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开办费设置
筹建期间的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二、按照上面开办费核算的内容,如果评估费、咨询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等,属于筹建期的建设项目支出,应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不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是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别核算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该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在筹建期间搞固定资产建设的,对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有关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开办费的相关规定(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
会计制度_开办费(3篇)

第1篇一、引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设立、筹建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各项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并在企业开始经营后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
本文旨在阐述开办费的会计制度,包括开办费的核算方法、摊销方法以及管理措施。
二、开办费的核算方法1. 开办费的范围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1)登记注册费:包括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等。
(2)咨询费:包括法律咨询费、财务咨询费、审计咨询费等。
(3)场地租赁费:包括租赁场地发生的租金、押金、违约金等。
(4)装修费:包括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的装修费用。
(5)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费用。
(6)人员培训费:包括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费用。
(7)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办公用品费等。
2. 开办费的确认企业在发生开办费时,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1)实际发生原则:开办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2)因果关系原则:开办费应与取得经营收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受益原则:开办费应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3. 开办费的计量开办费应以实际发生金额计量。
企业在发生开办费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量:(1)取得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按照会计科目,将开办费归集到“管理费用”科目。
三、开办费的摊销方法1. 摊销方法的选择开办费的摊销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线法:将开办费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2)加速摊销法: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递减的方式摊销开办费。
(3)产量法:根据产品产量或销售量,按比例摊销开办费。
(4)实际完成法:根据实际完成的生产、经营情况,摊销开办费。
2. 摊销期限的确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应根据开办费的性质、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5年。
3. 摊销金额的计算采用直线法摊销开办费时,计算公式如下:每月摊销金额 = 开办费总额÷ 摊销期限(月)四、开办费的管理措施1. 加强预算管理企业在设立、筹建过程中,应加强对开办费的预算管理,确保开办费的使用合理、有效。
开办费账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学会计论坛(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二、开办费的归集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㈠开办费的归集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及会计处理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及会计处理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
开办费列支范围

创办费的列支范围(一)创办费的详细内容1、筹建人员开销的花费(1)筹建人员的劳务花费:详细包含筹备人员的薪资奖金等薪资性支出,以及应缴纳的各样社会保险。
在筹建时期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花费,假如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薪资总数的 14%计提员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含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结合委员会费2、公司登记、公证的花费:主要包含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备资本的花费:主假如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状况(1)引进设施和技术需要消化汲取,选派一些员工在筹建时期外出深造学习的花费。
(2)邀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有关花费花费。
5、公司财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余花费(1)筹建时期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社交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公司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花费(4)其余与筹建有关的花费,比如资讯检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信费以及庆典礼物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创办费范围的支出1、获得各项财产所发生的花费。
包含购建固定财产和无形财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有关人工花费。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花费。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公司进行了检查、洽商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款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商业务所发生的款待花费不得列作公司创办费,由提出邀请的公司负担。
3、为培训员工而购建的固定财产、无形财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创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备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创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之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花费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确实定公司筹建期确实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比如《外资所得税法实行细则》中规定,外资公司筹建期为公司被同意筹备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之日止的时期。
新开办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开办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一、什么是筹建期筹建期:一般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税法或新会计准则中,并未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进行精准的界定,一般来说,是企业经过筹建已经具备生产经营的能力,并开始进行其产品的生产或者劳务的提供。
而实务永远是最复杂的,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对不同行业对筹建期的划分简单举例如下:1、工业企业,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等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这段时间可以判定为筹建期。
2、商业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判定为筹建期。
3、服务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判定为筹建期。
以上只是举的个例,小伙伴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区分的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二、筹建期—开办费筹建期可计入开办费的支出有哪些?首先,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一般分为2种:一种是属于筹建开办费用性质的支出,按照“开办费”处理,具体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企业注册登记、公证费用,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一种是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科目。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生产经营、培训职工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因购建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筹建期不可计入开办费的支出有哪些?1、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邀请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由投资方自行负担。
3、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不得计入开办费,由投资方自行负担。
应明确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及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应明确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及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对于企业在筹建期发⽣的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教育经费及职⼯福利费等,这些有扣除标准规定的费⽤是否属于开办费的范畴及按什么标准扣除,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做法不⼀。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相关的内容。
原《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四条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出。
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件中,⼀直没有规定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及扣除标准。
⼤体上分为两种处理⽅式:⼀种⽅式是仍然参照原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四条及《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招待费不列⼊开办费的范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不列⼊开办费的范畴。
另⼀种⽅式是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对开办费内容的规定处理。
对企业筹建期发⽣的除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资产成本的⽀出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的费⽤,均按开办费核算,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究竟企业筹建期发⽣的⽀出,哪些内容应列⼊开办费核算,哪些内容不应列⼊开办费核算,以及税前扣除标准如何?上⾯的两种处理⽅式哪种做法⽐较合理呢?笔者认为,⾸先,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看,企业税前允许扣除费⽤的依据,应当是建⽴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
企业筹建期是企业存在的特殊时期,这时期企业只有投⼊,⽽没有收⼊,企业筹建期间发⽣的上述费⽤⼜属于合理、必要的费⽤⽀出。
因此,特殊时期发⽣的费⽤,应有别于正常时期,税收上应当给予特殊的处理⽅法,这样才能体现出税法的合理性和⼈⽂性,以便给企业以后的经营发展提供⽀持。
其次,原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作废,不应再使⽤原规定处理现在的税收事宜。
由此看来,上⾯的第⼀种处理⽅式显然有些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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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筹建期”、“生产经营开始日”的相关法规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3、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
筹建期年度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7、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003年12月0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综合上述相关解释,“筹建期”是指经批准(或协议、合同生效)筹办设立至开始生产经营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止的期间,称之为“筹建期”。
不过有人也作出对不同具体行业的解释,可供参考:对于筹办期的定义,应该是根据企业情况来定,一般应这么定义:1)工业性质的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要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一般以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以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当然这些时间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比如说商业性质的企业或服务性质的企业,有可能也有基础设施的建设、装修期,那就要把这时间推迟到装修完毕以后。
二、“开办费”应包括的范围和内容1、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规定:“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702 开办费科目使用说明明确:“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其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19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科目使用说明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上述相关文件除(95)财工字第223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外,对“开办费”支出的具体内容,都是源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解释,基本是一致的,未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对开办费的列支范围,在网上有大同小异的列示,经整理补充可供参考(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和有关福利性的支出。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筹建期间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应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和年限的演变“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随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发展而变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2、《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