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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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连锁企业的管理规定(3篇)

连锁企业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连锁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连锁门店、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顾客至上的原则,确保连锁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本企业设立连锁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连锁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管理制度等重大决策。

第六条连锁企业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经营管理部:负责连锁企业的市场调研、经营计划、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连锁企业的财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

(四)法务部:负责连锁企业的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产品研发、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工作。

(六)信息部:负责连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数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连锁企业的经营策略,组织实施各项营销活动,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

(三)财务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法务部: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六)信息部:负责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连锁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市场定位、产品结构、营销策略等。

第九条连锁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十条连锁企业应加强销售管理,提高销售业绩,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特许连锁店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特许连锁店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特许连锁店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特许连锁店是一种商业模式,在其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特许连锁店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几个关键方面。

1. 财务目标和指标特许连锁店的财务目标应该包括利润最大化、现金流优化和投资回报率的提高。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特许连锁店应该设定相关的财务指标,如销售额、毛利率、运营成本率和库存周转率等,并定期对这些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估。

2. 财务报告和分析特许连锁店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和分析制度。

财务报告应该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该准确反映特许连锁店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并及时提交给管理层和特许连锁总部。

此外,特许连锁店还应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业绩变差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

3. 预算和控制特许连锁店应该制定年度预算,包括销售预算、成本预算和资本预算等。

预算是特许连锁店实现财务目标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管理层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和运营控制。

特许连锁店还应该建立控制机制,定期对实际业绩和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及时纠正偏差。

4.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特许连锁店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流程、授权制度、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

特许连锁店还应该进行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可能影响财务状况的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5. 税务合规特许连锁店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税法和法规,确保税务合规。

特许连锁店应该建立合理的税务筹划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并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

以上是特许连锁店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几个关键方面,希望对特许连锁店的经营者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 Smith, J. (2018). Financial management in franchised chai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ranchising and Distribution, 6(2), 45-57.- Johnson, R. (2019). Best practice in financial reporting for franchise chains. Journal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8(3), 21-34.。

连锁机构规章制度

连锁机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连锁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连锁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连锁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连锁机构的总部、加盟店以及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统一管理原则:统一品牌形象,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体系。

(三)创新发展原则:不断优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连锁机构设立总部、区域分部、加盟店三级组织结构。

第五条总部职责:(一)制定连锁机构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连锁机构的品牌建设、市场推广和对外联络。

(三)监督加盟店的经营状况,确保加盟店按照总部要求开展业务。

(四)提供加盟店所需的培训、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区域分部职责:(一)负责所辖区域内加盟店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支持。

(二)协调区域内加盟店之间的业务合作。

(三)监督区域内加盟店的经营状况,确保加盟店按照总部要求开展业务。

第七条加盟店职责:(一)遵守本规章制度,执行总部、区域分部的各项要求。

(二)维护连锁机构的品牌形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定期向总部、区域分部报告经营状况。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加盟店应按照总部要求,统一使用连锁机构的品牌、标识和经营模式。

第九条加盟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加盟店应按照总部要求,定期进行库存管理、财务核算、员工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加盟店应积极拓展市场,提高市场份额,为连锁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加盟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支持第十三条总部负责对加盟店进行开业前的培训,包括业务知识、操作技能、服务规范等。

第十四条总部定期对加盟店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加盟店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总部为加盟店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市场营销、品牌推广、供应链管理等。

连锁店铺管理制度

连锁店铺管理制度

连锁店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连锁店铺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连锁店铺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直营店由总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加盟店由加盟商经营管理。

第三条连锁店铺应当遵循“统一形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

第四条连锁店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连锁店铺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连锁店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店铺正常经营。

第七条连锁店铺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连锁店铺应当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连锁店铺的组织架构包括总公司、区域公司和店铺。

第十条总公司是连锁店铺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整体经营策略和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区域公司和店铺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店铺,执行总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店铺是连锁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负责实施总公司和区域公司的经营政策,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连锁店铺的经营管理包括市场调研、商品采购、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连锁店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销售策略。

第十五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采购体系,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连锁店铺应当实施有效的仓储物流管理,确保商品的及时配送和库存管理。

第十七条连锁店铺应当提供优质的销售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销售额的增长。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连锁店铺的内部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十九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人性化管理机制,激发员工工作激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正常经营。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第5章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连锁经营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特许连锁模式是在原品牌方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以品牌、技术、产业链等为文化背景的可复制的经营模式。

本文将会对特许连锁店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经营模式。

管理制度特许连锁店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品牌管理品牌是特许连锁店立足市场和吸引消费者的主要因素。

因此,特许连锁店需要具备一定的品牌管理能力。

这包括了:•品牌宣传。

在市场推广中,特许连锁店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品牌,让消费者从视觉、听觉、触觉等多个方面感受品牌的魅力。

•品牌定位。

特许连锁店需要通过调研、分析市场和产品特点等,准确地把握品牌定位,让品牌更好地服务于目标客户群。

•品牌保护。

特许连锁店要对品牌进行保护,防止别人抄袭、挪用、冒用等行为。

2. 产品管理特许连锁店的产品管理需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价格和品种至少达到品牌方的标准。

这包括了:•产品研发。

特许连锁店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品牌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研发和改良,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

•产品采购。

特许连锁店需要与品牌方建立供应关系,保证产品的进货质量和价格优势,并且保证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品牌要求。

•产品管理。

特许连锁店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管理,包括对产品的存储、配送、展示等方面进行监管,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

3. 店面管理特许连锁店的店面是客户接触到品牌的重要媒介,因此需要保持良好的店面形象。

这包括了:•店面布置。

特许连锁店需要根据品牌要求,进行店面设计和布置,让店面形象和品牌形象相符合。

•店内环境。

特许连锁店需要保证店内环境的卫生、整洁和舒适程度,提高顾客的消费体验。

•店员培训。

特许连锁店需要对店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4. 财务管理特许连锁店的经营需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

这包括了:•财务记录。

特许连锁店需要做好财务记录工作,包括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收入和支出明细等。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连锁是一种商业模式,和行业无关。

既然有了(药品)零售连锁,那么出现(药品)批发连锁也应该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出现(药品)批发连锁,所以推断(药品)零售连锁是出国考察,直接生硬拿来的结果。

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当地的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可以叫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

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

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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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在合同约定的围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二)获行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被特许者的义务是:(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保种费用;(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容:(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容、围、期限、地域;(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条款;(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容2 国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意见(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第一条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采购同销售分离。

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

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一)直营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二)自愿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四)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门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连锁专业店主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

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容;促销方面的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容等。

第十二条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三规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本章容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的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化经营管理;(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历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容;促销的容;质量管理的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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