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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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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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集团的经营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在**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列人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集团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系、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集团档案工作执行国家档案局、**部、****厅制发的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规范,同时接受**档案局的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集团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履行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管理**集团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档案。

**集团所属各单位设立档案室或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所形成的各门类文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负责制定本**集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履行对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类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职能,统一管理**集团档案和资料;(三)学习、研究和采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推进**集团档案管理现代化;(四)会同**集团有关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组织实施无保存价值档案的销毁工作;(五)参加工程交工、竣工、科研成果评审和设备仪器开箱的验收,做好文件材料接收工作;(六)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汇编档案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集团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八)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辽人发[2004]3号)。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

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渝人发[2002]46号)

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渝人发[2002]46号)

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渝人发[200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我市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才流动及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一)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各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二)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五) 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 外国商社、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七) 其他社会人才。

第三条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县以上(含县)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在申办《重庆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后,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授权,负责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 市级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全市范围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二)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人才交流机构受本辖区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本辖区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三)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本单位纳入编制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其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招聘的其他人才统一纳入社会人才管理范畴;(四)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内设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档案;(五)凡不具备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擅自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之内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移交社会人才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 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个人档案的建立,每位员工入职后,应立即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合同签订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档案管理责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2. 档案存储和保管。

存储要求,员工档案应妥善存放在人力资源部门或指定的档案室内,保证档
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内容,应加强保密措施,限制访问权限,防止泄露。

3. 档案使用和查询。

内部查询,员工本人或相关部门需要查询档案内容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
经过审批后方可查阅。

外部查询,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档案查询请求,应严格控制,并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档案销毁和归档。

销毁程序,对于已离职员工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包括书面申请、审批和证明文件的保存。

归档管理,对于已离职员工的档案,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档管理,保证档
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员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和有效的执行,保障员工的合
法权益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接收和管理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24号 [J],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65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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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档案资料,准确利用档案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成长的历史凭据,应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限制员工就业自由和人员流动的约束条件,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规范管理人事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物业公司正式在编员工。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在编人员,物业公司在编人员人事档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安排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有过硬的职业道德操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并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二)负责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三)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个人相关情况;(四)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和保护工作;(五)办理其他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第七条原则上调入或录用的员工需“档案随人走”,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应及时立档并造册登记。

第八条人事档案确已丢失的,须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综合办公室新建档案。

第九条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一)履历类。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类。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类。

考察、考核员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等。

(四)学历类。

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2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证明或结业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五)政审类。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材料等;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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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宁夏理工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人事处主要职能活动和日常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三条档案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处设档案室,由院长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

第四条人事档案室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保护档案的机要机构。

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3、负责本院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和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分和守密工作。

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6、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室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

每个立卷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整理、立卷。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归档范围
(一)教职工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干部、职工、教师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的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简历材料。

3、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考绩审批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奖励材料(包括各类证书复印件)。

7、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8、录用、任免、聘用、培训进修、出国、离(退)休、离职、辞职材料。

9、教职工各类花名册。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由组织盖章。

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2、归档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纯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复写。

(三)、归档时间
1、应聘大学毕业生的个人档案自聘用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2、应聘教授和副教授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的复印件自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3、其他应聘者应将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自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4、所交的复印件,必须附带原件一并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将原件退还本人。

5、教职工档案材料应自形成之日起三十天内,由人事处档案员及时整理、分类后归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等。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档案实行密级保管。

第十条档案室应设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防高温等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二条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整理汇总。

第十三条档案转递
1、应聘教师的个人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交由人事处档案室统一管理。

移交时,档案应确保完整无损。

2、教职工因工作调动、职务任免等需要将档案转出学校的,凭调动通知或任免通知到人事处档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3、凡是辞退、辞职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档案室办理提档手续,在15日内不办理提档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托管费。

4、档案转递由人事处档案室通过机要形式统一发送。

原则上不许本人自带。

5、档案转出需详细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上注明转出内容;档案交接双方要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员应定期检查、清点,对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五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查阅
第十六条阅档要求
1、查阅人事档案的部门必须出具组织介绍信,并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簿》。

2、查阅人事档案时,各部门应派副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到档案室查阅。

3、人事处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何种材料。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使用的,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发现损坏或丢失,应由借阅者负责赔偿并追究其责任。

5、借用时间一般为十五天。

不能按期归还的,要提出续借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

6、查(借)阅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借)阅规定,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

7、查(借)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拍摄、复制、复印。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鉴定工作在院主管领导下,由院办公室、人事处组成鉴定小组。

其职责是调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档案的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并由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呈报院长审核签字后实施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履行批准手续,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督销毁。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七章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学院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对档案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专、兼职)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国家和学院档案管理的行为,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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