大小、蔓延速度和危险程度等,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救援措施。

(2)决策和指挥:消防人员根据判断结果,决定如何组织灭火救援工作,并指挥相关人员执行任务。

(3)调动资源:根据现场情况和需要,及时调动适当的灭火救援资源,如灭火器材、水源等。

(4)采取措施:根据火势和现场条件,消防人员决定采取灭火方式和救援措施,包括直接灭火、疏散被困人员、限制火灾蔓延等。

(5)组织协调:消防人员需根据情况及时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三、联系机制和控制措施1. 指挥中心联系机制:消防人员需与指挥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汇报和接受指挥。

2.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记录和总结:消防人员需及时记录灭火救援过程和结果,并进行总结和反思,在事后完善方案和提高工作水平。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赣公字[2005]27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省公安厅在总结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同治安管理等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武汉现场会精神,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

辖区派出所已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规定》不断完善和规范;辖区派出所尚未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要努力保障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经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

一是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使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能依法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培训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报请省公安厅核发消防监督检查证件。

二是要依据《规定》积极进行调查摸底,各公安消防支队可参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组织起草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并依法确定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档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前言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指导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权行使。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合法。

处罚决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公平,不违背合法原则。

2. 鉴别、适用。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别,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程度。

3. 全面、综合。

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评估决策。

三、处罚种类和程度1. 警告。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但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一般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2. 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责令改正。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对消防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限定改正时间。

4. 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可以暂扣或吊销违法主体的消防许可证。

5. 暂停营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可以责令对违法主体暂停营业,并限定整改期限。

6. 行政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拘留。

四、处罚决定的裁量范围1. 处罚种类的选择。

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

2. 处罚程度的确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反省态度、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决策,确定处罚的具体程度。

3. 总量控制原则。

处罚决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控制,防止处罚过轻或过重。

五、裁量标准的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处罚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注意:本标准仅为指导性文件,具体处罚决策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鉴别和裁量,并由相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某小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 ,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相关规定,小区物业管理 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相 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 令整改等措施。
该案例中,消防部门根据小区 物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的事实,依法进行了行政 处罚,旨在督促物业管理部门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吊销许可证照
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业务活动 的资格。
处罚情节的认定
轻微情节
如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 时改正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严重情节
违法行为极为严重、造成重大损 失或拒不配合调查等,应给予严 厉处罚。
一般情节
违法行为较轻但并非初次违法, 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 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能 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 滥用。
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执法信息
通过公开消防行政处罚的信息,增加 执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执法情况, 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规定,商场存在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
对商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 施。
该案例中,消防部门根据商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后果,依法进 行了行政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例二:某小区消防设施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小区消防设施不合格概述
处罚依据
的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
处罚公示
4
将处罚决定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提高处罚的公信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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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三部分消防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1、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细化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公斤以下,不逃避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消除危害后果且后果轻微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处五日拘留。

2、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上10吨以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0吨以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0公斤以上,逃避检查,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谎报火警的;细化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无前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或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无前科,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不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3、二次以上、恶意谎报火警、造成危害后果较重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细化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处警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阻碍执行职务持续时间较长的;(2)延误灭火救援时间;(3)阻碍执行职务时对执法人员泼洒污物、进行辱骂的;(4)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5)阻碍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处警告;2、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或整改,处500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细化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警告;2、违法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能积极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认识不足或不能认真加以纠正或整改,火灾损失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重伤三人以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拘留;4、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情节严重的,火灾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细化标准:1、未按期改正,但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整改,且80%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2、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已整改,余下的有正当理由并已着手整改,有望在短期内整改完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人消极应付整改,但有50%以上未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无改正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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