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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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也侵占罪盗窃罪区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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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22-02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之一。

关于两个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争议不大,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令人误解的情形。

笔者对此,从侵占罪的三种对象入手,辅之案例分析,分别阐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能够对两罪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侵占盗窃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可简要表述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物品从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的非法持有。

二者从理论上区分并不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发生混淆,难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有三种行为对象: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本文试以这三种行为对象为视角,辅之以案例分析的方法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代为保管的财物方面1.案例一:某甲雇佣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乙蹬车在前走,甲骑车在后跟随。

路过一个小商店,甲让乙停车,自己进去买香烟,乙乘甲暂时离开,瞪车逃跑,将彩电占我己有。

此案中,对乙行为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甲进入商店之时,就已经用默示的方式将保管权转移给了乙,因而乙的行为应当定为侵占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之间存在雇佣合同的关系,雇工应当有对雇主财物的代为保管义务,此为一种合同上的附随义务。

乙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相对于甲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但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不因其权利程度的较弱而不存在,故乙构成侵占罪[2]。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甲雇乙的车运送彩电,自己一直跟随,并未将保管权移交,即不是侵占罪彩电一直在甲的控制之下。

即使甲进入商店购物,应当说彩电仍在其控制范围之内,乙乘甲离开而将彩电拉跑,就应为盗窃[3]。

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从本案事实来看甲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乙按照甲的指示为甲提供运送电视机的劳务,由于双方不熟彼此缺乏信任关系,乙的行为一直在甲的监督下进行,彩电也一直在甲的控制下,乙对甲的依附性很强;第二,甲乙之间根本不存在对彩电的保管合同关系,甲没有让乙保管彩电的意思及表示,乙对彩电没有代为保管的权利;第三,即使在甲进入小商店买烟时乙也没有取得对彩电的保管权,甲仍自信对彩电具有控制力,乙也仅仅依合同负有临时看护彩电的附随义务,这与代为保管权是完全不同的。

侵占罪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普通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侵占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6.挪用特定款物罪: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侵占罪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一)普通侵占:1万元以上1.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实上或法律上占有该财物。

他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1)委托关系是否作为前提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2)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以赃物犯罪论处。

3.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实现不法所有的意图(1)作为、不作为均可,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侵占后的侵占按照后一侵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即可。

(2)行为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也可以基于事实行为的侵占,即产生支配力。

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从我国《刑法》对二者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盗窃罪重于侵占罪,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不同会导致宣告刑的相差甚远。

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着重从“遗忘物”这一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非法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并提出了在侵占罪中加入“遗失物”这一概念,以及在盗窃罪中加入“非法占有遗留物”这一情形的司法建议。

从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应着重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尤其是非法占有遗留物和非法占有遗忘物这两种情形。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不仅是办案人员正确办案的关键,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遗忘物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盗窃罪和侵占罪,表面上区分二者比较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

本文由一则典型案例入手,以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司法界分为视角,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遗忘物”进行分析,同时引进“遗留物”的概念,更加明晰的对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并最终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受害人居住在一高层公寓,电梯入户,一梯两户。

某日受害人因电话故障报修,犯罪嫌疑人受电信局委托前来查证。

犯罪嫌疑人首先进入受害人家中5分钟,后告知受害人电话分机无问题,要求出门检查门口楼梯处的分线器,检查10分钟后敲门,受害人开门,被告知分线器无故障,要求出门检查线路。

30分钟后,电话恢复正常。

此时,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手包不见,仔细回忆,发现回家开门时放在门口电话分线器上面,遂出门寻找,发现包还在,但里面的6000元人民币不见,怀疑是电信人员顺手牵羊,电话质询遭否认。

后报警,犯罪嫌疑人承认在检查分线器时发现该包,猜是受害人遗忘,但未告知,而将其中的人民币据为己有。

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犯罪嫌疑人,但律师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侵占,是自诉案件,且数值不符合立案标准。

本案为侵占罪或盗窃罪实有争议。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崔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盗窃、侵占的区分——刑法案例

刑法专题试题--案例分析根据案情介绍,本案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本案中王某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那么到底构成何罪呢?经过分析,我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

首先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五种,这五种都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相对平和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财物”应当理解为“他人占有之物”,因为刑法侵犯财产类犯罪所保护的是他人的占有权,因此此类犯罪都是要求“非法占有”之目的。

那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他人占有之物,对于“占有”的理解,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

民法上要求占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没有这个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王某非法占有张某的4套电梯门,本来就处于王某自己占有之下,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那么诈骗行为应当包含三个方面: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他人由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

那么本案中,王某虽然通过向张某虚构事实的方法占有4套电梯门,张某也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这4套电梯门,也就是说张某对于这4套电梯门并没有任何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那么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王某构成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说我们可以得出侵占罪的构成包括: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失物、埋藏物等行为人合法占有之物;行为人有侵占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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