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纳税筹划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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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
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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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税 ) 将 其 全 部 销 售 出 去 。 按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消费,税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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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这项规定,不难看出,在相关因素相 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 直接销售的比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
因为,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 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是 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 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 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
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 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
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
征收消费税;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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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 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 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 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指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款。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减少甚至避免缴纳过多的税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使用消费税率
不同的商品和服务被征收的消费税率不同,因此合理使用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降低纳税额。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低税率商品的销售比例,减少高税率商品的销售比例,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二、合理运用消费税豁免政策
消费税法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免征消费税,企业可以合理运用这些豁免政策来减少纳税额。
对环保设备、农产品、医药用品等的销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的政策。
三、精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和消费税率。
尽可能合理精确地计算消费税额,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纳税额的增加。
五、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企业需要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的税收制度和规定,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需要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筹划的方法和策略,防范可能的税务风险。
六、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会针对一些特定的产业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减少纳税额。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纳税额。
纳税筹划是企业合法减少纳税额的手段和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额。
第二章 税收筹划方法

2001年布什的减税法案
美国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及相当免税额
年度 最高边际税率(%) 2001 55 2002 50 2003 49 2004 48 2005 47 2006 46 2007 45 2008 45 2009 45 2010 废止 2011年恢复到2001年的水平。
相当免税额(万美元) 67.5 100 100 150 150 200 200 200 350 废止
美国富人“要死2010今年”
让业内人士担忧的是,由于遗产税法“一年空窗 期”的存在,已经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戏剧 化后果。一些金融顾问和房产律师警告称,在 2009年底时,一些濒死的美国富豪的家属曾想方 设法地通过人工方法延长富豪的生命,让他们能 够垂死挣扎到2010年的“免税时段”,从而令自 己分到更多遗产;而一些富豪为了让亲人分得更 多遗产,则会考虑抢在2010年年底之前安乐死, 从而搭上“免税末班车”。幻灯片 21
[案例2-3]
某建设单位B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 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 施工企业C最后中标。于是,建设单位B与施工企 业C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另外, B还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A 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按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收取的300万元中介 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营业税。
案例分析
对上述两种模式下的纳税情况比较如下: 先包装后销售模式下应纳消费税为: (30+10+15+8+10+5)×30%=30.9(元) 先销售后包装模式下应纳那消费税为: (30+10+15)×30%=16.5(元) 采用第二种模式,每套化妆品约节消费税金额为: 30.9-16.5=14.4(元)。 思考:为什么第二种销售方式能节约税金?
化妆品行业纳税筹划浅析

化妆品行业纳税筹划浅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意识的提高,化妆品行业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市场和发展前景的行业。
在这个行业中,税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纳税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化妆品企业在纳税时,如果不针对当前汽车行业的特点,对税收筹划进行规划和优化,就可能会对企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将就化妆品行业的特点、税种及其应用以及具体纳税策略进行浅析。
一、化妆品行业的特点1、产品季节性明显。
由于气候影响,化妆品的季节性很明显,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对化妆品的需求量不同。
2、促销活动频繁。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促销活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营销手段,企业需要不断推出促销活动来吸引客户。
3、产品款式多样。
不同的年龄、性别、肤质、需求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选择,因此,化妆品企业一般都会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推出多种不同的产品。
二、化妆品行业税种及其应用1、增值税增值税是国家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适用于增值环节。
化妆品企业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规定,化妆品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缴纳,即在销售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额,并在每月向税务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化妆品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来减少企业税负。
税前扣除一般包括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折旧、财产保险费用、广告费用等。
化妆品企业在进行这些费用支出时需要注意及时记账并开具发票,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实际所得利润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化妆品企业作为纳税人需要在每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缴额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税款。
化妆品企业可以通过税前扣除等方式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对于化妆品企业来说,一般通过扣除职工薪酬、社保支出、租金费用等方式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3、消费税消费税是针对个人和家庭消费而征收的一种税种。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征收范畴内的一种产品,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税收筹划-第四章

案例分析:
增值税额=1.1*1000*17%=187万元 消费税额=1.1*1000*20%=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220)*(7%+3%) =40.7万元 实际税前收益=1100-220-40.7=839.3万元 每只手表负担税费=(220+40.7)/1000
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规定: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 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规定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
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70元/条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同时: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
【例】
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
=100×56%+100×5%+1×0.6
=61.6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
MAX[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 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 量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
1、降低价格,使纳税人转变为非应税主体
高档手表: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1万元(含)以 上,征20%的消费税。
案例:泰华手表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浅谈化妆品企业利用委托业务对两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先销售后包装”的消费税筹划案例安徽税务筹划网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思路]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结果]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
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并入中征税。
浅析高档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浅析高档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张金康摘要:消费税是化妆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变更化妆品价格下调已经成为必然,依据税法的税务筹划可以减少消费税支出,给企业带来利益。
高档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税务筹划在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环节均有发生,企业在各环节采用的组织方式不同,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化妆品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可能。
关键词:消费税;高档化妆品企业;税务筹划一、引言自从新的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实施以来,对我国化妆品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很大一方面是化妆品价格的调整。
根据新浪财经、网易、腾讯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大部分化妆品价格调整不大,部分商家甚至没有做出调整,但也有些某些品牌公开发布将做出相关价格的调整,比如欧莱雅等知名品牌。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化妆品的价格下调是必然的,化妆品的价格下调会减少企业的利润。
因此如何应对化妆品下调所带来的损失是我们所要关心的事情,合法的税务筹划能减少化妆品的消费税进而给企业带来利益。
二、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务筹划(一)生产环节税务筹划化妆品的主要生产方式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继续加工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同的生产方式,消费税缴纳的时间和计税依据不同。
下面将用案例说明。
案例:A 化妆品公司签订约定价格为300万元的高档化妆品生产合同,各种生产方式的成本相等,有以下四种生产方式:(1)自产自销,投入60万元的生产材料成本和20万元其他费用。
(2)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60万元的生产材料和20万元的加工费;(3)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加工,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生产材料和10万元的加工费,收回继续加工所需费用10万元;(4)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连续加工,公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继续生产所需费用10万元。
下面分析计算:(1)自产自销以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应纳消费税额=300*15%=45万元,税后利润=(300-60-20-45)*(1-25%)=13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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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摘要】消费税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筹划的重点环节是企业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采用的生产方式和销售方式不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消费税的筹划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化妆品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
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
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
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
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34.29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34.29)×(1-25%)=64.28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
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
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妆品企业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为扩大销售规模,企业制定了两套备选的奖励方案。
方案一:对经销商企业不提供任何工资待遇,经销商的收入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凡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企业提货价计算)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越高级。
方案二:每次签订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给经销商的物质奖励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每奖励一部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0.85万元,若将物质奖励改为现金奖励,公司不需多纳增值税,但会增加现金流出,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物质奖励或现金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企业按照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减少了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经销商直接从经销差价中获利,可见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化妆品企业如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公司折扣,销售公司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经销商折扣,通过折扣销售的方式,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应税销售额,减轻消费税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应考虑到各地区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励经销商,又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
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案例4:某化妆品公司2010年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1)2010年3月10日与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产品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3月底缴纳了消费税90万元;(2)2010年6月15日与天津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200万元,产品6月20日发出,货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6月底缴纳了消费税60万元;(3)2010年12月9日与上海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100万元,要求产品在2011年3月9日发出,丙商场已将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的会计已在12月底缴纳了消费税30万元。
案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货款结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过于谨慎,造成公司大量的业务没有收到货款,税款却先行缴纳,增加了现金流出,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第一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就可以将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分别推迟1个月、3个月、5个月;第二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公司可以将消费税纳税义务推迟6个月;第三笔业务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使企业在合法的期限内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规范退货流程减少应税销售额化妆品销售以后,可能由于货品配送错误、破损或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减少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