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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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学校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追究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一切学校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追究工作。

二、安全事故的认定1. 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教职工行为等原因,导致学生、教职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 学校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校应当成立安全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3. 安全事故认定小组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认定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

4. 安全事故认定程序:(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安全事故认定程序,组织认定小组进行调查。

(2)认定小组应当认真收集事故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3)认定小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者等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

(4)认定小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事故认定结论,并将结论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学校安全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

学校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安全事故的追究1. 学校安全事故的追究,应当坚持责任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人和责任追究标准。

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对于事故责任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学生,学校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追究。

5.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事故类型:学校事故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事件。

2.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明确事故责任。

责任分为学校责任、学生责任、第三方责任和无责任。

3. 事故调查: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经过和结果,收集相关证据,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4. 事故认定:学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照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二、事故处理1. 医疗救治:学校应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2. 通知家长: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经过、学生伤情和救治情况。

3. 保险理赔:学校应协助学生家长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学生和家庭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4. 心理干预:学校应对事故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5. 责任追究:学校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涉及学校责任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学生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协助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6. 整改措施:学校应根据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等。

7. 事故报告:学校应在事故处理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事故预防1. 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检查: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应急演练: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 安全设施:学校应完善安全设施,确保校园安全。

5. 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2001年3月21日)事故防范与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课余事故课内事故(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

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

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为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制定了以下校内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规定。

凡与校内安全事故相关的情况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和二次伤害的发生。

一、事故定义与等级划分校内安全事故定义为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件,包括校园设施设备的损坏、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我校将校内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3.较大事故:仅给人身伤害或设施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4.一般事故:仅给设施设备造成较小影响或人身伤害较轻的事故。

二、事故处理程序1.发现事故:任何人发现校内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通过紧急报警电话通知相关部门。

2.组织应急救援: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组织急救人员、消防人员等赶赴现场,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3.事故调查:专业的调查人员将展开全面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目击者询问等。

调查人员需尽快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追究。

4.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合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过失导致重大事故的个人,学校将根据校规进行相应处分,同时依法报警。

5.事故处理报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将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制作事故处理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报告对象: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报告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一般事故:报告给相关校级部门,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较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给校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和谐稳定、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责任人的确定学校政正职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政副职对其管辖部门和分管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各级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副职对其管辖部门和分管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㈠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各单位由负责人任组长,副职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及各单位安全领导与管理工作;㈡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送保卫处备案;㈢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学校及各单位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㈣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所有职工和外聘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㈤实行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明确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㈥对本单位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区域、场所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和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无法排除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本部门限期整改,排除隐患;㈦如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四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督促管理、业务指导、检查、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㈠重大火灾事故;㈡重大爆炸事故;㈢重大交通安全事故;㈣重大饮食、卫生事故;㈤重大建筑物倒塌事故;㈥重大踩踏事故;㈦重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㈧严重的打架斗殴、械斗等治安XX事件;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气管道(包)、烘箱、电梯、电焊、气焊和特种设备等的重大安全事故;㈩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认定责任、保障权益,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校园安全、师生身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1.立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并立案调查。

2.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人员可采取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查看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3.认定调查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应该进行认定。

对于事故的性质、责任人及赔偿数额等要做出明确的认定。

第三条、处理方案对于教学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教育部门要确保保护其合法权益,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落实相关政策,特别管理里程碑的教学事故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1.损失补偿教育部门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况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补偿。

对于人身伤害,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3.安全措施改进学校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隐私保护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证其合法权益和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并对全校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单位执行。

结语:本暂行办法是我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基础,通过认真实施,可以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近年来,大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学校及其师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校园安全,各级教育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其中,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作为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了对大学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惩罚,促进了校园安全管理的落实和改善。

一、规定的背景及目的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健全大学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惩罚,从根本上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的目的是推动大学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确保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该规定针对大学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为加强校园安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的指导。

二、规定的适应范围和责任主体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大学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主要责任主体包括学校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相关教育部门等。

学校管理层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负有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推动校园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教职员工作为大学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应该对校园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们需要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并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学生作为校园的主体,同样也需要对个人安全负起责任。

学生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主动参与校园安全工作,遵守安全规定,避免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责任单位的罚款措施等。

1. 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校方、教职员工和学生等。

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惩罚措施等。

2. 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定明确了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主体的行为和过失、事故后果等要素。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是指针对发生在中学教学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相关内容,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事故认定
1. 事故的认定由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2. 事故认定应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客观。

3. 事故认定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方等相关信息。

二、事故处理
1. 对于因教职工或学生的过失导致的事故,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薪或辞退等。

2. 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补救。

3.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援和应急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对于因故意伤害、虐待、性侵犯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及时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事故报告和通知
1. 学校应设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家长和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2. 学校应建立事故通知制度,及时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通知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地区的法规和规定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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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一、为预防、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正确对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安全事故分为A类:骨折的、因伤情需要拍片的、缝合伤口的、烫伤的、脑震荡的、其它伤势较重的;B类:轻微红肿、破皮、小创伤等。

三、课堂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在课堂因相互肢体冲突或做危险动作,引发的A类事故,任课教师负全责,月评奖减分30分/次;因学生上体育课在竞技中不慎引发的A类事故,任课教师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5分/次。

学生在课堂上因肢体冲突或做危险动作引发的B类事故任课老师负全部责任,月评奖扣10分/次;学生上体育课在竞技中不慎引发的B类事故,任课教师负部分责任,但免于处理。

2、在课堂上因偶发原因发生A类事故,任课老师负部分责任,扣10分/次,班主任扣5
分/次;学生在课堂上因偶发、自身原因出现的B类安全事故,任课老师及班主任负部分责任,但免于处理。

四、课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安全事故认定
1、学生在课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因肢体冲突或做危险动作引发的A类事故,纪律老师、值日教师、值日领导负主要责任,月评奖(津贴)扣25分/次;班主任负次要责任,月评奖扣10分/次;学生在课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因肢体冲突或做危险动作引发的B类事故纪律老师、值日教师、值日领导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10分/次;班主任月评奖扣5分/次。

2、学生在课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因偶发或自身原因引发的A类事故,纪律老师、值日教师、值日领导及班主任分别负部分责任,扣5分/次处理;引发B类事故,纪律老师及班主任负部分责任,但免于处理。

五、学生在进餐时段的安全责任认定
1、学生在进餐时段引发的A类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月评奖扣30分/次,纪律老师、值日教师、值日领导负次要责任,月评奖扣10分/次;学生在进餐时段引发的B类事故,班主任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5分/次。

2、学生在进餐过程中因偶发自身原因引发的A类事故,班主任负责任,月评奖扣5分/次;引发B类,班主任负部分责任,但免于处理。

六、宿舍区的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学生在宿舍区域内因肢体冲突或做危险动作引发的A类事故,班主任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15分/次;纪律老师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15分/次;生活老师负部分责,月评奖扣5
分/次;引发B类事故,班主任负部分责任,月评奖扣5分/次;纪律老师扣5分/次;生活老师扣2分/次。

2、学生在宿舍区域内因偶发自身原因引发A类事故,班主任扣5分/次;纪律老师扣5分/次;生活老师扣1分/次;引发B类事故的,班主任、生活老师、纪律老师负部分责任,免于处理。

七、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及办法
1、校委会成员经调查后,依据本规定作出责任认定。

2、责任认定情况报校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公布。

八、隐瞒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无论何种理由,隐瞒或未向学校报告学生意外受伤引发家长投诉或其它后果的,按情况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九、其它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段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校委会类推本暂行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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