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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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

侵 权 行 为请求 权 的 成 立 须 以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故 意 或过失 及

成他 人 损 失 的 应 该 将 取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受 损 的人

这是我
客 观 即 义务 之 违 反 为 构 成 要 素 以 具 备 民 事 责任 能力 为 必 要 条

国 民 法对 不 当得 利 制 度 的概括 规定 但该 规 定 难 以 全 面 适 应 社

他致 害行 为 也 属 于 侵 权 行 为 侵权 行 为 所 生 之 债 在各 国 被 称
, 。

( 四 )举 证 责任

为 侵 权 行 为之 债




致 人 损 害之 债

” 、

损 害赔 偿 之 债


’ ’

我国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的 构 成 不 以 受 益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为 要
不 当得 利返 还
民 事责 任
竞合

责任 内容 所 以 他们 之 间产 生 责任竞合 的 现 象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三 (


中图 分 类号 :D F 5 2 2
文 献标 识 码
A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区 别
)基 本 功 能



不 当得 利 制 度 概 说

不 当得利 返 还 责任 目 的 在 于 恢 复 因 当事 人 之 间利益 的不 当 不 当 得 利起 源 于 罗 马 法 以 请求 给 付 特定 债 之 标 的 物 为 内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损 害赔偿案例分析与讨论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不当得利返还案例分析 • 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制度探讨 •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 不当得利返还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探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探讨民法中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制度
特殊规定
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5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 有不利益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等。
因果关系
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 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只有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需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为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而直 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用、死 亡赔偿金等;间接损失为李某家属因 李某死亡而间接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等。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 情况进行计算,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 、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比较与启示
案例比较
两个案例均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但具体案情和适用法律有所不同。丙工厂案例主要涉及合同法领域的违约责任和 损害赔偿问题;而丁医院案例则涉及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两个案例在赔偿范围、计算方式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案例,本文提出 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和建议,有助于指导实践中的法律 适用和纠纷解决。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已有的案例和文献资料,对于新出现的不当得利和 损害赔偿问题可能涉及不足,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相关领域的新动态。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第五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第五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错,考虑举证责任的不同和债务是否可以抵销。 (2)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是否使自己获得了利益,
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 (3)看对于损害后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的形式救济,
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聚合
一、法律责任聚合概述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 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又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符合行政责任的构 成要件。依据法律之规 定,行为人除应承担行 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 应的侵权责任,这两种 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 抵销或者替代。
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
私权优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 财产不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谢谢!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并且一方实 施了违约行为。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 《合同法》解释(一)第
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
30条
身、财产权益。
侵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四)追究程序的复 杂性
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 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 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 件,又违反刑法规范、 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 件。依据法律规定,行 为人除应承担侵权责任 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 丁D.乙、丙、丁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3、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5、钟某性情暴躁,常殿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

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6、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试论著作权侵权案中不当得利返还制度

试论著作权侵权案中不当得利返还制度

通则》 9 条: 第 2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
的, 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
三、 出版者承 担不 当得利 返还后 果
依据我 国著作权法及解释的规定 ,当出版者未尽到合理
审查义务时 , 出版者应承捐 民事赔偿 责任 ; 当出版者尽到了合
二、 著作权 侵权 案 中出版者 的 法律 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出版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最 具争议性的。 在多数情况下, 著作权侵权的实现是通过出版者
出版发行作 品的形式来达成 的。
理审查义务时 , 应承担返还其侵权所 得利润的责任。 出版者的合理 审查义务一般包括 以下几方面:著作权人 的资质审查或合法的权利继受人资质审查义务;翻译作品或

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著作权 , 个出版量激增 的时代 , 在这 甚至 顶级专家也无法阅读完所有 的相关资料 或书籍 ,对于出版者 而言 , 更是无法察 知。 以法律也 只能是要求 出版者尽到合理 所 审查义务。 如果出版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然要承担民事 自
【 ) 礼 道 歉 = 赔
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额度, 法官会依侵权者过错 、 侵权程度
维普资讯
2 0 年第 4期 06 ( 第7 总 4期)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OAS TAL NT E ERP I ES R S AND CI S ENC & T HNOL E EC OGY
No4 2 0 .,0 6
(u lt ey o 4 C muai lN , ) v 7
( ) 一 民事 赔 偿
在出版活动中 , 出版者为规避侵权风险 , 一定会在 出版行 为 的授权、 稿件来 源和署名 、 所编辑 出版物 的内容等方面施加 十分的注意 , 由于社会诸种因索 的影响 , 但 难免会有 著作权人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案例: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标题:侵权责任与返还义务案例:优衣库抄袭刘畅设计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7月,优衣库(Uniqlo)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快时尚品牌,推出了一款名为“黑色高领毛衣”的产品。

然而,此款毛衣的设计与中国设计师刘畅在2007年发布的作品《处方箋》极为相似。

事件经过:- 2007年:刘畅设计并发布了一款女装毛衣,《处方箋》。

此设计以黑色为主,采用高领和宽松的设计,寓意着通过衣着来达到内心渴求的自在与平衡。

- 2010年:优衣库推出了一款产品,名为“黑色高领毛衣”(以下简称“侵权产品”),与刘畅的作品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刘畅的设计权益。

- 2011年:刘畅获悉侵权产品的发布后,与其律师团队联系并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2013年: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优衣库侵犯了刘畅的设计权益,并判决优衣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刘畅损失。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刘畅在2007年设计的《处方箋》作品,属于其个人的原创设计,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刘畅的许可,在未付任何费用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抄袭刘畅的设计,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的法律,刘畅作为原创设计师,享有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损失等。

返还义务:考虑到优衣库利用了刘畅的设计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得利,法律需要迫使优衣库归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义务的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实现著作权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刘畅因优衣库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返还义务将有助于使她恢复原有的利益。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的问题。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对于设计师来说非常重要。

在此案例中,尽管刘畅的设计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原创性,即便未进行注册,其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优衣库在推出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对刘畅的设计进行审查或获得其许可,这是一种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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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刘汉霞华南理工大学关键词: 责任竞合/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内容提要: 法律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社会生活而作出各种抽象规定,使得同一行为可能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且该数个规范均能够适用,从而发生责任的竞合。

本文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原因、二者之间的差异及其责任竞合的处理。

笔者认为由于二者在功能、构成要件、构证责任、责任内容等方面差异甚大,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形时,不适宜将这两项请求权同时行使,否则,在法律上易造成混乱和困难。

何谓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1)法律上所称"竞合",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释。

有从权利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2)有从规范(或法条)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一个不法行为,有数个法条的规定对其适用,但在裁判上则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有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解释,认为竞合为依同一的法律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之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情况。

(3)本文持第三种解释。

因一方行使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义务人的角度看,请求权竞合即是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本文仅探讨民法领域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责任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况:违约、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常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有竞合的现象存在。

如何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以减少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范现象之一,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完美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曾经有人不无遗憾地指出:"为了给侵权行为下定义、人们已经作了许多尝试,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是令人满意的。

"(4)在不同语种的国家"侵权行为"有不同的文字符号,英语为"tor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反常性);法语为"delict"(一译为"不法行为");德语为"Delikt"(不法行为)或"Unerlaubte Handlung"(不许行为);而拉丁语为"dulictum"译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损害的种种行为)。

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有"不正当行为","不法行为","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等意思。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侵权行为之债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致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致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这种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有的国家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有的国家称为"致人损害之债",有的国家称为"损害赔偿之债",还有的国家称为"非合同所致损害"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则为"损害赔偿"。

(5)不当得利(英文为Unjustified benefits,法文为l, enrichissement sans cause,德文为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日文为:不当利得)(6)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

因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得利",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害之人,其结果是在获利人和受损害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民法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按照传统民法学者的认识,不当得利为一"事实行为",并且是一"有反于公平或正义"的不当行为。

(7)而按照我国民法中对行为合法性的广义理解,不当得利既无合法原因,又造成他方的权利侵害或利益损失,此类行为至少应为不合法行为;现代一些民法学者为避免此类矛盾干脆将不当得利视为事件。

实际上,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本来就有着内在联系,不仅在构成上具有类似之处,就是对其法律后果的性质有时也很难分清。

如侵权行为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都是法定之债,二者都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基本要件,都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内容等。

所以,它们之间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民法理论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不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对于受害方当事人已交付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学者历来有"不当得利"之说与"非法占有说"的尖锐对立。

一些学者认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若一方已受领他方给付的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行为。

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租赁关系消灭后,原承租人未交还租赁物,仍继续使用收益,属无法律上之原因使用他人物品,系实务上重要之不当得利类型。

(8)其返还后果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债务。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依法归于无效的仅为债权行为,而给付行为则因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仍属于有效,受领人取得财产仅缺乏原因,但却不属于非法占有。

另一些学者则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有存在之必要,他们认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给付行为当然也应归于无效,受领人占有他方财产者应构成非法占有而非不当得利,该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原物返还责任而非不当得利债务。

(9)这两类观点对于现代各国民法实践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确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国家多依前说解决此类问题;而在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则多依后说处理此类争议,如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的观点。

苏联民法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接受了德国民法"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的概念,但扬弃了构成德国民法特色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Die Lehre vom"abstrakt dinglichen Vertrag" ) 。

(10)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这里首先规定返还义务,显然不是因为不当得利而是非法占有。

但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观点也不是绝对的。

外国民法认为,占有的取得,标志着占有人取得了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于此场合,即使受害人对占有物拥有所有权,占有人对占有利益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只不过往往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竞合问题。

(11)有学者称之为"侵害权益之不当得利"( Eingriffskon-dition)。

(12)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对无权使用者得为禁止,得将所有物让与他人使用者,通常亦得请求支付对价。

因此,无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他人之物时,客观上侵害他人权利之"归属内容"(Zuweisungsgehalt des fremden Rechts),其使用本身即属致他人受损害。

不论有无肇致侵权行为法上之"损害",仍应认为已具备不当得利法上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之要件。

(13)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因给付而产生之下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对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情形上文已论述。

在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其典型形式是因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4)1.非法使用他人财物。

如非法使用他人的房屋,或租赁期限届满而对租赁物继续使用和收益等,均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行为人从财物之上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亦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

它是指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从而获得租金。

非法出租他人财产,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由此获得的租金无法律上的根据,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3.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

如无处分权人将他人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受害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并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

4.停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而获得利益的。

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债权的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以形成一种体系的概念,并"可以避免遗漏,以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因为各个请求权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时效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矩"。

(15)虽然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多种场合会发生竞合的情形,但毕竟他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功能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使违法方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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