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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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四川省公安厅对精神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对精神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对精神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办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重点管控,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课题。

本文结合万年县实际情况,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入手,谈谈如何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一)暴力犯罪多发。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与正常人违法犯罪不同,在行为过程中多表现暴躁、偏执和善恶不分,以威胁、放火、打砸等破坏性暴力行为居多,动辄使用凶器伤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在群众中极易引起恐慌。

(二)侵害目标多样。

大多数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自己身边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边邻居等;也有一些狂乱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不特定的目标。

(三)伤害后果严重。

精神病人暴力侵害后果以杀人和重伤居多,男性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要大大超过女性精神病患者。

二、工作对策在重视民生问题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精神病防治和精神病人管控已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要真正管控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必须有全面系统的设计、协作配合的机制,齐抓共管、标本兼治,重管控更重防治,从源头入手,分类、分级、分段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风险,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

(一)定期摸底排查,掌握底数。

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要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性格偏执人群,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根据精神病发病的规律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摸排工作,对摸排出来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逐一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并将病人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自身情况、精神病史、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及活动范围等情况分别列入台帐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严格分类管控,落实责任。

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要逐人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制定管控工作措施。

对排摸出来的精神病人,应根据其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危险程度予以区分治疗,落实管控。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0]4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0]4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三)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五)其它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

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二)部门协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宝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和救助,建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精神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四)实施其他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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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
(一)区综治办:
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区公安分局:
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

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

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

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区卫生局:
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
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

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区残联:
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

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

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
证件。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

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
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

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
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街道(乡、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

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201X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实施方案的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街道(乡、镇)要明确责任领导
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操作,注重配合。

各部门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发现、评估、服务、管理、信息报告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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