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新建社区商业规范

一、总体要求特征:社区商业设施完备、业态齐全,网点布局相对集中,充分体现消费的便利性;社区有品牌店或连锁店,大型社区有社区商业中心;住宅和商业相对分离,以保证住宅的宜居性和商业不扰民;商业设施的外观与社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功能性要求:新建社区的社区商业应能满足居民餐饮、购物、维修、美容美发等多种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的需求。
新建社区应能满足居民的高级需求。
示范性要求:新建社区宜具备的社区商业业态有餐饮店、超市、便利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染店、照相馆、再生资源回收站、家庭服务站、书店、音像店。
大型新建社区应建有社区商业中心。
鼓励新建社区根据社区商业发展水平设立浴池、旅馆、宠物服务站、专业店、专卖店等其它社区商业业态。
新建社区宜有能满足居民购物、餐饮及多种服务的需求的社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宜有功能较完善的商业服务业网点15个以上,商业业态在10种以上,网点主要有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家庭服务、书店、音像店等。
社区商业中心的辐射半径宜在2000米左右,与居住区的距离宜在100米以上。
社区商业中心宜建于交通便利处,有存放车辆的场所。
社区商业中心宜与其他服务机构相配套,如银行、邮局、医院等。
二、评价规范1.餐饮店:功能性要求应能提供早餐服务;应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应能满足社区居民饮食多样化的需求,应能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社区应有多种风味的餐饮店(包括清真店)。
规范性要求社区餐饮店应有相应的环境卫生措施及安全保障设施,厨房、餐厅有分隔,有洗涮消毒设备。
店内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店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存放处的距离在30米以上。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烟、消音、除尘设施及垃圾存放设施。
有应急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
服务人员经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示范性要求社区宜应有单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有连锁餐饮店。
社区餐饮店宜设在交通便利处,有存放车辆的场所。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津商服务〔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商服务〔2023〕1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已经2022年市商务局第3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0日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要求,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和品质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照《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DB12/T 1116-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区商业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形态。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老旧城区可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业设施。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规划、市场主导。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规划配置相应比例和数量的商业空间,与社区行政、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功能相配套,形成融合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供给,提升服务功能。
(二)以人为本、保障必须。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先满足居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消费需求,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宗旨,按照方便快捷、安全消费、商不扰民的要求,推动社区商业高质量发展。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6日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前言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DB31/TXXX-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商业 Commity Commerce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总称。
2.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建设标准
前言
随着社区居民购买力的提高,社区商业中心建设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开发商的选择。
本文将介绍社区商业中心建设的标准。
设计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楼层高度应不低于4米,层高不得低于3米;
- 公共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身体不便或行动不便的人;
- 商铺门面招牌和霓虹灯应保持统一的风格和色彩;
- 形状不规则的商铺门面应尽量规范化,突出主次建筑风格;
物业管理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物业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每日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 社区商业中心内部秩序维护;
- 商铺门面、广告牌、标识的统一维护;
- 支持组织商户活动,促进商户间互动合作;
- 提供定期的消防、安防检查服务。
商户管理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商户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商户行业类别应有多样性,避免同质化竞争;
- 商户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 商户应具有健康、文明、诚信经营的意识;
- 商户应当遵守社区商业中心的规章制度;
- 商户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商业活动。
结语
社区商业中心的建设标准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方应该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繁荣的社区商业中心。
社区商业体方案

社区商业体方案一、引言社区商业体是指在住宅区域内,为居民提供日常购物、休闲娱乐和社交服务的商业综合体。
本方案旨在介绍一个完善的社区商业体方案,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
二、商业体规划与布局1. 综合商业区设立一个集购物、餐饮、娱乐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包括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铺等,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
2. 生活服务区设置生活服务区,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快递代收、洗衣店、理发店、医疗诊所等,方便居民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提供便利的服务。
3. 娱乐休闲区设立娱乐休闲区,包括电影院、健身房、图书馆、游乐设施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娱乐选择,增加社交互动的机会。
4. 餐饮区规划多样化的餐饮区域,包括中餐、西餐、快餐等,满足居民的不同口味需求,为他们提供美食选择和社交场所。
5. 绿地与休闲活动区在商业体内建设绿地和休闲活动区,包括公园、花坛、座椅等,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供居民散步、休息和社交。
三、活动策划1. 主题活动定期举办主题活动,如季节庆典、文化艺术展览、手工艺市集等,增加居民参与度,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2. 社区互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互动活动,如运动会、亲子日、社区志愿服务等,增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凝聚力。
3. 教育培训提供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或课程,如音乐学校、美术班、英语培训等,满足居民对教育和个人兴趣的需求。
四、服务与管理1. 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保人员、监控设备、出入口管理等,确保社区商业体的安全和居民的安宁。
2. 物业管理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负责商业体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反馈。
3. 在线服务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方便居民进行在线购物、预约服务、报修等,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方式。
五、环保与可持续发展1. 绿色建筑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创造一个舒适、环保的商业体环境。
2. 节能措施引入节能设备和技术,如LED照明、太阳能发电等,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商业体的能源利用效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重庆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商业的意见》(渝府发〔2010〕127号),推进宜居重庆建设,促进全市社区商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社区商业是指在区县核心商圈边缘500米以外,以城镇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社区商业中心是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日常生活综合消费需求,集中设置规模较大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居住小区商业是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住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便利服务,相对集中设置较完善商业设施的社区商业形式。
街坊商业是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设置与居住人口相对应,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提供居民所需生活服务的社区商业形式。
必备型业态业种(以下简称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选择型业态是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业态。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DB31T 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前言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社区商业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商业 Commity Commerce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总称。
2.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指在l 个或1 个以上居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 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2.3 居住小区商业 Residentid Area Commerce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 , 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
2.4 街坊商业 Street B1oc Commerce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社区商业建筑规划五个要点

社区商业建筑规划五个要点一、各业态布局要点根据各业态的经营特点,对于位置的要求也不尽一致。
从方便居民生活及合理分配资源的角度出发,应该要注意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在商业布局时,可以优先考虑体现居民生活便利的业态,如超市、服务配套类和便利店等业态的位置,既方便社区及周边居民的消费,又兼顾龙头商家对其它小商家的带动作用;(2)、餐饮等业态有噪音、油烟等污染问题,在规划业态时应避免影响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3)、对位置要求不高的业态可规划于相对较偏的位置,如装饰公司、美容一般是以二楼为主要承租区域,但必须保留良好的展示面。
二、社区商业中主力店、次主力店、一般零售业态的面积规划1、超市百货主力店面积:一般标准超市规模达到6000-15000平方米,单层面积一般在3000平米以上,进深最低30米,一般35米以上;家乐福、沃尔玛等国际超市要求单层面积较高,沃尔玛要求单层面积达6000平米以上,进深在45-50米以上。
2、次主力店面积:次主力店包括品牌连锁餐饮、健身中心、美容中心等,如西式连锁快餐肯德基、麦当劳的面积要求在300-500平米之间,而中式连锁快餐在100-300平米。
3、一般社区零售业态面积:街铺通常情况下以经营社区便利为主,其次一般快餐店、美发店经营面积较大,一般在100平米左右,美容、沙龙一般在500-1000平米,而面包坊、冲晒店、药店经营面积较小。
社区便利店只需要40-50平方米;三、社区商业复式铺规划社区商业也常出现复式铺位,一方面出于商户仓储和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增加销售卖点,打出“买一层送一层”的概念。
复式铺位规划时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保证其装修后的实用性,其铺位进深要求应在16米以上;二是层高一般要求在5.5米——6米。
四、如何解决二、三层街区存在的问题目前,国内社区商业中普遍在在二层以上街区经营死火或是空置的难题,二三层经营难、定位难是一直以来困扰社区商业街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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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6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80-2007
《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前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DB31/TXXX-2007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商业 Commity 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总称。
2.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2.3 居住小区商业 Residentid 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 , 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
2.4 街坊商业 Street 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 基础型业态 Basic Commerci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 , 同时必须设置的业态业种。
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 指导型业态 Oriental 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 , 宜设置的业态业种。
3 设置原则
3.1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 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 , 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 , 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4 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 , 在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 , 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 , 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 , 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 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
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 50 米。
4.4 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 , 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 , 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7 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 , 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45 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 , 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网点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
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 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
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
4.12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 , 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但原有和按规划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 设置为农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 分级和指标
5.1 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 l 的规定。
表 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指标
分级居住区人口商业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5-15万 3.5一10万平方米
居住小区商业 1.5-2.5万 0.7-1.2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4万左右≧0.06万平方米
6 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主要功能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提供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购物、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
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
修、废品回收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休闲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
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
修、废品回收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餐饮、
美容美发、洗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