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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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公司章程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详见附表。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创业公司章程范本新

创业公司章程范本新

创业公司章程范本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创业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创业公司是指依法注册并经营的,由创业者自愿组成,以实现共同理想、共享利益为目标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创业公司的名称为“XXX公司”(以下称“公司”),经营范围为XXX。

第四条公司依法享有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住所为XXX。

第二章公司的股权第七条公司股权的来源为创业者的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股权不得公开发行,仅限于内部转让。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每个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

第十条公司的股权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需经过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以普通决议形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策略、监督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是公司与职工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营合规。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完整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六章公司的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颁布时间:2005-11-15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3篇)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创业投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如: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并购、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由[股东/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宗旨: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和运营,发掘和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实现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成长,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二章股东/合伙人第七条公司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三)同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东/合伙人出资方式:[股东/合伙人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合伙人出资额:[股东/合伙人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合伙人出资期限:[股东/合伙人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股东/合伙人权利:(一)参加股东/合伙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合伙人名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合伙人转让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合伙人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遵守公司章程;(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股东/合伙人会议:(一)股东/合伙人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股东/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创业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创业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具体地址]第四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创新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公司主营业务],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凡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遵守本章程,愿意承担公司风险者,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股东出资:股东应按认缴出资额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资。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八条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 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时,有权请求分配公司财产;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义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2. 执行股东会决议;3. 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5.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6.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解聘和薪酬;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8篇)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8篇)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8篇)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通用8篇)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篇1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电邮: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电邮: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电邮:(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1.1 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1.2 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甲方:出任,主要负责。

乙方:出任,主要负责。

丙方: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分享吗?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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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为:深圳市【】区深南大道【】号特区【】大厦【】楼【】座。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以科学的管理,诚信、稳健的经管作风和创新、一流、高效的专业投资手段,严格控制风险,使投资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会同意。

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共二个,名称与住所如下:股东名称证件号码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万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7500万 75% 现金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0万 25% 现金第十一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投入,存入公司账号。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

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会申请,经股东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三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六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董事根据自己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委任。

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任期三年。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稽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份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条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正常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消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三)设立分支机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将股东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2007年11月19日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章甲方:乙方:深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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