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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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

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

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2030江苏省的城市规划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市、县城区以外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以按照80%执行:(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苏建科〔2018〕607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
行)》的通知
苏建科〔2018〕60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规范和指导全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防灾处)。

联系人:王乐;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5日。

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环科园零碳公园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况L设计范围项目位于环科园沿新长铁路两侧,设计范围北至龙池路以北,南至梅潼路以南,全长约3.6公里。

本项目总体投资估算约1.34亿元,设计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中配套建筑服务设施面积约1300平方米。

2、设计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现场服务Q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正);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局部修订);5、《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8、《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9、《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2018年批复);10、《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潢潼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11、其它相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三、设计要求1、设计理念零碳公园围绕环科园沿新长铁路两侧绿带开放空间景观建设,植入“创新零碳谷”的理念。

关注人的活动需求及城市特色亮点营造,激活周边地区品质提升与开放共享。

打造园区缤纷生境,突显园区景观特色。

沿铁路沿线布置滞尘降噪型植物群落,引进特色苗木,配套建设相关建筑、景观、绿化、亮化、市政等基础设施02、设计要求①规划衔接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分析区域未来发展趋向,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规划理念和总体构思。

②对现状充分研判的要求分析铁路及绿地景观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结合现状照片,对项目沿线建设用地现状、管网布局、桥洞管涵、沟渠、地形地貌、周边山水资源等方面进行分析,基于基地特征和资源禀赋判读发展价值。

③满足以人为本的要求仔细分析基地现状,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周边不同人群对生态、景观与使用功能的需求,主题明确,构思新颖,功能分区合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对我省村庄规划的指导,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建设需求,依据本导则,适时补充村域规划编制内容,修改完善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导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同时停止执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图文(试行)江苏省建设厅2004年7月苏建村(2004)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的宣传力度,组织对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抓好本导则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村镇建设处。

本导则从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同时,1997年省建委印发的《江苏省编制村庄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二00四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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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则第三章公园绿地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五章生产绿地第六章防护绿地第七章其它绿地附录术语第一章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我省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1.3本《导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我省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环境污染,绿地紧缺的特点,城市绿化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化建设的前提,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针对实际、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做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历史与时代精神风貌相互交融,凸现我省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造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不实惠的做法;确保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根据我省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以下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使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的地形改造原则是: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2.7 城市绿化的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宜用胸径6-10厘米,慢长乔木宜用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

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化植物材料必须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挖掘取运。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要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意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

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垂直绿化的面积按25%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章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的绿化。

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新理念,并加以消化,为我所用;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各类城市绿地的建设应提倡节能、节水,雨水应以储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并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尚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公园绿地3.1.1 公园绿地的用地范围划定和性质确定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应正确处理公园绿地与城市建设、社区服务之间,绿地环境效益与地域文化、长效管理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之间的关系。

3.1.2 公园绿地的建设应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绿地类型和用地总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及种植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环境特征、立地条件及游人活动需要确定,应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应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寒、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复层配置要兼顾地被植物与上层植物间的生物学关系。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应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并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的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的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为残疾人考虑。

3.1.9 售票的公园绿地应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根据规划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利用的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3.2.1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置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3.2.2 综合性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划分、景观构想、经典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3.2.3 综合性公园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2.4 综合性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应根据陆地面积确定,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三节社区公园3.3.1 社区公园的规模、服务半径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分布均衡,保证绿地的可达性。

3.3.2 社区公园的设计风格应与住区总体环境风格协调,成为住区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3.3.3 社区公园建设应与社区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社区公园内容,创造以园养园的条件。

3.3.4 社区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亲切宜人,安全实用,方便居民使用,适当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健身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3.3.5 社区公园内各类活动设施应集中设置,并采用绿化与周边住宅进行隔离,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室内生活的干扰。

3.3.6 社区公园与住宅相邻的部分的植物选择应避免影响底层住户采光和植株滋生病虫害产生的副作用。

第四节专类公园3.4.1 各专类公园应有名符其实的主题内容,特色鲜明。

3.4.2 儿童公园的设计、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儿童心理行为和活动行为特点。

3.4.3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绿化带。

3.4.4 植物园的建设应与本地区种质资源库的建立,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有机结合,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4.5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项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4.6 风景名胜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园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

风景名胜公园外围应设立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良好的景观视廊。

3.4.7 游乐公园在满足各类游乐功能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5%。

各类游乐设施的设置、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3.4.8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公园性质和功能合理安排内容,在突出主题的同时应兼顾绿地生态性,各项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五节带状公园3.5.1 带状公园的平均宽度不得小于8米,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3.5.2 应根据带状公园的长度和布局,合理安排出入口的位置、数量。

3.5.3 沿路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美化街道的作用,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3.5.4 临水带状公园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绿地与水系的关系,尽可能满足游人亲水活动的需求。

第六节街旁绿地3.6.1 街旁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

3.6.2 广场绿地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尺度,空间要与周围建筑物成比例,建筑和开放空间要充分配合。

3.6.3 广场绿地要突显地方特色与文化内涵,应继承本地的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艺术特色。

3.6.4 以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或位于城市中心区的街旁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绿地率低于65%的广场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

3.6.5 广场绿地设计要兼顾管理,根据布局适当安排管理和服务设施,创造绿地管养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3.6.6 在广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游人的各种行为需求,在不妨碍广场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美观耐用的休憩设施。

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一节居住区绿地4.1.1 总体要求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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