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doc 202页)(1)
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一、门店管理规定1.员工管理:规定员工的职责和工作时间,明确禁止员工私自离岗或调换工作岗位。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
同时要求员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禁止私自泄露公司的经营信息。
2.店面管理:规定门店的布局和装修要求,保持门店的整洁和卫生。
要求门店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门店的正常运营。
二、销售规定1.产品质量:规定门店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禁止销售过期或不合格产品。
要求门店定期检查和整理产品,保证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2.客户服务:规定门店员工应友好、热情地接待和服务客户,解答客户的问题,提供专业的建议。
禁止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或不诚实销售行为。
3.促销活动:规定门店应依据公司的促销计划进行促销活动,并保证促销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规定门店禁止擅自减价或降低产品质量以获取竞争优势。
三、财务管理规定1.资金管理:规定门店应合理控制经营成本,严禁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门店应按时上交营业额和报表,并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和税金。
2.财务记录:规定门店要做好财务记录和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门店要保存好所有资料和单据,便于财务审核和日后的问题解决。
四、员工权益保障1.工资福利:规定门店应按时发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金。
工资的计算和发放要公正合理,并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
门店应提供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员工培训:规定门店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门店要注重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晋升和培训的机会。
以上是对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执行和公正公平,以确保门店的良好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国内有关连锁法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连锁是一种商业模式,和行业无关。
既然有了(药品)零售连锁,那么出现(药品)批发连锁也应该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出现(药品)批发连锁,所以推断(药品)零售连锁是出国考察,直接生硬拿来的结果。
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当地的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可以叫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
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
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
2024年连锁店规章制度

2024年连锁店规章制度____年连锁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连锁店的运营,维护员工和顾客的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连锁店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连锁店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和顾客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连锁店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执行由公司总部负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五条员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灵活安排,但是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六条连锁店根据公司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规定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特殊假期等休假权利,但必须提前申请并经过审批。
第七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司规定的假期,连锁店会根据员工的情况进行轮流工作,确保店铺正常运营。
第八条连锁店会根据员工的个人情况,提供弹性工作制度,方便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员工权益和待遇第九条连锁店将向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员工有权享受按时发放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将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连锁店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员工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连锁店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进行绩效评估和晋升,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连锁店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违规操作和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使用公司的物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顾客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或滥用。
第十六条员工之间要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员工,连锁店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停职、解雇等处分。
连锁店面经营规章制度范本

连锁店面经营规章制度范本《连锁店面经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锁店面经营管理,保障店面运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连锁店面,包括但不限于直营店、加盟店等。
第三条连锁店面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连锁店面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连锁店面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连锁店面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连锁店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数据,确保账目清晰、真实。
第八条连锁店面应保持店面卫生整洁,注重员工形象和服务态度。
第九条连锁店面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连锁店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连锁店面应设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高效运营。
第十二条连锁店面应建立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连锁店面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有权对连锁店面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连锁店面应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连锁店面应对自身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自查、整改,确保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连锁店面如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连锁店面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和认可,激发其积极性。
第十九条连锁店面应积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发扬正能量,做出优异成绩,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连锁店面经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相关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5章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第5章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连锁店铺管理制度

连锁店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连锁店铺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连锁店铺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直营店由总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加盟店由加盟商经营管理。
第三条连锁店铺应当遵循“统一形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
第四条连锁店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连锁店铺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连锁店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店铺正常经营。
第七条连锁店铺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连锁店铺应当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连锁店铺的组织架构包括总公司、区域公司和店铺。
第十条总公司是连锁店铺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整体经营策略和管理政策,监督和指导区域公司和店铺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店铺,执行总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店铺是连锁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负责实施总公司和区域公司的经营政策,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连锁店铺的经营管理包括市场调研、商品采购、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连锁店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销售策略。
第十五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完善的商品采购体系,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连锁店铺应当实施有效的仓储物流管理,确保商品的及时配送和库存管理。
第十七条连锁店铺应当提供优质的销售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销售额的增长。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连锁店铺的内部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十九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人性化管理机制,激发员工工作激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连锁店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正常经营。
特许连锁店组织制度

特许连锁店组织制度
特许连锁店组织制度第一条XX连锁机构即连锁权授予者与连锁权接授者之间互惠共利,为保持良好关系起见,特缔结本规章合同。
第二条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以“XX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此事项。
第四条乙方签约后,应接受甲方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限期内缴付。
第六条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甲方在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甲方应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甲方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用相关物品提供给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内;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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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二)获行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被特许者的义务是:(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保种费用;(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保密条款;(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第一条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
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
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一)直营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二)自愿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四)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门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连锁专业店主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
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三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的条件(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历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4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文化厅(局)、邮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扩大经营商品品种范围,更好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有关部要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大局出发,在专营商品经营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