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立宪与修律
清末修律的再认识_3

第三章对清末修律的再认识一、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其实远不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单纯表面化,法律的改革运动本身在不同时代不同内容上都可以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修律只是这一系列制度改革尝试中的一环,他绝对不是简单回应外界挑战的结果。
早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流转的频繁、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都促使制度供给不足矛盾加大,修律要求日益强烈。
针对过去把修律的根本原因完全归于“外在的、回应列强允诺收回治外法权”观点,笔者认为修律的最根本原因应该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发展与法律的矛盾及其冲突。
(一)工业、城市、贸易、交通等的发展使得原有的法律供给产生紧张,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使原有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1、新兴工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的发展,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急待解决(1)口岸贸易出现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开始逐渐侵入中国。
迫使原来闭关的中国开始对外开放。
城市之间的交流加强,城市也逐渐步入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而近代工业的兴起成为城市近代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志。
17随着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出现了通商口岸这一崭新的事物。
列强在中国开辟口岸的目的,用他们的话来说,主要是“扩展商业”。
为此,口岸开埠以后,出现了大批的洋行、银行等新生事物,为了扩大贸易擅自在各口岸城市开设了各种工厂。
例如,上海开埠以后外商的设厂活动主要是集中在两个部门:一个是船舶修造工业,这是为了适应外商扩大轮船商品运输的需要而投资的;另外一个就是出口加工工业,这是为适应外商加速掠夺中国廉价的出口商品贸易服务的需要而投资的,其中尤以依托江南富饶的蚕丝资源而开设的各类缫丝厂为多。
18(2)口岸贸易刺激本国资本主义的兴起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经济,手工业比较发达。
但是受传统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又受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制约,许多后来成为口岸城市的城市经济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发展。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5、《中华民国宪法(1947)》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 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 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趋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 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 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 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 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 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 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 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4、《钦定宪法大纲》
5、“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 后匆匆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 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 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 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 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6、谘议局与资政院
3、“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2)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 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 同年,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 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3)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 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 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 行政合一的体制。 (4)1908 年 8 月 27 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 ——《钦定逐年 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从 1917 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 “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 的,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 愚民的工具”。 (5)1909 年各省设立谘议局, 1910 年成立资政院, 1911 年 11 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 备立宪”即告破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清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法学论文 浅谈清末变法修律

1 绪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正在平稳的进行。
法制越来越健全,各个部门法逐渐得以确立和实施,并且法制建设逐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做到了法制人性化、民主化。
但是我国法制能达到现在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和清朝末年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这一课题就成为了历史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清朝末年的一系列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在变法修律的近10年时间里,清朝政府参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成文法体系和法律原则,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上的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这些变法的成果,在客观上直接成为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法律由古代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 清末变法修律概述2.1 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等领域。
在政治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
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在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加重了清朝的经济负担。
在思想文化领域,鸦片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包括哲学思想、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观念等,也随着西方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封建思想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融合。
义和团运动对清政府的统治给予了重创,同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不断扩大使中国独立主权受到严重的侵犯。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下,清政府出于挽救自身的目的,不得不接受变法主张。
再者,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在华利益,通过制定一些条约来帮助清政府修律,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促使清政府尽快修订法律,这些都成为清末修律立法的直接动因。
在各种矛盾相互作用下,清朝的社会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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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立宪与修律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机,维护自己的统治,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制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并于1908年8月公布。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又抛出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人们至此认清了清政府的真面目,清代统治者的立宪骗局最终破产。
清政府为了掩饰其制定宪法的骗局,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民意咨询机构,但这些机构都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资政院是中央咨询机构,但它们只不过是在各个机构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
清政府除了进行立宪骗局外,为了挽救局势,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
主要的修律内容有:
一.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清政府在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有: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规定了对监所犯罪改用矫正感化教育的办法,等等。
但是,由于清政府统治被推翻,这一法律草案没有在清朝实施。
三.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
四.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当时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有1.在立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放弃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意义有: 1.清末变法修
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为了配合新律法的实施,清政府还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同时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清政府在清末时期进行了立宪和大规模修律的活动,妄图挽救危机,维护统治,但因其本身腐朽和落后的性质,导致了立宪和修律的失败,也注定了其必定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