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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 引言 •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 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日 趋复杂,为防范和打击不合理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必要 对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规范。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关联方收取 的利息金额、利率、结息期等,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 相关资料。
一般反避税调整
1
一般反避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 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税收的 稳定性。
定义与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
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未按 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税务机关有 权对其进行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 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02 特别纳税调整的依据和原 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注重交 易的实质,而非形式,以 防止避税和税收流失。
反避税原则
特别纳税调整应当防止避 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 社会公正。
03 特别纳税调整的实施范围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人等。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问题进行调整。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前言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国的税收征管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所得税法第41-48条,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123条)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此外,上述有关条款亦为中国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了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在内容上整合了旧所得税法体系下发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并同时废止了国税发[1998]59号(“59号文”),国税发[2004]143号(“143号文”)和国税发[2004]118号(“118号文”)等文件。

这部《办法》的颁布被视为中国转让定价法规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表明了国税总局加强转让定价执法力度,以及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决心。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要求1.1适用性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总局进一步解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 针对一些与会企业提出的在新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 反避税处进行了解答。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8 日印发
概述
针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文),国税总局召开宣讲会,与企业进行沟通讨论,进 一步解释了文件精神。
潘嘉礼, 总监 电话: +852 2143 8777 传真: +852 2845 2588 kari.pahlman@
Justin Kyte, 总监 电话: +852 2522 6022 传真: +852 2845 2588 justin.kyte@
Nathan Richards, 总监 电话: +852 2685 7645 传真: +852 2845 2588 nathan.richards@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王小平指出,今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全面落实反避税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包 括:研究同期资料,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 化,一般反避税等全新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加强对企 业分摊境外成本,融资结构,对外投资及各种避税筹划的分 析;重点研究企业多层控股模式,以及没有商业实质企业规 避税收的影响,探索全面开展反避税的途径。
王晓悦处长表示,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对符合要求准备同期资 料的企业开展合规性调查。
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王晓悦处长强调转让定价调查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税务机关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全面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 年 1 月 8 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 1987 年 11 月深圳经济特区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198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1988 年 1 月 4 日以“(87)财税外字第 376 号通知”将上述暂行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被视为我国正式开展反避税的起点。

之后,我国逐步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构筑起我国反避税制度的框架。

在2008 年以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仅限于转让定价领域。

早期的转让定价调整工作处于积累经验的探索阶段,调整力度不大。

1991-2004 年,我国转让定价调整结案 7604 户,补税约29 亿元,户均补税约 38 万元。

2005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5 年转让定价调查结案 361 户,弥补亏损 11. 85 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3 亿元,补税 4.6 亿元,户均补税 127.42 万元。

2008 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 174 户,结案 152 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5.5 亿元,补税入库 12.4 亿元,户均补税达到 815.79 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之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之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之二表证单书7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税结〔〕号:经对你企业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查,未发现你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及其实施细则第条的有关规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调查,未发现企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时使用。

三、本通知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五、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调查企业,一份送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一份由税务机关调查部门归档。

表证单书8协商内容记录记录人员: 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共页第页税务主谈人员(签章): 企业主谈人员(签章):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企业协商调查调整方案,并征询企业意见时使用。

二、本记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三、本记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企业主谈人员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参加,若法人代表不能参加应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并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给税务机关。

四、本记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记录的起始部分,税务主谈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企业主谈人员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五、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企业主谈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税务主谈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六、协商结束,应将记录交由企业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企业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_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_试行_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_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_试行_

(接上期)第四十九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 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Continued)Article 49: The APA is applicable to the associated trans- actions with a continuous term for 3 to 5 years starting from the second year that the enterprise submits the formal application.Signing on the APA has no influence on the transfer pricing investigation and adjustment on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which occurred during or before the year in which formal ap-plications were made.If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in the filing year or prior years are identical or similar to those covered in the APA, af- ter the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and the tax authorities' approval, the transfer pricing principle and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APA may be applied to evaluate and adjust the associated transactions which occurred during or before the year of the application.Article 50: The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contract-sign- ing inten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written form before its for- mal application of APA. According to the enterprise's request in writing, the tax authority may hold pre-filing meetings with the enterprise concerning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APA and the feasibility of reaching APA, and shall keep the APA meeting minutes. The pre-filing meeting could be held in anonymous way.(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年度关联业务往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表证单书表证单书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填表讲明一、按照本方定预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讲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本钞票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讲明。

表证单书3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不号:□□□□□□□□□□□□□□□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讲明一、企业应按照本方法第四章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属年度〔〕使用讲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的有关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截了当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到达25%以上,或者双方直截了当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到达25%以上。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前,我国对纳税人的违法避税行为仅仅是实施税额调整,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纳税人使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不仅不承担任何风险,还推迟了纳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避税法律责任条款,即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避税的法律后果,对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条款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设定。

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纳税人信息的取得是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关键一环。

各国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对关联交易信息的获取,对未申报、未按照规定提交关联交易资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章节,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权力,明确“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学习交流

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
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
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
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
3. 成本加成法
•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
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
•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能否取
得可靠数据是关键。可靠数据的存在也是 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交易可比性分析的前 提。各种定价方法以不同方式使用数据, 可比性的估价范围也不尽相同。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
间接的控制关系;
•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例第
一百零九条)
企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申报 和判定标准。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时, 关应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 业务往来报告表
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学习交流纳税调整讲义ppt课件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 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
• 实施办法对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尽,外延更加广泛。在判定标准
上特别强调了控制的几种情况。不仅包括了直接控股比例(即 25%以上),还包括围绕因间接持股、主要借贷方、管理人员委 派、主要供应商/客户等关系而产生的“实际控制”对关联关系 进行了界定。 实施办法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 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 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 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 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
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 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转让定价原则决定转让定价的做法 寻找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 可比性因素包括: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2、功能风险分析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实质是关联交易。 • 持股比例占不足25%,但其他股东均占 10%左右,主要持股方。 • 美国的具体判定。 • 潜在的关联关系,隐藏的关联关系。 • 个人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 融通资金 • 提供劳务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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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度关联业务往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表证单书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B1企业名称:B2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说明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填表符号:“√”表示有此功能风险,“×”表示无此功能风险。

表证单书2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说明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须填写本表。

二、亏损以负号“-”填列。

三、本表按年度填写。

四、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说明。

五、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成本费用计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说明。

表证单书3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B1企业名称:B2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名:填表日期:填表说明一、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比性分析要求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企业可比性分析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表证单书4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所属年度()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税务调查人员签字:使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调查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认定标准逐条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并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认定事实”:填写具体认定关联关系内容。

五、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六、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5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税务调查人员签字:使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额审核认定时使用。

三、“内容”:填写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如销售商品、购进材料、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融入资金、融出资金、受让无形(固定)资产、出让无形(固定)资产等。

四、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五、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6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A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B1企业名称:B2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税务调查人员签字:填表说明一、税务机关对企业填制的《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进行可比性分析认定时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税务机关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的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五、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7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税结〔〕号:经对你企业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查,未发现你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及其实施细则第条的有关规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调查,未发现企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时使用。

三、本通知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五、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调查企业,一份送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一份由税务机关调查部门归档。

表证单书8协商内容记录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记录人员: 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共页第页税务主谈人员(签章): 企业主谈人员(签章):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企业协商调查调整方案,并征询企业意见时使用。

二、本记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三、本记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企业主谈人员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参加,若法人代表不能参加应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并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给税务机关。

四、本记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记录的起始部分,税务主谈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企业主谈人员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五、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企业主谈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税务主谈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六、协商结束,应将记录交由企业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企业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修改过的记录,应当由企业主谈人员在改动处押印。

企业认为记录无误后,除在记录结束处由主谈人员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企业拒绝签印的,应当注明,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最后,税务主谈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税务主谈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七、本记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9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税初调〔〕号:经调查,你企业自年至年纳税年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初步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收入元,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元;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元,应补企业所得税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若你企业对上述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请你企业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逾期视为弃权处理,我局将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年度)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调查,发现企业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做出初步纳税调整时使用。

三、“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元”应根据补征的具体税种及税款分别列示。

四、“加收利息情况”:在“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或“基准利率”栏打“√”,按照有关规定不加收利息的,不填写此栏。

五、本通知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七、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被调查企业,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表证单书10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税调〔〕号:经调查,你企业自年至年纳税年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决定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收入元,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元;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元,应补企业所得税元,并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限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天内,向税务局负责税款征收部门缴纳上述税款及利息,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1.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2.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告知:你企业如对本通知书调整纳税方面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年度)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企业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调查,发现企业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做出纳税调整决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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