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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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的种类
发行债券是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向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

根据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发行债券的种类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发行债券的种类。

一、按照发行主体分类
1.企业债:由企业或公司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或融资。

企业债可以分为普通企业债和可转换企业债两种。

2.政府债: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国家财政支出所需资金。

政府债分为国库券、地方政府专项债等。

3.金融机构债: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用于满足其融资需求。

二、按照偿还方式分类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型:指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2.分期偿还型:指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零息票据型:指不支付利息,但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按照收益率分类
1.固定利率债券: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不变,到期前收益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债券: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到期前收益率可能会有所波动。

四、按照抵押担保方式分类
1.抵押债券:指发行人将其资产抵押给投资人作为担保,以提高债券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保证担保债券: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确保投资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本息偿还。

3.无担保债券:指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只能依靠信用评级来评估风险和可信度。

五、按照流通性分类
1.公开发行债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可转换性。

2.私募债券:指定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进行发行和交易的债券,流通性较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境内企业的债券发行和流通,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债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保证债券市场的公正、合法和健康发展。

第一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发行,在境内上市流通,由企业和其控股子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凭证。

第二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批的独立法人资格;(二)在上市纳入范围内连续实行会计制度两年以上,且会计制度设立、实施和遵守合法有效;(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审计机构及其他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信用素养和专业素质;(四)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权威部门审核评定,财务状况稳定,企业运营正常;(五)满足企业上市申报、相关专业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有关企业债券的流通过程中,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关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向发行账户和投资者公布有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投资者准确、及时发放利息和本金。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的披露。

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担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积极扩大其承担的企业债券登记结算范围,妥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其业务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严格、有序的投资咨询和服务,保证其获取企业债券发行和流通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服务;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流通及结算情况的信息,严格执行债券发行以及后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办法,遵守市场准入、发行、流通及结算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及其他有关方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查处、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作出禁止发行债券的决定,并向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第八条有关企业债券发行、上市、流通及结算等相关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

各类债券分类标准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款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下面从不同的维度对债券进行分类:1. 按发行主体1.1 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等。

1.2 金融债券:由金融机构发行,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1.3 企业债券:由企业发行,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债、企业私募债等。

2. 按付息方式2.1 附息债券:在债券上附有息票,定期按息票利率支付利息的债券。

2.2 贴现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面值偿还的债券。

3. 按利率是否固定3.1 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

3.2 浮动利率债券:在债券期限内,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的债券。

4. 按期限长短4.1 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4.2 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债券。

4.3 长期债券: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债券。

5. 按发行方式5.1 公募债券:通过公开方式发行,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

5.2 私募债券: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

6. 按信用状况6.1 无担保债券:没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券,完全靠发行人的信用发行的债券。

6.2 担保债券:有担保人担保的债券,主要包括抵押债、质押债和保证债。

7. 按担保性质7.1 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按法律程序将抵押财产没收。

7.2 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品而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将担保品兑现。

7.3 保证债券: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或者由无亲属关系的人所组成的公民联合体或财团担任保证人。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

专项债券政策汇总随着专项债券规模的增长,各地区偿还债务压力也在逐步增大,据统计,2024年新增专项债券即将达到偿债高峰,政府债权债务管理面临挑战增加,以“借、用、管、还”为四大抓手,从项目申报、资金投向、风险管控、偿债责任等方面出实招、求实效,充分发挥专项债券补短板、惠民生、稳投资、促发展的作用。

借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二、政府举债合法方式之一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预算管理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四、限额管理2014-09-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期限要求2015-04-0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已废止)发行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50%。

2018-05-09《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

债券发行的法律与合规风险防范在金融市场中,债券发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工具,债券发行涉及到许多法律与合规风险。

本文将针对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和合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债券发行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遵守,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法等。

若在发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违规行为,将会面临法律风险的可能。

1.披露义务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如果披露不当导致信息不对称或者误导投资者,将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

为应对这一风险,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加强对披露信息的审核与监督,避免披露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

2.违约风险债券发行人作为债务人,需按时、足额履行债务。

如果发行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债务,将面临违约的风险,可能被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弥补损失。

为规避违约风险,发行人应制定合理的还本付息计划,并确保资金来源充足。

同时,加强对财务状况的监测与预警,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如寻找替代融资途径等。

二、合规风险债券发行还涉及一系列的合规风险,包括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

1.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交易是指未公开信息被利用用于买卖证券等金融交易。

若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发行人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并建立内幕信息的披露制度。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确保其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非法交易。

2.价格操纵风险价格操纵是指通过虚假交易或其他手段,人为地改变证券价格。

如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价格操纵行为,将面临违法处罚和民事索赔。

为避免价格操纵风险,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

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发现异常交易及时采取措施。

三、防范措施为应对债券发行的法律和合规风险,发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发行人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专项债 详细 解读

专项债 详细 解读

专项债详细解读专项债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或者项目,由政府发行的债券。

这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通常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具有相对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关于专项债的详细解读:一、专项债的种类1.交通专项债:用于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2.水利专项债:用于投资水利工程、防洪抗旱等水利项目。

3.公共服务专项债:用于建设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4.市政专项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隧道等。

5.产业专项债:用于支持特定产业的发展,如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专项债的发行流程1.项目确定:政府确定需要建设的项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筛选。

2.债券发行: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私下协商的方式发行专项债券,吸引投资者购买。

3.资金使用: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4.债券偿还:项目建成后,政府通过项目的收益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专项债的优势1.资金用途明确:专项债券的发行通常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用途,可以保证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领域。

2.期限较长:专项债券的期限通常较长,可以为大型项目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3.相对安全:由于政府作为发行主体,专项债券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相对较小。

4.利率优惠:在某些情况下,专项债券的利率可能比其他类型的债券更具优势。

四、专项债的风险1.项目风险: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但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营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建设延期、成本超支等。

2.利率风险:专项债券的利率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债券的持有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3.违约风险:如果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政府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4.流动性风险:虽然专项债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较高,但流动性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债券。

在急需资金时,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出售债券。

五、专项债的监管为确保专项债券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运作,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债券发行种类

债券发行种类

债券发行种类债券是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一种工具,也是一种固定收益类证券。

债券发行种类可以根据发行主体、期限、付息方式、发行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债券发行种类: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主体发行的债券。

根据企业债券所发行的市场和期限,可以分为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和企业私募债券。

企业债券常见的发行方式包括发行人优先认购、公开发行等。

2.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

政府债券通常以国债、地方债等形式出现。

3.机构债券:机构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等。

这种债券通常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作为发行主体,以募集资金满足业务拓展和资本金要求等目的。

4.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具有附带权利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换成股票。

这种债券通常拥有较低的利率以及更高的风险和潜在回报。

5.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指不按照固定利率计息,而是在到期时支付本金和一定的附加回报的债券。

零息债券的利息通常在发行时预先计算并包含在债券的发行价中。

6.特许债券:特许债券是指发行主体根据特许权收入或特许权财产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的债券。

这种债券通常由特许权人发行,并以特许权相关收入偿还债务。

7.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同时具备债权和股权特点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预先规定的时间段内选择将其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8.公益债券:公益债券是政府或特定机构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发行的债券。

公益债券可以用于融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社会福利事业等。

此外,根据付息方式和期限等因素,还可以有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永续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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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1)申报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申报材料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2)审核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4)数量指标限制《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

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

(三)金融债券(一)金融债券1、法规依据:(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4)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4、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发行条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7、发行流程: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4、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5、发行条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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