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3月29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二00一年四月六日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及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或资助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凡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七条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批准:(一)申办需冠省名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或规定。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摘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基于各类相关政策文件与管理办法的内容,全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科技奖励;社会力量;国家奖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始终是主体,享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荣誉,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则是国家科技奖励的有益补充。
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来,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登记并正在运行的的社会力量设奖至今已达298项。
社会力量设奖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造热情,推动相关学科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社会力量设奖的政策背景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前也被称为“民间科技奖励”或者“非政府科技奖励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前,我国仅有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无任何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奖。
80年代末期,只有少数几个社会团体设立荣誉性奖励,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办法和条例,社会力量设奖基本处于“散养”状态。
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充分的肯定,对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行改革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提出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
同年12月科技部出台了配套规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有效加强了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真正进入了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时期。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c8ae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56.png)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省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团组织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社团组织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个别社团组织行为不规范,过多过滥地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这次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将社团组织列入清理范围,不仅有利于规范社团组织的行为,增强社团组织的服务意识,而且对和谐中原建设将产生积极影响。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步骤,标本兼治,认真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二、社团组织要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对近年来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逐项提出撤销、合并和保留的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报省联席会议审批。
三、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2bce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6.png)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扎实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注册登记满2年(含2年)或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满足民众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制度展开探讨。
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其运营过程中,薪酬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薪酬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的稳定和发展。
而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的特点,如资金来源多样、目标非营利性等,因而其薪酬管理制度需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设计。
二、薪酬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组织的薪酬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即以工作内容和工作贡献为基础确定薪酬水平,避免出现内外部的薪酬差异过大,保证员工的公平感和满意度。
2. 激励原则薪酬管理应注重激励,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的整体绩效,并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 可行性原则薪酬管理制度要具备可行性,即在组织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薪酬分配,避免因高额薪酬开支导致资金短缺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营。
4. 透明原则薪酬管理制度应该是透明的,即组织应向职工公开薪酬结构、薪酬政策等相关信息,确保员工对薪酬体系具有清晰的认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因素。
三、薪酬管理策略1. 差异化薪酬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重要性,设置不同的薪酬等级和档次,以达到激励和保障员工利益的目的。
差异化薪酬可以通过设定基本薪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方式来实现。
2. 灵活的薪酬构成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灵活的薪酬构成方式,包括绩效工资、职务津贴、奖金、津贴等,使得薪酬构成与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价值相匹配。
3. 长期激励机制除了基本薪资和绩效奖金,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设立长期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如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分享组织的成果和利益,激励员工对组织的长期发展产生归属感。
四、薪酬管理实施过程1. 薪酬调研社会组织应对内外部相似组织进行薪酬调研,了解行业内薪酬情况和员工对薪酬的期望,为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策略提供参考。
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规范发展

1个奖 项后 因客观原 因注销 ) 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约 续发展。 四 1 ,
60 中 国 科 技 奖 励 CHI AW ARDS NA FOR SCI ENCE AND TECHNOL OGY
地 区最高奖 , 重奖科技 杰 出贡 献人物, 年来共奖励 1 8 ; 8 9人 1 4 省 区设有 自然科 学 类奖 , 年来 奖 励总 数 为1 6 5" 8 66
人/ : 项
1 - 省 区设有 技 术 发 明类 奖 , 年 来 奖励 总数 为6 5 I 5' - 8 0
新疆 设 立 的科 技 奖励 覆 盖面广, 对科 技 创 新 和人
社会力量设奖概况
才激励 作用 明显 , 现 了直 接激 励科 技人 才的特点 , 为我 体 成 国科 技 奖励 体 系中的重要 内容 。 过 基金 方式 和企 业 捐赠 通
量 目 已经 批 准 登 记全 国性社 会 力量 设 奖 2 1 ( 中 前 0 项 其 等渠 道 筹集 奖励 经 费 , 证 了 益性 科 技 奖励 活 动 的可持 保 公
1 9 年改革后各地省级科技奖授奖情 况统计 99
省级地方政府设奖概况
目前我 国除港 澳地 区外 , 2 有3 个省 区 ( 含新疆 生产建 设 兵 团) 个计 划单列市设 立了省级地 方科学技术奖。 和5 2 0 — 0 7 , 国共评 出省 级地 方科技 奖5 5 2 / 00 20年 全 17人 项, 平均每年约6 4人/ , 4 7 项 平均每个省 区每年约14 7 项。 3 个 省级 地 方设有性质 相当于 国家最高科 学技 术奖 的 2
科技奖励
S e t u cs M
团
省部缀奖和社会力量设 趣蒸发展
1 9 年奖励制度 改革后 , 级地方政府设 奖得到了规范 99 省 发展 , 会力量工作成绩 显著, 社 奖励 法规制度 建设 进一 步完 善, 奖励力度和 重视程 度进 一步加大 , 奖项设 置体 现了本地 方倍B 门特色和需求 并成 为推荐国家科技 奖励的重要基础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豫民文〔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民文〔2022〕11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7月。
三、整治任务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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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在河南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面向河南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河南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河南省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河南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四)变更办公场所;(五)修改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二)超出奖励办法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