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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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德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美丽新德州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效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机遇第二章“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战略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推进绿色转型加快低碳高质量发展第一节筑牢绿色发展根基第二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第三节深化能源结构调整第四节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第五节推进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调整第四章加快碳达峰进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第三节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第四节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改善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二节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第三节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第四节强化车油路联合防控第五节严格扬尘源污染治理第六节推进其他涉气污染源治理第七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强化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第二节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强化水资源高效利用第四节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第五节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第七章推进系统防治提升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系统防控第二节推进土壤安全利用第三节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第四节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五节加强固废管理第八章加强生态监管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管控第二节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三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节实施生态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第九章强化风险防控推动生态安全建设第一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第三节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第四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第五节重视系统性环境安全治理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第二节完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第五节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第十一章开展全民行动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第一节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第三节开展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完善推进机制第三节做好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社会宣传第五节推进生态环保铁军建设第六节加强调度评估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一章开启美丽新德州建设新征程“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也是德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德州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键五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7]31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31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德州经济开发区市容处、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

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德州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5【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德政字[2009]42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字〔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卫生水平和社会经济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及其办公室(简称爱卫办),落实相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保障其有效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德州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

德州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

德州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1. 咱德州啊,人居环境整治可有大讲究呢!这规章制度就像家里的大扫除规则一样,人人都得遵守。

比如说,不能随便在大街上扔垃圾,就像你不会在自己卧室里乱丢臭袜子一样。

这街道啊,就是大家的“大客厅”,得保持干净整洁。

2. 德州的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

你要是乱贴小广告,那就跟在别人脸上乱画一样可恶。

这些小广告贴得到处都是,就像一块块难看的补丁,把咱们德州的脸都给抹黑了。

咱们可不能干这种事。

3. 知道吗?在德州,爱护花草树木也是规章制度里的重要一条。

花草树木就像是城市的头发,你会随便剪掉自己的头发吗?肯定不会呀。

要是有人乱砍乱折,那简直就是在伤害城市的美丽形象。

4. 嘿,德州的环境卫生靠大家。

你看那些垃圾桶,就像一个个小卫士在等着接收垃圾呢。

按照规章制度,咱得把垃圾准确地放进垃圾桶里,可不能像投篮似的乱扔,扔得周围都是垃圾。

那多不像话呀。

5. 咱德州的小区环境也在人居环境整治的范围内。

这规章制度就像是小区的行为准则。

你要是在小区里乱堆杂物,就好比在自己家的客厅里乱放东西,弄得乱七八糟的。

别人来做客都会觉得不舒服,咱们自己住着也不舒心啊。

6. 德州的河道也是要好好保护的。

这规章制度规定不能往河里乱倒脏东西。

河水就像城市的血脉,你能想象往自己的血管里倒脏东西吗?那肯定不行啊。

保持河道清洁,河水才能清澈地流淌。

7. 人居环境整治的规章制度在德州的公共场所也很严格呢。

你去公园玩的时候,不能随地吐痰。

这就像你在饭桌上不会吐东西一样。

公园是大家休闲的地方,得保持干净卫生。

8. 在德州,对于那些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规章制度可不会轻易放过。

就像你犯了错,家长肯定会教育你一样。

要是有人破坏公共设施,那就是在破坏大家的共有财产,这可不行。

9. 咱们德州的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啊,是为了让大家住得更舒服。

你想啊,要是到处都是脏兮兮、乱糟糟的,就像住在垃圾场旁边一样,多难受啊。

所以咱们都得按照规章制度来,把德州变得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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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停放、张贴、涂画、开挖、搭建、堆放、挂晒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二)建筑物顶部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四)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或者晾晒物品;(五)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影响城镇容貌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第十七条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经批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城镇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已建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占用城镇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统一施划并管理。

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允许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通行。

在城镇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长期停放且影响城镇容貌和交通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限期移离;车辆所有人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车辆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和容貌卫生的原则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按照规定的经营种类,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内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室内烧烤食品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二)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三)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四)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五)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六)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墙),并保持整洁、美观;(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配置车辆冲洗和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三)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施工作业;(四)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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