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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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6﹞165号【发文日期】2006-09-27【实施时间】2006-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以开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按照省局关于执法管理重点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全面实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计算机自动监控考核。

从上半年考核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有效地推动了执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深入开展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省局将今年以来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今后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今年以来考核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特点 1、领导重视。

各市局党组均高度重视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通过召开各种不同形式的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领导力度,为执法责任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领导保障。

2、强化培训。

为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局的政策法规、信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针对税收业务和征管程序操作的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培训,使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操作,避免因不懂、不熟而造成执法过错,大大提高了考核软件的操作水平,规范了执法行为。

3、认真考核。

在考核过程中各市局注重对执法过程的有效监控,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日常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事中监控提醒;对发现的可以纠正的过错行为,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控制了过错行为的发生。

在抓好过程监控的同时,严格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生成的考核结果,按月通报考核情况,分析过错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措施,促进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审核、比对、分析、核查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税务检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核对、询问等方法,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记录。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准确性、纳税合规性、税收风险程度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等。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共享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收信息与经济、金融、财政等信息的共享。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9、涉税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到位率
10、税收执法卷宗完整规范率
社会评议部分(满分50分)
1、在社会评议中公众不满意的,经查实扣10分;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扣20分;
2、由于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扣20分,导致行政赔偿的扣30分。
奖励加分
(加分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广的。
总分
( 2012 )年度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责任单位(科室):年月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得分
备注
内部考核部分(满分50分)
1、税收政策执行准确率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
3、税务处理决定正确率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率
5、税收保全措施正确率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率
7、税务检查程序合法率
8、税收执法环节规范到位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标 签】行政执法责任【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法字﹝2000﹞18号【发文日期】2000-09-20【实施时间】2000-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各盟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区局拟在年底前对各盟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为了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税局对各盟市国税局进行考核,各盟市国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考核结果也将作为目标管理日常考核相关内容的考核结果,目标管理重点考核将不再重复检查。

对区局机关承担直接执法责任的各有关处室(局、分局),可参照本办法,仅就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考核,列入区局机关年终目标考核。

区局开展的各项与执法有关的检查(复查)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成部分,其检查考核结果也将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内容的考核结果,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将不再重复检查。

所有与税收行政执法有关的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结束后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四、自治区国税局考核组人员由税收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定,对各盟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及追究情况的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各盟市局对基层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提高税收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是以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主要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为基础,对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第三条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健全以电子化考核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责考办”),责考办设在纳税服务股.第七条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二)负责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责任事项考核计分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三)负责对考核过程及考核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和监督;(四)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五)负责追究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六)负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审定。

第八条责考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二)负责策划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三)负责对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征管分局、稽查局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内部按月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本单位日常考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股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落实《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简称管理员制度)和市局《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意见》,确保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到位,以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目标。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采取人机结合办法,直接考核到片区管理小组,主辅责任按7:3分,实行二级考核,在分局考核基础上县局组织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员能级考核主要内容并与奖金挂钩,对涉及市局责任追究范围的同时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分局长日常行政管理考核分由各分局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自行细化。

管理分局局长绩效考核分取本局管理员绩效考核分值的平均分,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分占能级考核分85%,县局、分局日常行政管理考核分分别占能级考核分10%、5%。

税收管理员考核由县局人教科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分局长日常行政管理考核部分由各分局局长负责并于月后10日内上报县局人教科。

一、税收管理员人工考核指标及分值(400分)(一)税务登记率90分。

指标(企业100%,个体99%),税务登记率=已登记户数/应登记户数*100%,扣分=(指标-税务登记率)*分值;由监察室牵头组织,定期抽查(每季度后15日内抽查一次),按片区、路段、街道实地考核的办法。

以营业执照办照日期或实际开业日期作为应登记户数。

(二)重点税源户税源监控评价指标。

税源监控评价指标包括定期下户了解情况、定期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指标。

指标主要依据查看日常人工记录信息,包括税收管理员的每月《工作计划》、《重点户税源分析报告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记录,以及随机口头提问来考核,该项90分。

每月缺一项或少报一次《重点户税源分析报告表》按管理员所管重点税源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我局已纳入重点户管征)的比例扣分,由计征科和征管科负责考核。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130号【发文日期】2005-09-01【实施时间】200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略) 2、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略) 3、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申辩申请审核表(略) 4、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情况台账(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市局及基层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为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核评议办事机构”),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市局及基层局的各考核评议部门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核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 (二)负责考核评议申辩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根据考核评议中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填发《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事项告知书》; (四)对考核评议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提请执委会审议; (五)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与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相关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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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
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
核。

第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
章附则
第二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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