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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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

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房地产典当贷款业务,明确本典当行(“典当行”)与客户(“借款人”)的权力义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浩天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章程》”)。

第二条《章程》所指的房地产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期赎回典物的一种抵押贷款。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借款人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

2、借款人应保证名下所属房地产来源合法,且对用于典当的房地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的身份及典当物契据证件真实、有效,并且身份证与房地产权证,权属一致;代理人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第三章典物第五条抵押的房地产应为借款人所有,权属没有争议,无查封、扣押和其它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抵押的房地产不在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土地使用权属企业所有,但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向企业有偿转让后方可抵押。

第八条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其它房地产。

第九条借款人须向典当行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一) 有关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及附图房地产他项权力登记文件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工商营业证书、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等有关证明) 新建、改建股份制企业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名下的房地产,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自然人抵押房产,除房地产权证外,还要提供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生产经营人员,要提供不欠税收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优先受偿的证明。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第五条地点: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章程资料

典当章程资料

典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典当行的宗旨、权利和义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障典当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典当行坚持合法、合规、诚信、稳健的经营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典当服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四章注册资本第六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一、典当公司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公司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建立的,从事综合典当、珠宝首饰典当、场地典当、汽车典当等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典当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典当公司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典当、拍卖、租赁、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典当公司的业务实行风险控制和审批制度,充分考虑业务风险和客户诚信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公正和安全。

第二章资本及其募集第五条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实缴。

第六条典当公司可以通过股份或债券公开发行、私募股份或债券、募集资金、贷款等方式调配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如有充足的利润,典当公司可以向股东分红,但须根据每年的业绩情况决定分红比例。

第三章管理结构与人员第八条典当公司的说明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由董事、监事组成,具体几人组成以公司的规模为准。

第九条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如届期满,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可以连任。

第十条典当公司可以设立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免。

经理层成员的任命是临时性和代理性的,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典当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典当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库,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对客户资料及财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典当公司应当依据商品类型和品质,及时、合理地估价,并严格按照典当合同中的约定出具票据。

第十四条典当公司应当对典当担保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对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典当公司典当担保覆盖范围不得超过估价的60%。

第五章费用标准与收费第十六条典当公司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典当协议约定,不得超过3‰。

第十七条典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适当降低服务费,对于典当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典当,可以适当降低服务费。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

《典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

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
第十九条 借款人根据《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本人的实际需要申 请借款。借款人一次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 人与典当行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合同》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 率。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典当行将借款人抵押的 房地产办理她项产权登记,并将契据进行质押,典当行根据借款人 申请的借款数额向借款人放款,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借款人。
管理的,要提供不欠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 准许优先受偿的证明。已出租的房产,要提供出租的合约。
第四章典当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
第十条 房地产典当贷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三档 最长为3个月,并可展期一次,但展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 期限。
第十一条 在典当期内,借款人能够提前赎当,利率仍按照原贷 款利率实行。
第七章还款及利息、 服务费的缴纳
第二十三条典当贷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必须将贷款本金、
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一次结清。每延误一日,借款人除应向典当行交
纳利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未还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 金。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能够到期还款,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
须一次性还清贷款、 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第^一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能够提出续当申 请,经典当行同意
后,借款人应在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典当行签定《续当 合同》。续当时,应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并重新核定典 当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贷款利率以月计算,按实际发生的天数 收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 及浮动范围确定。
第六条抵押的房地产不在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的乡镇、 村企业厂房等土地使用权属企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产权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款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

以下是典当管理细则,欢迎阅读!最新版本的典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行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和从事典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家庭将其动产、财产权质押为典当物或者将其不动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物,支付典当物利息,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典当物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业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经营组织或者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份相对控股;(六)符合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关于典当行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安全制度:(一)凭证受理、更新、兑现制度(照片);(二)典当的检查和保管制度;(3)通缉令审查制度;(4)可疑情况报告系统;(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公司章程(3篇)

典当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典当行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典当服务,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原则:(一)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二)诚信经营:坚持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三)稳健经营: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持续发展。

(四)创新发展: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提升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动产典当:包括但不限于金银饰品、珠宝首饰、手表、名包、名表、艺术品、古董等。

(二)财产权利典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三)房地产典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等。

(四)其他典当业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三章股东及股东大会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分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利润分配。

(四)转让股权。

(五)优先购买权。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

第九条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三)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

第十条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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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房地产典当贷款业务,明确本典当行(“典当行”)与客户(“借款人”)的权力义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浩天典当行房地产典当章程》(“《章程》”)。

第二条《章程》所指的房地产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名下的房地产作为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期赎回典物的一种抵押贷款。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借款人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

2、借款人应保证名下所属房地产来源合法,且对用于典当的房地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的身份及典当物契据证件真实、有效,并且身份证与房地产权证,权属一致;代理人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第三章典物第五条抵押的房地产应为借款人所有,权属没有争议,无查封、扣押和其它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抵押的房地产不在政府规划拆迁范围内。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土地使用权属企业所有,但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向企业有偿转让后方可抵押。

第八条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其它房地产。

第九条借款人须向典当行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一)有关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及附图房地产他项权力登记文件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工商营业证书、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等有关证明) 新建、改建股份制企业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名下的房地产,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

自然人抵押房产,除房地产权证外,还要提供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生产经营人员,要提供不欠税收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优先受偿的证明。

所抵押房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要提供不欠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准许优先受偿的证明。

已出租的房产,要提供出租的合约。

第四章典当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第十条房地产典当贷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三档,最长为3个月,并可展期一次,但展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在典当期内,借款人可以提前赎当,利率仍按照原贷款利率实行。

第十一条自典当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可以提出续当申请,经典当行同意后,借款人应在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典当行签定《续当合同》。

续当时,应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并重新核定典当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房地产典当贷款利率以月计算,按实际发生的天数收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典当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以月计算。

由于借款人提前赎当致使实际贷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服务费仍按一个月计算。

如:借款人原典当期为2个月,但借款人于1月零15天提前赎当,贷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但综合服务费应按2个月收取。

第十四条典当行按照典物的价值对典物估价,对典物估价时要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及现场勘察的结果做出合理估价。

第十五条典当率最高为50%。

第十六条典当率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典当率=贷款本金/典物估价第五章典当贷款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阅读《章程》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典当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典当行审查通过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于3日内带相关材料到典当行办理房地产典当贷款签约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办理房地产典当贷款,应与典当行订立《房地产典当合同》,并承诺一旦发生绝当,所抵押资产由典当行委托浩天拍卖行(“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借款人根据《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本人的实际需要申请借款。

借款人一次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与典当行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合同》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率。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典当行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他项产权登记,并将契据进行质押,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申请的借款数额向借款人放款,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在办理典当贷款前及典当贷款期间不得将典当物作为标的物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处置。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交纳综合服务费。

若典当贷款到期五日后,借款人仍未还款,典当行有权将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地产按绝当处理,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借款人应无条件向典当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处置所得金额用于支付典当行的本息及综合费用。

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典当行本息及综合费用时,借款人对上述贷款承担完全的连带责任并以名下的全部资产对不足部分进行清偿。

第七章还款及利息、服务费的缴纳第二十三条典当贷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必须将贷款本金、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一次结清。

每延误一日,借款人除应向典当行交纳利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未还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可以到期还款,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时须一次性还清贷款、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经典当行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必须结清当前的利息。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典当合同》、《拍卖授权书》及其他附件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共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市浩天典当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浩天典当行证券典当贷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证券典当贷款业务,明确本典当行(“典当行”)与客户(“借款人”)的权力义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担保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浩天典当行证券典当章程》(“《章程》”)。

第二条《章程》所指的证券典当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名下的证券作为典物,从典当行典予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期赎回典物的一种质押贷款。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借款人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

2、借款人应保证名下所属证券来源合法,且对用于典当的证券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的身份及股东资料证件真实、有效,并且身份证与资金卡、股东卡一致;代理投资者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投资授权书》。

第三章典物第五条典物应为借款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以下简称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的所有资产,其中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是指借款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中所有资产作为典物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进行证券交易(PT股票、加*号的ST股票、B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除外)。

第四章典当贷款的期限、利率、典当率第七条证券典当贷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三档,最长为3个月,并可展期一次,但展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八条在典当期内,借款人可以提前赎当,利率仍按照原贷款利率实行。

第九条自典当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可以提出续当申请,经典当行同意后,借款人应在典当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典当行签定《续当合同》。

续当时,应结清前当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并重新核定典当贷款金额。

第十条证券典当贷款利率以月计算,按实际发生的天数收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为基础,在上浮50%以内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证券典当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以月计算。

为贷款额的10‰,由于借款人提前赎当或被强行平仓致使致使实际贷款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服务费仍按一个月计算。

如:借款人原典当期为2个月,但借款人于1个月零15天提前赎当,贷款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但综合服务费应按2个月收取。

第十二条典当行按照典物的价值对典物估价,对典物估价时,以下证券不计入典物的价值:证券交易所特别转让的证券(PT股);带*号的ST股;B股;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已用于国债回购的抵押券。

第十三条典当率最高为80%。

第十四条典当率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典当率=贷款本金/典物价值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价值=PT股票+带*号的ST股票+B股+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已用于国债回购的抵押券典物价值=贷款当日资金帐户内资金+证券帐户证券价值-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价值第五章典当贷款程序第十五条借款人阅读《章程》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典当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典当行审查通过后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于3日内带户口本、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典当行指定的地点办理证券典当贷款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证券典当贷款,应与典当行、证券公司订立《证券典当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根据《证券典当贷款合同》及本人的投资需要申请借款。

借款人一次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与典当行签订的《证券典当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典当率。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典当行指定证券公司“封闭”(冻结)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在得到证券公司确认后,典当行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数额向用户的资金帐户放款,并书面或电话通知该客户。

“封闭”借款人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的具体含义见本《章程》第六章所有条款之规定。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典物管理第二十条借款人所借贷款直接汇入借款人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封闭资金帐户后,借款人仍可以进行证券交易并向资金帐户内存入资金,但不能取款。

第二十二条典当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撤销指定交易和办理转托管。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典当行对典物市值进行实时监控,并随时计算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证券帐户的证券市值+资金帐户的资金-不计入典物价值的证券市值)/(未还贷款金额)。

第二十四条为控制因证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为:风险系数=1.5。

平仓线为:风险系数=1.4。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随时关注风险系数的变化,当风险系数降至警戒线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资金帐户内存款或提前还款,但典当行没有告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风险系数降至平仓线时,典当行有权扣除借款人资金帐户的资金用于提前还款。

借款人资金帐户的资金不足以还款时,典当行可以强行平仓,及时出售借款人证券帐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综合服务费以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在结清前述款项后,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七条强行平仓时,典当行有权决定卖出证券交易日当日可执行的卖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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