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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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庭长、法官:我代理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书。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王某的无罪。

根据相关案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被指控的罪名并请求法庭予以宣判。

一、证据不足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不足之处。

根据查案资料,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王某涉嫌从事走私活动。

然而,这些证据并未能够明确证明王某有意犯罪的行为。

王某作为一名货运司机,他的工作职责只是按照指定路线和方式进行货物运输,并不直接参与走私活动。

此外,检方提供的证据也缺乏清晰的时间、地点和目击证人等关键信息。

这使得检方无法证明王某存在实际的走私行为,仅凭证据的不完备性就认定其有罪是不合理的。

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在审讯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方面,检方的某证人证言称曾目击到王某从事走私行为;另一方面,另一位证人证言却称并未注意到王某的任何可疑行为。

这种矛盾的证人证言使得原本存在的可疑行为指控变得难以证实。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至关重要,而这种矛盾的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检方的指控。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检方未能提供清晰、一致的证人证言来证实王某的罪行。

三、王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王某辩解称在该次运输活动中并没有意识到所运输的货物涉及走私。

根据我方调查,王某是基于货主要求提供的装载指令,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由于缺乏详细的货物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王某并未能识别货物的具体性质。

因此,王某的行为仅是按照货主的指示完成工作,不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况。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意识到并了解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后果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证明王某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有罪。

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矛盾使得检方的指控难以站住脚。

而王某的辩解也是合理的,他根据指示完成货物运输工作,并未能认识到涉及走私的性质。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遵循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断,宣告王某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3篇)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市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张某,年仅25岁。

张某的死亡原因初步判断为钝器击打头部导致死亡。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经过调查走访,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张某某,男,28岁,无业,与死者张某有债务纠纷。

警方在张某某的住处搜查时,发现了一根疑似作案工具的木棍。

经过鉴定,该木棍上留有死者的血迹。

二、案件经过张某某被逮捕后,警方对其进行了讯问。

张某某在讯问中承认,他曾与张某有债务纠纷,并在案发当晚,因为债务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用木棍击打了张某的头部。

张某倒地后,张某某感到害怕,逃离了现场。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认定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请求。

律师认为,张某某虽然有债务纠纷,但并无杀人动机;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张某某就是凶手;此外,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 无杀人动机: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与死者张某的债务纠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张某某产生杀人动机。

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说明其并无杀人动机。

2. 证据不足:辩护律师指出,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一方面,警方在现场发现的木棍上留有死者的血迹,但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中并未提到张某某使用木棍击打死者。

此外,现场勘查也未发现明显的挣扎痕迹,不能证明死者是在与张某某搏斗中死亡的。

3. 自首情节:辩护律师强调,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虽然有债务纠纷,但并无杀人动机。

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能充分证明张某某就是凶手。

同时,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某无罪。

五、案件评析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无罪辩护词范文篇1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对这起伤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

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其最深深的忏悔!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责任依法就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述,以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同意被告人Y某的辩护人关于Y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

由于过失不能构成共犯,如果Y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那么,被告人L某、P某不构成犯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L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在此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L某、P某由始到终没有伤害F某的故意。

第一,根据Y某、L某的供述,......L某与F某没有仇恨,没有伤害F某的动机。

第二,根据被告人Y某的供述,Y某与F某是认识的,可以说得上是朋友关系......说明Y某本来是没有伤害故意的,L某、P某就更加不可能产生伤害的故意。

第三,L某关于“感觉到Y某可能要打F某”口供中的表述只是一种猜测,更加没有与Y某达成共识,甚至共谋。

综上所述,L某没有产生过伤害F某的故意,也没有产生过帮忙他人伤害F某的故意。

(二)被告人L某与P某没有对F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具体描述)(三)L某没有因故意或者过失而置F某于危险境地。

L某不是F某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没有与F某存在法律上或者上的关系,双方都是成年人,L某没有照顾F某的义务......(四)被告人L某对F某受到伤害无法预见,对F某的处境存在危险也无法预见。

逯某无罪辩护辩护词

逯某无罪辩护辩护词

逯某无罪辩护辩护词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逯某的委托,指派律师胡安昭担任被告人逯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根据参加本案法庭审理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及王某的200X年X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4--7行的记载“-----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妹妹、我对象李某、我妹夫王某还有我们村人刘某,他们几个人来了以后,就去找这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就往北跑了,他们就追了过去------”及王某200X年X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2行的记载“-----从家里回来后,对方来了很多人,俺对象也来了,见打人的司机往北跑-----”及王某200X年X月2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8--10行的记载"----在东商业街的北头,我看见有四、五个男的追我女儿的对象逯某,逯某脸上有血,他往北跑-------”及李某200X年X月2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第7---9行的记载“---我看见王某用手抓住了这个小青年的衣服,这个小青年在挣脱的时候,用手甩了王某一下,王某就被他给带倒了------”及刘某200X年X月2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1---3行“----在饭店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王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事要回去。

这样我就开着车拉着王某和刘某一块到了XX村东商业街---”第7---9行“---这个小伙子想往北跑,王某用手抓住了小伙子的衣服,小伙子用手一甩王某抓他的手,王某就跪在地上了,小伙子往北跑了,王某又站起来向北去追------”及刘某200X年X月21日的询问笔录第1页第12行至第2页第11行的记载“---问:王某的腿上是怎么造成的, 答:那天中午我和王某准备在一块吃饭,王某从饭店接了电话然后我们就一块去了X庄商业街,王某的媳妇和小姨子正和一个小伙子打架。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无罪辩护。

就像我们都知道,一个人不能被随随便便就扣上有罪的帽子,每一个被指控的人都有可能是清白的,我的当事人也一样,他就像是一只被错怪的小羊羔,无辜地站在这儿等待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事实不清。

首先呢,咱们来看看这个案子的事实部分。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做了[指控的行为],可是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太多的疑问就像迷雾一样没有被驱散。

比如说,关于事件发生的时间,证人甲说他看到我的当事人在[时间1]出现在案发现场,可是证人乙却又说好像是在[时间2]。

这就像两个人在描述同一场电影,但是开场时间却不一样,这怎么能让人相信这个所谓的“事实”呢?这时间上的混乱就像一团乱麻,把整个案件的基础打得七零八落。

再看看地点,控方说事情发生在[地点],但是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这个地点就是事件真正发生的地方。

就好像你说一个人在森林里做了某事,但是你却不能清楚地指出是哪片森林,这是不是很不靠谱呢?这就好比你告诉别人你在一个大房子里丢了钥匙,可是你连这个大房子在哪个小区都说不清楚,那别人怎么能相信你真的是在那个大房子里丢的呢?二、证据不足。

说完了事实不清,咱们再聊聊证据。

大家都知道,证据就像盖房子的砖头,没有足够的砖头,你怎么能盖起坚固的房子来判定一个人有罪呢?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很多关键地方都像个“瘸腿的凳子”,站不稳。

比如说,他们提供的物证[物证名称],说是能证明我的当事人和案件有关系。

可是这个物证呢,它的来源就很模糊。

就好像你在路边捡到一个东西,然后就说这个东西是隔壁老王犯罪的证据,但是你根本不知道这个东西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别人丢在那儿的,还是被人故意放在那儿误导大家的呢?这个物证就像是一个没有身份的神秘来客,我们根本不能确定它和案件到底有没有真正的联系。

再看看证人证言,证人丙的说法那是变来变去,一会儿说东,一会儿说西。

刚开始的时候,他说我的当事人当时看起来很可疑,但是当我们深入追问一些细节的时候,他就开始含糊其辞了。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

无罪辩护范文格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大家好!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无罪辩护,就像一场寻找真相的冒险,我得带着大家穿过重重迷雾,去看清事情的本来面目。

一、开场白与案件背景。

我想先简单说说这个案子。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了[具体罪名],这就像突然有一片乌云罩在了他的头上。

但是,咱们可不能光看这乌云就认定下面一定是暴风雨,得仔细瞅瞅这云里到底藏着啥。

二、对指控证据的质疑。

1. 证据链的完整性。

首先啊,这个案子的证据链就像是一串珠子,看着是串起来了,可仔细一瞧,有些珠子是松的,根本串不紧。

控方提出的证据,这一块那一块的,看似很多,但就像拼图少了几块关键的部分,根本拼不出完整的画面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比如说,关于[关键事件]的证据,只有一个模模糊糊的证人证言,这个证人自己当时的状态都不太清楚,就像一个喝醉了的人指路,能指对吗?而且,没有其他实质性的物证或者更可靠的旁证来支撑这个证人说的话,那这个所谓的证据就跟在沙滩上建高楼一样,风一吹就倒了。

2. 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再说说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有些证据的来源就很可疑,就好像在一个黑暗的小巷子里捡到的东西,你不知道它到底是从哪儿来的。

像那个[列举可疑证据],取得的程序好像有点不符合规定,就像是没有敲门就闯进别人家里拿东西一样,这种情况下得到的证据怎么能让人信服呢?还有一些证据,经过仔细分析,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自己看到的是白天鹅,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黑天鹅,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这样的证据怎么能拿来定我当事人的罪呢?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1. 主观方面。

咱们来看看这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先说主观方面,我的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啊。

他就像一个在森林里乱走的人,不小心走进了一片迷雾,但他自己都不知道这是个危险的地方。

比如说,在这个案子里,[解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他做那些事情的时候,完全没有想过会触犯法律,他的想法就像一个孩子单纯地在玩游戏,没有任何恶意。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3篇)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3篇)
2. 紧张、害怕导致逃逸
辩护律师提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非故意逃逸,而是因为紧张、害怕。张某在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他并未意识到自己造成了他人重伤,直到事后看到新闻报道才得知。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张某害怕承担责任,因此离开了现场。
3. 缺乏逃逸动机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在案发前与受害者并无矛盾,且无逃逸动机。张某在庭审中陈述,他与受害者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送孩子上学,并非有意为之。
三、辩护过程
1. 收集证据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了以下证据:
(1)张某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并非虚假。
(2)张某与受害人的交易记录,证明张某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2. 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事故的问题
首先,张某在事发时并未超速行驶。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张某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低于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其次,张某在事发前已采取减速措施,但在进入弯道时,由于视线受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张某在事发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警方抓获,但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审查证据、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方式,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本案反映了以下几点:
1. 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2.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缺乏证据的指控难以成立。
3. 紧张、害怕等心理因素可能导致嫌疑人作出非理性行为,但在审判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真理迷宫里寻找出口的探索者,而这个出口,就是还我当事人的清白或者让他得到公正的、罪轻的判决。

一、无罪辩护。

# (一)证据链不完整。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控方提供的证据。

这就好比是要搭一座通往定罪的桥,可这桥啊,缺了不少板子。

比如说,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了盗窃案,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

可是,审判长,您想啊,那是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的,凭啥就认定那脚印就是我当事人作案时候留下的呢?这就好比在一群穿黑衣服的人里,看到一个黑影,就说这个黑影肯定是某个人,这也太草率了吧。

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辅助,比如说监控拍到他作案的过程,或者在他身上搜到赃物,光凭一个脚印,这证据链根本就不完整,怎么能就这么给人定罪呢?这就像盖房子,光有一块砖,就说这是一栋房子,这不是闹着玩嘛。

# (二)主观故意不存在。

再说说主观故意这事儿。

我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可是实际情况呢?当时那就是个意外啊。

我的当事人和所谓的受害人在酒吧里,大家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过头了。

受害人当时是自己没站稳,往后一倒,我当事人出于本能伸手去拉,结果不小心扯到了他的衣服,受害人就摔倒受伤了。

这能说是故意伤害吗?我当事人可没有想伤害他的想法啊,就像在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摔倒了,你去扶一把,结果没扶好,这能怪扶的人吗?他是好心,不是故意去推人或者打人的。

如果这样都要被定故意伤害罪,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有人要摔倒了,都得躲得远远的,这社会还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二、罪轻辩护。

# (一)犯罪情节较轻。

如果法庭不认可我的无罪辩护观点,那咱们也得说说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就拿这个盗窃案来说吧,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事儿他错了,他也承认。

但是啊,他的情节和那些惯犯、大盗可不一样。

他当时是因为失业了很久,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孩子饿得直哭,他一时糊涂才犯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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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郑某的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刑法第271条:职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1、根据证人毕朝英2014年5月5日作出的证言显示,浙江新新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说说是投资,其实就是出借资金的业务,并且业务这块都是郑某来负责的。

但是国家有规定,公司之间不能出借资金,所以业务上的往来资金一般都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

而对于公司往来款项应打入哪个账户,公司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方便客户付款,每笔业务的利息都是根据郑某的指定打入指定的银行卡,最终汇总到财务。

杭州网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张伟明和胡凯的账户即被用于收取本次资金出借的利息。

证人毕朝英还提到郑某在股东开会的时候,曾多次提出过谈业务的时候利息适当增加点,一部分利息是进入公司财务账,剩下来的利息作为开展业务的费用,这部分供郑某调配。

当时虽然没有形成决议,但是股东都是认可的,实际上郑某也是这么在操作的。

事实上,郑某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他自己还倒贴进去很多钱。

当时达成合意,只要公司的资金有保证,放的利息能够顺利拿回来,郑某对于额外利息怎么去开展业务股东们是不管的。

从证人证言可以得知,股东们对于郑某关于利息方面的操作没有异议,大家也都是默认许可郑某自由支配多余的利息。

并且在公司实际事务的操作中,股东们一直都是知晓被告人郑某对于利息的操作的,此前也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2、根据被告的供述和辩解,其表示12万元是额外的利差,但是
公司股东之前就已经口头讨论过,除了固定的利息作为借款利息上交公司外,郑某有权支配一部分的利差作为开展业务所要支出的费用,因此,这12万元是用于开展业务了,但是至于开展了哪些业务被告人已经记不清了,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占为己有并为个人所用。

从主观要件来看,被告人郑某并没有占有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事实上也不存在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

二、书证第五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岗位职责(来源:新新凯瑞公司,卷二P56-77),证实:犯罪嫌疑人郑某在新新凯瑞公司中作为总经理的职务职责情况。

负责放贷资金及利息的收回、收取及催讨等事宜。

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实行风险、效益奖罚挂钩制,公司业务责任人(总经理)年终提取净收益的2%的奖励,对不能收回的资金需承担10%的赔偿。

对为本公司介绍、提供放贷业务单位成功的个人或单位可从本公司提取介绍费或佣金,提成比例视放贷金额、借款单位状况等具体确定。

1、郑某作为浙江新新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任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客户拖延还款现象严重,其中包括出借给澳普兰制造(湖州)游艇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借款难以追回。

根据证人毕朝英的证言可知,被告郑某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自己还倒贴进了很多钱。

本人认为对于这个情况其他股东应该都是知情的。

因此,即使被告人郑某截留了涉案利息,其也只是想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只是手续不完善而已,其并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2、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公司业务责任人即总经理郑某年终可以提取净收益2%的奖励。

公司的大部分业务都是由被告人经手的,其他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商业操作。

根据浙江新新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潘养雪的证人证言,公司自成立以来未进行股东收益分配。

退一步讲,被告郑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一直尽心尽责为公司拉拢业务,以公司利益为重,他取得他应得的报酬也无可厚非。

更何况,被告人郑某并没有将公司财物收为己用,而是继续用于开展公司业务。

三、(15)证明、收条(来源:新新凯瑞公司,卷一P12-13),证实:2011年10月21日,新新凯瑞公司已经收到郑某本人退还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整。

1、根据被告郑某的供述和辩解,当时公司股东毕朝英跟他讲过,说算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要被告把这个钱拿出来补偿给公司,就没事了。

加上当时还有2000多万的钱没有收回来,被告人认为觉得自己也有责任,就想着把12万当成是给公司的补偿就可以把事情解决,于是就说这个谎称这个钱是自己用掉的,但这个情况并不属实。

这个事情当时公安也是知道的,公安让被告人把公司的要求处理好,他们就会撤案的。

而在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郑某就已经将12万元的利息退还给了公司,被告积极退还款项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占用公司财物的情况也早就不成立了。

而且当初公安要求被告人郑某返还12万元也不是基于职务侵占这样的罪名。

股东要求以这12万元为名目判决被告职务侵占罪名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根据多人的证言的可知,出借给澳普兰制造游艇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8%,而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大约是月息在千分之五左右,这8%的利息远远超过了同期的银行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超出银行借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被告人郑某对占有额外利息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根据证人潘养雪的的证言,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是不进入公司财务帐的。

公司的财务帐反映公司的资本收益等会计信息。

出借给给澳普兰制造游艇有限公司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是无法反映在公司账面上的。

辩护意见认为,既然公司财物信息中没有关于利息收入的记载,那么利息收入也不能当做是公司财物来看待。

既然利息收入不能当做公司财物,那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更是无从说起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被告人取得12万元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郑某已及时返还这12万元,并未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郑某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XX
2015年1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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