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情形罚款裁量细化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二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x条的规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yy条的规定,药品管理违法行为分为以下三类:1. 一类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危害公众利益;2. 二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一定影响;3. 三类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较小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处罚依据和程序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章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一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销售过期药品;2. 生产或销售假药;3.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4. 违法药品广告;5. 其他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对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之间;2. 暂停或撤销相关许可证;3.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条:二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超范围销售药品;2. 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3. 不按规定存储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2. 警告或责令改正;3. 暂停相关许可证。
第六章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三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药品信息;2. 不按规定标识药品包装;3. 未经授权销售处方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以下;2. 警告或责令改正。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强化监管力度
政府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 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市场 秩序和公众安全。
对行业的影响与启示
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促使企 业更加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推动行业创新
在严格监管和处罚的背景下,企业 将加大创新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 核心竞争力,以满足市场需求和监 管要求。
02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 罚裁量规则解读
裁量规则的制定背景
01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 命健康,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性
01
保障法律实施
行政处罚裁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理的裁量,可以使法
律更加准确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施效果。
02 03
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裁量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 过合理的处罚,可以遏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结词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详细描述
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医疗器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三:某医疗机构违规采购案
总结词
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规定案
详细描述
某医疗机构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 采购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警告的行政 处罚。该机构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 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违 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 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 、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较重 严重
逾期一项未改正的。 逾期两项未改正的。 逾期三项以上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的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较重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拒绝、逃 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1 —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内,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定,通过对处罚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食品药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我国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情节以及后果。
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情节是指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所涉及的范围、持续时间等;后果是指违法违规行为损害的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估,来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警告警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最为温和的一种处罚方式,针对对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了轻微违反的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警告,促使其改正错误,以达到警示效果。
二、罚款罚款是指对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行为的人员进行经济赔偿,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益以及安全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
罚款的金额一般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来计算。
三、责令停产、整改责令停产、整改是指针对具有一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企业或相关人员,要求其停产整改,以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指稳定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该种措施,为维护市场生态和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五、刑事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食品药品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进行处罚。
该种方式较为严厉,通常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
总体来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针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其内容要根据违规人员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切实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五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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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一般销售假药行为
(一)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擅自动用、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六)生产的假药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使用对象的
(七)经处理后重犯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整顿。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一般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且药品被确定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一般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且药品被确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一般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且药品被确定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一般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且药品被确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
(七)经处理后重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4
生产(包括配制)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包括配制)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处理后重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2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的假药致人死亡或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主观恶意性大或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5
销售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一)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擅自动用、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经营的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六)经营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使用对象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一)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擅自动用、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的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六)生产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使用对象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一)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擅自动用、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配制的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六)配制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使用对象的
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药品,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整顿。
一般生产假药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整顿。
(七)经处理后重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3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配制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配制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一般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药品,且药品被确定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一般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药品,且药品被确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