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食品安全
经济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与监管

经济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与监管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来进行保障与监管。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作用和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该法对于食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等,同时也对经营者会员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对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二、食品生产与流通的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与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这些机构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对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进行奖励。
三、食品安全相关的执法手段在经济法的指导下,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执法手段。
首先是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抽检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生产和经营。
其次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曝光程度,通过媒体公开违规企业的信息,倒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
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国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例如在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同时在社会上进行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掌握正确的购买和消费方法。
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为了及时发现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该体系包括对食品生产环境、原材料、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进行监测和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使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所了解。
总结起来,经济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与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监管,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从《食品安全法》谈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的深入探究是研究经济法 的法律价值 的很 好突破 口。 食 品召回制度 《 品安全法 》第 5 条规定 :“ 食 3 国家 建立食 品召回制度 。 食品生产 者发现其生产 的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应 当立 即停止生产 ,召回 已经上 市销售 的食 品,通知相关生产 经营 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召 回和通知情况 。 ” 食品召 回指的是食 品生产 者发现其 生产的食 品不 安全 , 应当立 即停止 生产 ,向社 会公布有关信 息,通知相关 生产经 营 者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该 食 品 、 消 费 者 停 止 使用 该 食 品 , 并 召 回 已经 上 市 销 售 的 食 品 ,及 时 消 除 或 减 少 食 品安 全 危 害 的活 动 。 将食品安 全问题纳入经济法规 制框架 是建立在一定 生产 力水平 、社会 经济市场化程度 之上 的。食 品召回制度是 立法 者着 眼于作为 高度 流通性 的食 品类产 品可能出现的卫生 、安 全问题 ,为预 防因流通性 强而 造成的大规模 社会公共安 全卫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二 、惩罚性赔偿 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 国国 内立法最 早出现于 19 年 《 94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法》第 4 9条中,赔偿 的金额只能 为购 买商 品价 格 或服 务费用的一倍 。2 0 年 《 品安全法 》第 9 09 食 6条确立 了 迄今 为止我 国法律 法规中倍数最 高的赔偿金 ,已经 具备 了惩 罚性赔 偿的性质——根据 规定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 品安全 标准 的食品造成消 费者人身财产损 害的,消费者有权 要求生 产者 或销售者赔偿损 失的 同时 ,还 可要求赔偿食 品价格 的十
试论从经济法层面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性

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本身是错综复杂的 ,各种不同的社会 现象和社会关系之 间不 同程度地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调整这 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 法律制度、 法律部 门之间 也必然会产生程度各异的相互交织和渗透 ,即任何社会现象和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 ,
刑法能对 制假贩假行为可 以判处死刑 ,尽 管政府及各方多次呼 吁将 制假贩假者罚个倾家荡产 , 但在 已有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 没
有 这 样 的判 例 。 观 发 达 国家 的 司法 实 践 , 家荡 产 的判 例 往 往 纵 倾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 , 品安全问题关乎政府及其部门的公信 食
力。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一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 品不存 在对人体健康造 成 现实的或潜在 的侵害的一种状态 ,也指为确保此种状态所采取 的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 。【 】 在公共卫生的视野下 , 食品安全的内 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食品数量安全 。 即食 品数量的充足
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者出于某种主观 目的, 将传统行政法 、
调整 , 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和不可逆转的现象 。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
复杂性 , 各部门法律从不同层面共同调整 , 而这些法律之间的职
能和作用或有交叉 , 但彼此 间不能替代 和分割 。
2食 品 安全 涉及 公 共 利 益 , 有 公 共 性 质 。 . 具 需要 从 经 济 法层
面进 行 调 整 。
后相继出台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 年 2月 09
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以经济法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为视角

杨秀清 (9 5一) 男 , 18 , 贵州遵 义人 , 西南政 法大学 经济法专 业 20 0 8级 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 : 场规制法 、 融法 、 市 金 农村法制 ; 刘 灿 (9 5一) 女 , 18 , 重庆渝北人 , 西南政法大学经 济法 专业 2 0 0 8级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 竞争法 、 地产 法。 房
定程度 上 由标 准 化 问题 导 致 , 费者承 受 了由 于企 业标 准化 缺 陷所 导致 的 食 品质 量 生产 的 不利 消
后果 。尽 管事后 救 济措施 随着《 品安 全 法》 出 台在 不断 完善 , 是 对 此 问题 的 事前 预 防更加 重 食 的 但 要 。消 费者参 与企 业标 准化 工作 就是 事 前预 防 的一 种 重要 实现 形 式 , 是 企 业 标 准化 责 任 社会 化 也
会 性
53
机制。
一
刑 事 责任 。笔者 一直 认 为 关 于食 品安 全 问题 , 事前
问题 的提 出
、
品安全问题 , 危害消费者切身利益。因此 , 探讨 食品安全之保障就必须对企业标准化及其责任有所 认识 , 费者才 能有 的放 矢 , 所要求 。 消 有
( ) 一 标准化 缺 陷 : 品安全 之 殇 食 “ 苏丹 红” 件 、 巢 婴幼 儿 奶粉 转 基 因 和奶 粉 事 雀
第1 2卷
第 2期
【 经济理论与实践】
食 品 安 全 、 准化 与 消 费者 参 与 标
— —
以经济法视野 中的企业 社会责任为视角 罗海林 杨 秀清 刘 灿
( 西南政法 大学 ,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一
要 :由于相 关法律 和标 准 化体 制 落后 、 企业缺 乏社 会 责任 等 原 因, 多食 品 安全 事 件 都在 许
经济法视野下食品安全市场中的政府角色

2 0年 7月 01 第 2 7器 第 4期
Jun l f e i nvr t( oi c ne) ora o f i sy Sc l i cs H eU ei aS e
J 1 0 0 Vo. 7 No 4 u .2 1 1 2 .
经济 法视 野 下食 品安全 市场 中的政 府 角 色
原 因 , 品 安 全 市场 中政 府 角 色 的 合理 定 位 是 解 决食 品 安全 问题 的 关键 。 食 关键词 : 市场 失 灵 ; 府 失 灵 ; 品安 全 ; 府 角 色 政 食 政
中图分类号 :46 8 F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 2 X(0 0 0 0 0 0 17 9 0 2 1 )4— 13— 4
“ 国以 民为 本 , 民以食 为 天 ” 。食 品安 全 问题 关 平衡 。市 场提供 了食 品安 全生 产与经 营 的动力与 需
系 国家和社 会稳 定发 展 , 系公 民的生 命健 康权 利 , 求 , 关 而政府 则 为食 品安 全 提供 良好 的法 律 和政 策 保
层 出不穷 的食 品安全 问题让 人们 认识 到加 强食 品安 障 。食 品安全 市场 机 制作 用 的发挥 , 须 以 良好 的 必
Ab ta t sr c :Fo d s f t i r ltd o t e a in l tb lt t o il e eo me t nd h h at o o a ey s ea e t h n t a sa iiy, he s ca d v l p n a t e e lh f o ctz n swel O h w o s le te p o lms o o d s ft a e o n i o tn tae i a k fr i e sa l ,S o t o v h r be ffo a ey h sb c me a mp ra tsr t gc ts o i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吊销许可证。
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
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
具体而言:***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
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的案例
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的案例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的案例导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关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行政法则涉及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
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构建一个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展示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 食品安全监管案例食品行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利益驱使和监管缺位,食品安全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相互配合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了法律责任机制。
行政法通过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两者配合,强化了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了人们的饮食安全。
2.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
行政法则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3. 环境保护案例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对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产生了巨大影响。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相互配合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建立了环境责任机制。
行政法通过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
两者相互配合,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个人观点与理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是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体现,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规范经济行为的作用,保障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行政法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督促、监督和执法的作用,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经济法在规范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保障。
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经济法规范1. 食品生产环节的经济法规范在食品生产环节,经济法规范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
例如,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才能获得准入资格。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2. 食品流通环节的经济法规范在食品流通环节,经济法规范主要体现在食品的标识、包装和标准化经营等方面。
例如,经济法规定食品必须标注明确的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的信息。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相关要求,包括标签的文字描述、图案和标识等内容,以保证食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另外,经济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经营,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伪劣的食品产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经济法规范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卫生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企业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者停产停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经济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经营,禁止售卖过期、变质或者伪劣的食品产品。
此外,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三、违法与处罚的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经济法解读食品安全法治与监管
经济法解读食品安全法治与监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治和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并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法治与监管进行解读。
一、食品安全法治1.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与目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旨在维护国家人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等问题。
2. 食品安全法的法规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其中,最高法律层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各级政府、食品监管机构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3.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与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如风险防控原则、科学决策原则、监管分级分类原则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二、食品安全监管1. 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与职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与营养,并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权益。
监管职责包括风险评估与预警、监督检查与抽检、事件处置与应急响应等方面。
2. 监管主体与机构设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3. 监管措施与技术手段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技术手段,包括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监督检查与抽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提升了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三、经济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1. 经济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质量控制等方面。
经济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经济研究导 刊
EC 0N0MI C RES E ARCH GUI DE
N o . 4, 2 0 1 4 S e r i a l No . 2 2 2
经济法视角下食 品安全监管 问题研究
王 玉 玲
( 内蒙古广播 电视 大学 , 呼和浩特 0 1 0 0 3 0 )
可 以获得非 法“ 红包 ” , 这 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 。如 果我们的 违 法食 品企业被 揭发 了 , 那 么我们 食品企业 会遭 到处罚 , 而 我们揭发违法企 业的监管人员也会 遭到被处罚企业 的暗害,
安全 的疫情管理 、 质量 安全评估 、 卫生 注册 、 口岸检验 放行 、 追溯 和召 回等制 度与程 序有所涉 及 。同时制 定严格全 面的 进 出 口食 品安全 标 准 , 以及 明确进 出 口食 品安全监 管机 构
1 3益复杂 的食 品供应 体系 , 有些 环节之 间不 是截然 分开 的 , 因而各部 门之间的具体职责 区分不清楚 , 会造 成在一些方面 部 门职能交叉重 复 , 在另一 些方 面可能 出现 “ 监管真空 ” , 从 而使不法分 子有机 可乘 。
( 二) “ 有形的手” 失灵
如果食 品企业做 的都是合法 的生意 , 那 么中国监管部 门 是否揭发都一样 。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 。如果我们 的食品企 业做 了违法 的事 情 , 对消 费者健康 造成 了危 害 , 那么企 业减 少 了成本而 获得 了更 高的收益 , 假若监管部 门不进 行揭发 ,
府 与企业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引发食 品安全风 险。食品安全
管理各部 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 节实施分段管理 , 但 面对
立 法体系 的监 管是 中 国食 品安 全监 管 的基 础 , 立 法体 系 的监 管对于 中国食 品安全监管 工作起着提 纲性 的指 导作 用, 必须完善 中国的立法体 系 。 第一 , 修订《 进 出口食 品安全 管理法 》 。 在出 口食 品安 全方面 , 可考虑将有关 源头管理 、 基 地备 案 、 卫生 注册额 、 过程监 管 、 产地检验 、 口岸放行等 一系 列制度 与程序纳入 该法 ; 在进 口食 品方 面 , 应 当对有关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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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看中国的各大媒体网络,铺天盖地的都是三鹿奶粉事件和中国奶制品市场的检测结果,国人对此议论纷纷,食品安全问题多多,这不得不让我们百姓忧虑不已,食品添加剂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盘点央视公布过的有毒日常食品:
毒三鹿奶粉、毒腐竹、毒松花蛋、毒烧烤、毒桶装矿泉水、毒猪肉、毒火腿、毒蜂蜜、毒快餐饭盒、毒水果、毒火锅、毒榨菜、毒酸菜、毒狗肉,毒海鲜、毒瓜子、毒水产、毒海带、毒香肠、毒臭豆腐、毒米粉米线粉丝、毒虾条、毒雪饼、毒蜜饯、毒薯条薯片、毒方便面、毒白糖、毒卤菜、毒鸭血、毒肉松、毒辣椒酱、毒蔬菜……这些触目惊心的毒食品不得不让我们老百姓要质问一下,在中国的食品市场上究竟还有什么可以放心安全的食用?
如果中国人再这样自己欺骗自己,自己残害自己,那么若干年之后,我想不用麻烦外国人打我们一枪一炮,我们自己就已经把自己给毁灭了,这绝对不是小题大作,也绝对不是什么耸人听闻,因为我们每天在给自己吃毒药,每天都在做着慢性自杀,还用得着麻烦别人打我们吗?,“东亚病夫”这个词也将会重新被提起,因为国人都吃残了,吃死了,看看我们的广告词:“每天一袋奶,强壮中国人”现在被网友们已经戏改为“每天一袋奶,喝死中国人”多么形象的比喻,难道这些还不能引起国人的反思吗?经济效益的取得非要有国人的生命做代价吗,这样取得的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繁荣表象,无疑是频死前的回光返照,离亡国离灭种的日子也就不会太远了。
我们不禁要问一下,这些黑心的食品生产企业、黑心的食品生产老板们,他们的良心都在哪里了?我们的质量检查系统的官员们你们又都在做些什么,这么多有毒食品怎么能轻易的流入市场?质检部门是拿着国家的奉禄在监管着市场,可是有没有什么部门在监管着他们呢?出了问题查企业,查整个行业,监管不到位有没有人来查?有没有官员为此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明确吗?失职和不作为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手段?我们的政府部门、质检部门、我们的食品生产厂家,是否能痛定思痛认真的想一下,尽快出台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条例,来维持好食品市场的安全秩序,还老百姓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市场,让他们都能真正吃出健康来,有更好的身体来建设我们的国家,有更好的体魄来保卫我们的国家安全。
日前,金龙鱼玉米油被抽检出色泽和烟点项目不合格的讯息,再一次触动了公众有关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食用油“黄曲霉素”风波未平,“色泽烟点”风波又起。
安徽省工商
局不久前对外发布通报,该部门抽检7家生产厂家10组食用油后发现,合肥市有2批次食用油不合格。
其中,金龙鱼玉米油被检测出色泽和烟点项目不合格。
金龙鱼食用油合肥经销商称,此次抽检的问题油出自一家小超市,由于保管不善,使得玉米油长期暴晒,因而导致油质产生了变化。
对此,涉事超市并不认可,称保管不存在问题。
金龙鱼“问题油”到底因何而起?表面上看,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阴凉、通风的确是食用油最基本的贮存条件,若盛放和保管不好,是有可能导致油品质量出现问题。
可问题是,超市并非如经销商所说的那样,其经营和保管有着一整套规范动作,不可能出现盛放和保管不善的问题。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怀疑金龙鱼食用油合肥经销商在混淆视听,并将责任转嫁给超市回避风险。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粮油检验部负责人说,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在产品出厂检验时,色泽、烟点两个项目应该是必检的,那么,金龙鱼“问题油”的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
专家对此分析说,食用油出现色泽不合格,存在几种可能性:一是油品在加工过程中脱色不够,如果工艺不稳定,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颜色深;二是多种油混合,导致色泽不稳定。
而烟点不合格和油的杂质有关,杂质比较多,烟点就会偏低。
因暴晒导致油的颜色和烟点变化缺少科学依据,因此,生产环节出问题的可能性更大。
事实上,即便是流通环节被暴晒导致食用油不合格,生产企业也应负责换包装,因为,食用油塑料包装桶本身就应该能够抵挡一定的紫外线辐射。
由此,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此次金龙鱼食用油出现问题,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商,都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
然而,现实却是,经销商一味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超市,生产商更是对工商的监测结果和民众由此产生的质疑熟视无睹,至今也没有主动予以公开回应,且任由经销商撒下弥天大谎。
金龙鱼无视质疑、拿责任当儿戏的底气何来?
显然还得从监管说起,多数时候,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声色俱厉”地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却鲜有强有力的举措,比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开出高昂的罚单,蒙牛问题奶便是如此,接二连三出现“质量门”,却没有吃一个罚单。
没有惩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然有了足够底气在应对食品质量危机时采取“狡兔三窟”的策略。
金龙鱼案是一个个案,但又不仅仅是一个个案。
金龙鱼案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着的严重问题: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逐;企业社会责任的丧失;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地方利益的袒护;企业对生命安全的冷漠;企业对法律责任心存侥幸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对我们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反思,是什么导致法律监管的缺位,为什么法律在一次次重大责任事故防范中显得如此软弱?
一、行政监管法规处罚过于轻缓
我国产品质量保障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缺陷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
与西方国家动辄罚个倾家荡
产相比,这一处罚力度显然过轻。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金龙鱼案发生在美国,法律将如何作为?首先,会出现美国家庭排队“买假”的现象。
在美国,一旦发现某种商品不合格,必然会出现大规模的抢购,抢购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索赔。
美国法律处罚非常严厉,可能直接导致一个企业破产,责任人刑事责任也不容置疑,且多数适用严格责任(过错推定)。
二、法律得不到落实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章可依。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刑罚不能说不严厉。
但法律为什么没有威慑力呢?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
我国目前的这类案件,基本上由工商机关、质量监督机关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然而,单纯地依靠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则行政机关将不堪承受其重。
制假贩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处罚力度又不够,导致制假贩假者有利可图,且乐此不疲。
更何况,由于地方利益保护或“权力寻租现象”时有发生,主管行政机关往往监管缺位。
“刑法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必行。
”由于定罪率太低,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严而不厉”,“墙上老虎不咬人”,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鹿奶粉案相关当事者在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未予公之于罪、实施召回,一意孤行的态度,足见其对法律的漠视程度。
三、法律重惩罚,轻监管;重事后责任,轻流程管理
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单纯依靠行政机关进行监管也确实勉为其难。
我国应完善相关生产流程标准,通过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以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会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
另外,我国应通过修改法律解释的方式,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监管积极性。
我国司法将知假买假的“王海”解释为“刁民”,而不是消费者。
知假买假者并不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实行“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这不利于消费者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之中。
将“王海”们解释为“消费者”固然会出现一些“刁民”,但只有调动百姓参与,发动“人民战争”才能让假劣产品的从业者形如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
四、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产品以低价取胜,低价策略必然会导致对产品成本的压榨。
而成本的过分压榨必然导致安全标准的缺失。
我们相信三鹿奶粉的管理层心怀一个上市人的梦想,三年连续赢利的上市标准必然会导致企业对利润的追逐,甚至为了利润铤而走险。
笔者认为,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环保标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也作为上市公司遴选及评定标准。
纵观问题食品事件,无不与源头和流通有关。
从源头把关上看,作为行业的标杆企业更应该自律,实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同时还应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发生问题食品事件时,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
此外,若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应让相关企业承担巨大的代价,
并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
作为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工商、质监等部门也应履行好质量安全监控,将执法资源共享,并不断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切实保障老百姓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