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2012)
退市制度解读

三板扩容 转板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分管部门 监管办法 退市工作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的条件趋于成熟
能上能下、灵活顺畅 并非惩戒
一、退市方案总况
2 方案思路
引导价值投资、降低非理性预期、填补原有制度漏洞
(100万股) 、 B股100万股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面值
一、退市方案总况
3 具体方案(续)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续) 规范类退市标准
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被多次谴责(36个月内累计3次) 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完善恢复上市程序
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时间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明确恢复上市条件(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
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 退市公司
一、退市制度总况
海外主要市场年均退市率(2003~2007)
退市率= 当年退市公司数量/ 当年末上市公司总数
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英国伦交所主板
11.4%
英国AIM
11.6%
美国纽交所
6.2%
美国NASDAQ
8%
日本大阪交易所主 板
韩国证交所主板
3.3% 2.3%
日本JASDAW 韩国KOSDAQ
扣非后净利润为正值 净资产为正 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0)
一、退市方案总况
3 具体方案(续)
明确恢复上市条件(续) 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一.上市公司退市概念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后,由于经营所处的内外部经营条件的变化使其不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从而使其股票退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个完善而且成熟的证券市场,必定是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能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它可以引导市场投资者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合理经营,更好的服务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
二.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比较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退市事由方面存在的问题1.主动退市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我国由于”壳”资源的匮乏,因而费尽气力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往往拥壳自重,不会轻易的主动退出证券交易市场。
当公司出现可以主动的情形时,他们采取的措施并不是申请退市,而是千方百计的去弄虚作假,造成我国主动退市制度的设定成了一个摆设。
2.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退市制度目前我国退市类型只有强制退市一种,公司退市自主权不强。
而成熟的证券市场把退市分为三种类型: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自动退市。
既有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上市标准时由证券交易所使其强制退市,也有上市公司在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后主动退市。
而我国只有强制退市一种。
(二)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存在的问题1.标准的细化问题目前我国退市标准相对单一,可操作性欠缺。
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可以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两个尺度。
发展至今我国退市制度的核心一直没有变动,还是以”连续亏损的持续区间”作为衡量尺度,而对于股权分布、股票市值、净资产等的具体细节基本没有涉及。
2.退市程序存在不足st、*st存在的原因是证券监管者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置投资风险警示向公众投资者提示上市公司存在的可知风险。
但这些设置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被改变了原意。
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冠上st、*st的股票却成了抢手的香饽饽。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股票退市是指公司的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上市,也就是股票从市场中消失。
退市通常发生在股票价格长期低迷,经营状况不佳,发生重大违规等情况下。
这篇文章将介绍股票退市的规则和流程。
一、退市规则1.股票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各大股票交易所都有退市规则,具体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所有所不同。
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为例,股票可能被退市的情况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为负,且不具备盈利预期;(2)公司经营活动大幅缩减;(3)公司主动要求退市;(4)公司涉及到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
2.《公司法》的退市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某个上市公司停止经营,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下,股票将会被强制退市。
3.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规范和有效运行。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信心,也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退市流程1.停牌和公司通告交易所或者证监会一旦发现公司出现退市情况,交易所将会立即启动退市流程,即通知公司停牌,并要求公司发布公告,及时告知股东和市场相关信息。
2.组织调查和报告交易所和证监会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同时,公司也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
3.判定是否需要退市根据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判定公司是否需要退市。
如果经过审查和审核认为公司符合退市条件,就会提出退市决定,并通知公司。
4.市值阈值和其他退市条件除了上述通常情况,交易所还有一些其他的退市条件,例如市值低于一定阈值,每股股价长期低于主板上市公司相应期间均价等。
如果公司被认定符合这些条件,也会被予以退市。
5.执行退市决定并腾退职权股票如果公司被认定需要退市,交易所将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股票退市。
同时,该股票也会被腾退出所有交易所中相关的股票。
总之,在现代社会,退市是业务的发展不断变异和调整的常态。
作为股票投资者,我们还需要关注新闻和市场变化,不断跟踪和了解我们持有的基础资产的表现情况。
创业板退市制度

历史上看,主板出现退市公司的现象极少,而中小板从未出现过退市公司。
能否真正改变股市垂死不退的现象尚需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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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
关键在于真正的落实执行 退市惩戒机制要及早跟上
确认所选股票中是否存在公司基本面“困难户”,务必避免有退市风险的 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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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点评
成熟市场的一小步,A股市场的一大步
起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制度出台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某些公司出局
退市涉及各种复杂关系,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
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对创业板的影响外,将对形同虚设的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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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11
证券简称 向日葵
所属行业 电气设备 下滑,今年有可能继续亏损。
点评 2011年扣非后实际亏损,基本面较差的光伏组件企业,受困于组件价格不断 公司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有亏损可能。MMORPG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作为二
300052 300081 300264
中青宝 恒信移动 佳创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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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解读
2012年5月4日 上海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Broad Resource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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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解读 二、面临退市压力的企业 三、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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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股票退市制度

股票退市制度简介股票退市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从证券交易所摘牌的过程。
在中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如不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违反了证券市场法规,那么它就可能会被退市。
在证券市场上,股票退市不仅代表了公司自身的业绩出现问题,更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手段。
因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需要相信,证券市场的监管方能够及时地惩罚那些不遵守证券市场规则的公司,并保护广大股民的权益不受损失。
股票退市的背景和意义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的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不遵守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的公司、远离公司治理标准、伪造账目等问题越来越多,退市制度成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通过退市制度,可以及时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退市除了能减少不良公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更能维护股市稳定,避免市场躁动,防止股票市场的牛市熊市出现托底行为、套现机会和打压市场等不稳定情况。
股票退市的原则股票退市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性决策退市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退市可能对市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兼顾对当事人和市场的保护,理性、公正、效率地评估退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平公正股票退市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对某些公司或投资者片面,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退市机制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指导市场发展。
保障投资者利益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在保障市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多方合作退市制度的实施必须得到各方的配合。
各个部门应该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基础上,各尽其责,形成有效的合力,共同推动退市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
股票退市的程序从立案到实施的流程大致如下:•立案。
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接到相关部门关于某个公司侵害证券法律规定或交易所规定的行为举报并经过核实后,即立案审查。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概述退市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和要求的一套制度体系。
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完善的问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 退市门槛较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门槛相对较低,导致一些实力薄弱、业绩亏损的公司可以长期挂牌,并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潜在风险。
2. 退市程序复杂:当前,上市公司退市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程序,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等多个阶段,程序复杂、周期长,导致投资者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3. 退市制度执行力不足:当前,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欺诈等行为,但退市制度执行力不足,难以对违规公司进行及时退市处理。
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提高退市门槛提高退市门槛是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的关键一步。
应该通过制定具体的退市标准,如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对亏损较大、实力较弱的公司进行退市。
此外,还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流动市值、股东人数等指标来综合评估公司的实力,提高退市门槛。
2. 简化退市程序为了提高退市效率,应该简化退市程序。
可以考虑制定明确的退市流程,缩短退市程序的时间,提高退市决策的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退市工作组织,加强对退市过程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应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
可以通过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约束公司的行为。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执行机构,加强对退市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退市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退市是一项重大的商业决策,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摘要】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完善的退市标准体系、严格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条件、规定了退市公司另板交易和退市公司的去向、改革了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这些制度的提出是重大进步,但是,仍需从完善对交易所的监督和处罚的救济措施、对相关人员的事后追责和完善退市相关诉讼机制三个方面来完善有关制度,从而实现已有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更好保护。
【关键词】退市制度;听证制度;公益诉讼;投资者利益保护一、创业板退市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基础“所谓创业板退市制度,是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或者不满足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限度要求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创业板市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市场基本制度。
”[1](一)退市是违反上市协议的一种必然后果实质上,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和交易所协议的方式上市交易的,欲上市公司只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方完成上市工作。
[2]而退市在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因对这种协议的违反而应受到的处罚,所以,除了该市场的特殊性之外,其与合同的处理并无二致,退市只是违反该种制度理所当然的一种后果,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无需怀疑。
(二)退市制度与创业板的设立初衷契合创业板成立的背景主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硬性要求,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
创业板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而诞生的交易平台,应当为解决企业发展而建功立业,所以,其应当更多地吸纳优质企业进入,为其提供融资机会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淘汰那些劣质的公司,从而真正实现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这一创业板设立目的。
(三)退市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作为资本市场,如果没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资源是不可能得到优化配置的。
因此,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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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本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退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本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恢复上市的审核期限恢复上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视同自动撤回恢复上市申请,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或者对本所决定所提复议的审核期限各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四、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本所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股份转让板的转让服务规则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本所将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转让板转让。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
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网站)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附件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两年新增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两年三年四年新增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新增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新增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新增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市条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新增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质量,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和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所起草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