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处理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Array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管理办法》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近年来,随着卫生领域的发展,各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
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提高卫生行政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作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但如果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标准,使他们在处罚卫生违法行为时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2)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
标准化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加快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速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使其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执法能力,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内容和要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处罚等程序,并强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提供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罚金数额、责令改正的内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时间和主体等,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卫生违法行为时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天津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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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 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 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处罚。 监督管理办法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 项 (1996年7月9日 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 建设部令53号) 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 水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 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 理规定(2007年3 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月1日建设部令 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156号)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 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 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供水管理
违反本条例,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整改的,同一单位在两年内一次违反本条款的, 处2-5万元罚款;在两年内违反二次以上(含二次) 违反本条款的,处10万元罚款。对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整 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

传染病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1、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1)适用范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2)违反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案(1)适用范围: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粪便、污水、污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水源的;在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2)违反条款:《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案(1) 适用范围: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2)违反条款:《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案(1)适用范围: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2)违反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XXX常务会议、XXX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XXX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1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需吻合国家糊口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吻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想检察、竣工验收必需有建设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需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装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一样平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导1 范围本规程指导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如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旳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规定、检查措施、成果鉴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如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合用旳执法根据。
本规程指导合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饮用水卫生监督旳详细合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旳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旳从其规定。
2 检查根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旳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2.5《都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3 检查规定3.1 监督检查前准备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有关旳卫生规定和卫生原则和规范。
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对应旳检查仪器(含现场迅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措施和调试好仪器。
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旳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旳有关状况和现场检查旳有关内容,根据准备好检查所需旳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专题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旳及规定,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
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旳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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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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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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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警告,不予处罚
一般
正在进行违法作业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经警告后仍要进行施工的。
处以2000元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继续违法作业的
处以3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水源水质造成危害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轻微
健康证过期未及时补办,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
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
1、擅自供水时间3-6月的;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1次处罚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擅自供水时间超过6月的;
2、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轻微
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1-2个月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1、违法行为2-3个月的;
2、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3-6个月的
处以3000-4000元罚款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在1-3个月;
2、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处以4000-5000元罚款;或违法所得1倍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的在5000-8000元的,
处以8000-10000元罚款或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的在8000-10000元的。
严重
3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轻微
擅自供水时间不满1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擅自供水时间1-2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警告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供水时间超过2-3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人无健康证的
处200元罚款
较重
1、健康证过期经警告后仍未补办的;
2、2-3人无健康证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3人以上无健康证的
处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1次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轻微
一般
仅1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2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1000-2000元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违法行为在1个月内;
2、违法所得的不超过3000元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轻微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不满1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1-2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警告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超过2-3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的超过10000元的;
处以3万元罚款;
3
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3-6月的;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1次处罚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超过6月的;
2、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5000元罚款
2
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产品的
特别严重
1、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2、经1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4
不符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区域:
行政执法责任人:
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