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合理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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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阶段性小结

绥化市尚志小学刘大勇在现代教育理念下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一直议论纷纷,赞同者似乎有理有据,反对者也振振有辞。目前,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略加训斥就可能造成“离家出走”的后果,甚至被告之媒体或诉上法庭,教育质量日趋滑坡。因此,如何规范和利用教师的惩戒权,使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

1、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体现出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平等的管理与支配关系,是一种使人服从的能力。

2、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惩戒权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严重的处分由学校执行。

3、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不能是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不能造成学生身体伤害。

4、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惩戒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应合法,程序也应合法,不能妨害学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惩戒权实际上是由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权

力,惩戒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1、教师惩戒权是培养具有健康人格个体的必要手段。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

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

2、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学生管理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对违规学生有惩戒的权力。学校招收学生,学生到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与学生就构成一种平等主体的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履行合同的方式是通过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的,而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和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的,课堂是教师和学生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育方针的执行,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育目标的实现都是教师通过具体的一节一节课堂授课进行的,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生活技能的提高也是通过课堂授课完成的,因此课堂是学生和学校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师和学生应该依法开展活动。

3、教师惩戒权是一种进行因材施教和注重个别差异的自由裁量权。

从教育的对象来看,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和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男生和女生,富人的小孩和穷人的小孩,城里的小孩和乡下

的小孩,必然表现出不同的性格特征,要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采用的教育方式必须因人而异,特别是那些娇生惯养的“小皇帝”、“小公主”,在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的倍加呵护下,在无忧无虑中长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养尊处优,任性自私,受不得半点批评,当他们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时,恰当地行使惩戒权,“当头棒喝”,使其快速摆脱错误状态,不仅仅能彻底改过,更能震撼他的心灵,使其觉醒、知耻,帮他树立规范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不是一方“净土”,学生也没有生活在“真空”里,由于个别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纪违规的学生,正如社会的进步不能消灭犯罪,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一样,教师惩戒权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完善的人,而不是有缺陷的人。没有惩戒,教师就难以维护学校纪律,无法控制课堂秩序,没有惩戒,教师就不能控制顽劣,纠正恶习,没有惩戒,学生就会恃强凌弱,无法无天,没有惩戒,学校就会天翻地覆,乱成一团,因此,教师必须有惩戒权,正如杜克先生在《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人的发展》中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的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的这种似乎是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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