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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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心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中心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市属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各公园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对市属公园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市属公园。

公园内所有为游客服务的一线岗位均应按此规范执行;其他各工种应树立服务意识,参照本规范执行。

1.3公园服务管理应以世界眼光、一流标准为目标,其管理和服务水平应当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四个服务”①、“三个面向”②的要求相适应。

1.4 公园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主动、热情、方便、周到”,对服务岗位的要求是一微笑;二问好;三按其所在岗位的规范进行服务。

1.5各公园可依据此规范制定和细化岗位服务规范及标准,并督促员工执行。

第二章门区服务2.1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公示。

2.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服装,持证上岗。

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

2.3 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2.4 票券使用中的管理2.4.1各公园应严格按照《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京价(检)字[2002]156号),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2.4.2 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2.4.3售票出现差错时,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

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2.4.4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4.5验票员须在验票的同时撕下副券,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2.4.6 公园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三章殿堂和讲解服务3.1 殿堂展室服务3.1.1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

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

环境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3.1.2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占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区、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应指定专职管理部门或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

具体范围、分类标准和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入帐。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国有资产,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经过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或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的,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资产的合理配置、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提高员工对资产管理的意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美好家园养老集团及属下各分机构。

3.固定资产的定义3.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3.2 办公室固定资产主要指:桌椅、茶几、公文柜、保险柜、碎纸机、过塑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调机、POS机、验钞机、吸尘器、消毒柜、冰箱、保鲜柜、货架、音响设备、无线/有线话筒、炉具、厨具、绞肉机等。

2000元以下300(含)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视同固定资产。

4.管理分工4.1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行政类固定资产实物采购、日常管理、维修、报废、异动等工作。

4.2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账务管理,应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明确资产折旧算法等。

4.3 各下属机构由各院点综合管理部统筹管理,各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职员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职员负责保管。

5.资产管理职责5.1 资产管理采用账、实分开的原则,各部门实行职责分工,即:财务管理中心为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中心为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人)为资产的保管部门(人),负有保管责任。

5.2 价值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中心5.2.1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资产投资预算的汇总编制以及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监控,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

5.2.2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监督对包括受托管理资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与行政管理中心定期对帐,保持帐实相符。

各中心及各院点每季末须将固定资产清单报公司财务和行政管理中心备查。

5.2.3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盘点工作。

5.3 实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中心5.3.1 负责制定或修订所各自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园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园计发〔2012〕26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xx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公园所属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xx公园各项固定资产管理活动,要严格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xx公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公园固定资产的监管机构,对全园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领导小组由园长、书记担任组长,副园长任副组长,后勤队、计划财务科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其主要责任是:(一)根据市财政和市公园管理中心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并汇总上报公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公园各部门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全园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后勤队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园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协调各部门做好购置、报废、调拨等日常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公园各科、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组织、审核、汇总、上报公园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协同后勤队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科以及电器、设备审查小组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批量采购以及工程、项目等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部门主管园长负责各科、队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管、审批与考评。

第五条各科、队长组织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1〕17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我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财政资产配置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

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第三章建设与保护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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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京园计发〔2006〕189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市公园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公园管理中心对本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监督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市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八)接受市公园管理中心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第八条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

2.建筑物: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3.附属设施: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4.古建筑物:无账面价值的古建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园林绿化机械设备和其他机电设备、信息网络工程设备、消防设施、医疗器械、各类学校教学实验设备、文娱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陈列品、古树,如古玩、字画、展品、藏品等。

古树以绿化普查的界定为依据。

(五)图书。

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动物)。

第十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十一条每月财务部门结账前要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

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

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动物、文物、古建筑、古树以数量进行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整体入账。

第十四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凭此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各单位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登记固定资产账,待房屋产权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凭产权证调整差价。

第十五条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经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单位等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固定资产购置,按市财政局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相关规定。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配置,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建立不同单位以及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条各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审核。

(二)市公园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固定资产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章文物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管理细则和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文物的总账、分类账,并编目造卡,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藏品档案,设立专门的保管部门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文物库房及保管设备要符合保护文物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

合理利用文物应在不改变原状、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原则下,分级、分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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