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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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3分
1.完成本系统“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及发布工作。1分
查文件,没有扣1分。
2.制定本部门年度节能计划,明确节能量化指标。1分
查相关文件,没有不得分。
3.将节能规划及计划报省节能办备案。1分
查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不得分。
能耗统计
15分
能耗统计
15分
1.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建立统计人员工作变动交接制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数据。2分
查会议记录,缺项扣1分。
3.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明确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查文件,没有扣2分。
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有考核、有总结。3分
查相关资料,缺一项扣1分
宣传和培训
6分
1.制定宣传计划和培训方案。2分
查看现场,不合格不得分。
4.以2009年为基数,2010年办公用品总耗费下降5%以上。5分
听取汇报,结合能耗定额,查看原始台账,达到5%不扣分,若低于5%,每差1%扣1分;不减反增,每增1%加扣1分,加扣分值不超过5分。
绩效考核
4分
1.制定本部门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标准。1分
查文件,没有扣1分。
2.定期开展本部门节能监督检查。2分
查文件资料,缺项扣相应分值
2.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人定时定期抄录能耗计量表,加强分析比较。1.5分
查相关资料及抄录单,没有扣相应分值。
3.在办公区域设置节能提示性标志和维修电话。1分
查看现场,没有不得分。
4.实施定额管理。制定完成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并报省节能办备案。4分
查相关资料,缺项扣相应分值。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绩考核实施细则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绩考核实施细则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绩考核实施细则背景节能减排是全球各国都在重视的环保任务之一。

在实施过程中,公共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来推进节能工作。

但是,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明确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细则。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细则,以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成果显著,同时也能够提高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

内容具体考核细则如下:1. 能源计划管理公共机构应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

考核时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计划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2. 能源使用监测和分析公共机构应独立安装能源监测设备,并监测能源使用情况。

对于监测设备不齐全的机构,需加强监测设备的完善。

考核时将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实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3. 采购管理公共机构应遵守政府采购规定,优先选择和支持符合能源节约和环保要求的产品和设备。

考核时将着重评估节能采购的比重和效果。

4. 能效改造公共机构应统筹规划能源使用情况,优化运行和节能措施,并在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实施能效改造。

考核时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改造质量、节能效果和投产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5. 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共机构应开展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和能力。

考核时将评估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效果等方面。

结论对于公共机构来说,为了将节能工作真正切实地落到实处,需要将节能目标和考核标准明确、具体,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估,以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不断提升和优化。

只有这样,才能在节能减排任务中取得实际的成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2017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017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1 2017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考核项目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依据得分1.节能指标* 15分1.1 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2015年,沈阳、大连、盘锦市下降5%;其它市下降4.5%(10分)完成两项指标得10分,每项5分。

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1.2实现公共机构人均水耗比2015年下降6%(5分)完成指标得5分。

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2.重点工作45分2.1能耗统计*(10分)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得5分。

统计范围全面,数据完整、真实、规范,得3分。

开展2016年度能耗数据会审得2分。

能耗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会审组织文件材料等。

2.2节约型示范单位建设(20分)组织开展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国家创建验收数量达到分配指标的得15分。

沈阳,大连市每减少1家扣2分;其它市每减少1家扣3.5分。

通过省级创建验收的,每家得1分,最多得5分。

国家及省级示范单位创建验收结果。

2.3节水型单位建设(5分)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到年底,65%市级机关、20%市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的得5分。

每减少10%扣1分。

有关组织部署、申报、验收等资料。

2.4节能改造(7分)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协调资金,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每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7分。

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材料及照片等。

2.5能耗定额管理(3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基准线或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得3分,开展相关专题调研论证工作的得1分。

开展相关工作资料。

3.宣传培训10分3.1节能宣传周(5分)印发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进行具体部署,视活动方式、内容及宣传效果得1-4分。

及时报送宣传周信息得1分。

活动方案、活动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3.2交流培训(2分)召开会议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或组织开展节能培训、观摩交流的,得2分。

培训、会议组织文件、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设区市)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设区市)
16、单个改造项目投入金额达500万元每个1分,最高2分;达100万元每个0.5分,最高1分;
17、在全市部署并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项、分类计量工作的,得2分;
18、建立能耗监测平台且覆盖本级单位50%以上得2分;
19、组织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垃圾分类工作且有具体措施的,得2分。
查阅文件及相关合同等材料
26、开展地区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宣传活动,一项0.5分,最高得1分;
27、在电视、报纸、杂志等省级(含)以上媒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每次0.5分,最高得2分;为国管局和省局以及其他省级(含)以上网站提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并被采纳的,达20条信息得1分、10条信息得0.5分。
查阅文件资料
节能培训(6分)
查阅相关文件
能耗信息填报(9分)
12、按时报送地区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得1分;
13、依据核查总分:1-3名得8分,4-6名得7分,7-9名得6分,10-12得5分,13名得4分。
第13项依据核查得分确定
能源审计、节能改造、能源计量(15分)
14、能源审计单位达30家得3分、达20家得2分;
15、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得3分、达20万平方米得2分;
市场机制应用(4分)
20、实施综合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等节能项目10个以上的得4分、8个以上的得2分。
查阅项目合同
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8分)
21、开展地区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介活动,每次2分,最高得4分;
22、“十三五”以来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50%以上的得2分;
23、县级及以上行政中心停车位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达3%得2分。
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设区市)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办法(附考核评分表)为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努力实现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__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__》(湖政办发〔〕35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 _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市节能降耗的各项工作部署。

通过考核,检查各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促进公共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消耗,遏制能源浪费现象,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考核对象市级各公共机构。

三、考核内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内容分为:组织领导措施、节约用电措施、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油措施、节约办公耗材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等6个方面37项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评分表)。

四、计分方法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

按考评内容,体现在37项具体工作指标中,满分为100分。

根据每项指标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基本分值,采用扣分制计分。

2.加分。

设定3个加分单项共10分,依据工作指标和单项分值计分。

五、考核方式市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考核,采取部门(单位)自查自评与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度2-3月进行。

1.单位自评。

市级各公共机构对照《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于2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和自查评分表报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检查考评。

由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和现场查看等方法,对市级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进行实地考核或抽查。

部门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并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导言: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能源节约与环保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公共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性部门,应当带头践行节能减排,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为了促进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节能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进行论述。

一、节能检查为了确保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定期开展节能检查。

节能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定期检查是指定期组织专门的检查组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不定期抽查是指不定期选取部分公共机构进行检查,以了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情况。

节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目的是检查公共机构的节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如空调、照明、供暖等设施是否存在故障、损坏等问题。

2.能源消耗情况:主要目的是了解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情况,如用电量、用水量等,以便评估公共机构的节能效果。

3.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主要目的是了解公共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节能计划,并进行了相应的实施。

具体包括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设备更新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4.节能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主要目的是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措施。

经过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排名,以确定公共机构的节能效果。

二、节能评比节能评比是根据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以便鼓励和促进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

节能评比的指标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能源消耗总量: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总量的大小反映了节能工作的成效,消耗总量越低,节能效果越好。

2.节能率:节能率是指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率,即单位面积或单位产值下的能源消耗量。

节能率越高,说明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越高。

3.节能项目数:节能项目数是指公共机构实施的各类节能项目数量。

项目数越多,说明公共机构的节能措施越丰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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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7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4月说明1.填表单位为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领导。

2.能耗是指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总量。

折标煤系数参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公共机构消费能源的质量情况合理确定。

3.按照考核评价表小项编号的顺序依次提供考核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以备现场核查使用,考核证明材料必须盖章。

4.根据得分计算公式进行自评的考核小项,请在考核证明材料里写出计算过程。

5.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4舍5入。

6.考核项目自评失实的,该考核项将不予计分,考核通报将予以点名。

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4舍5入。

第一部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12分)1.1 人均综合能耗(4分)评分依据:《自治区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

计分方法:按照分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4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1.2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4分)评分依据:《自治区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

计分方法:按照分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4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1.3 人均用水情况(4分)评分依据:《自治区2017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分解(地州)》和各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数据审核情况签字认定表。

计分方法:按照分解指标预安排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节能目标的,得4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即为未完成等级,不得分。

第二部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措施情况(88分)2 节能组织体系建设情况(11分)2.1 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4分)评分依据:相关通知、会议纪要、信息等。

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相关通知,并印发的,得1分。

(2)提供地州市级领导出席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或机关事务工作会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会议纪要、信息、部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材料之一的,得1分。

(3)被抽考的县市区均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得1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中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数量*1/被抽考县市区数量)(4)被抽考的县市区均召开有县市区级领导出席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或机关事务工作会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得1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中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数量*1/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提供非地州市或被抽考县区市范围成立领导小组相关材料的,如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通知的。

不能证明有地州市级或县市区级领导出席会议的;不能证明召开的会议内容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的。

2.2 公共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4分)评分依据:确定负责部门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成立节能科、室三定方案的,得2分。

(2)被抽考的县市区均成立公共机构节能科、室的,得2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成立节能科室数量*2/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所成立科、室职责不明确的;2.3 教科文卫体等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3分)评分依据: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2017年期间印发的相关文件等。

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级、县市区级教科文卫体等系统主管部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开展本系统宣传培训活动的会议纪要、通知等材料的,建立本系统内考核评价制度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最高得1.5分,单个系统得分不超过0.75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提供各系统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相关材料,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相关材料的;仅转发文件的;不能提供两个以上(含)系统相关材料的。

3 节能资金保障情况(8分)3.1 当地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经费(4分)评分依据:本年度财政本级预算、决算或转移支付收付款等相关文件。

计分方法:(1)提供本年度地州市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的经费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10万元(含)-20万元得1.5分;5万元(含)-10万元得1分;5万元以下得0.5分,没有经费不得分。

(2)提供本年度县市区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的经费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得2分;5万元(含)-10万元得1.5分;3万元(含)-5万元得1分;3万元以下得0.5分,没有经费不得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3.2 当地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4分)评分依据:财政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文件。

计分方法:(1)提供本年度地州市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在150万(含)以上的,得2分;100万(含)-150万,得1.5分;50万(含)-100万,得1分;50万元以下得0.5分;没有资金不得分。

(2)提供本年度县市区级用于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文件及财政支付凭证,金额50万(含)以上的,得2分;25万(含)-50万,得1.5分;25万元以下得1分,没有资金不得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4 节能制度与管理情况(5分)4.1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2分)评分依据:相关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所辖县市区已颁布实施的公共机构节水、节电、节油、监督检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每份得0.2分,最高得1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水、节电等能源管理规章制度的;所提供相关能源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对象不是公共机构的;4.2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3分)评分依据:监督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等。

计分方法:提供地州市、县市区本年度对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的,分别开展一次得0.5分,最高得1.5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提供监督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总结报告材料不全的;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能检查相关材料的。

5 节能推进措施(39分)5.1 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4分)评分依据:绩效考核文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考核检查记录。

计分方法:(1)提供地州市本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检查记录及结果的,证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得2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2)被抽考的县市区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得2分;未纳入的,不得分(县市区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的县市区得分之和/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检查记录及结果材料不全的,不得分。

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不得相应分值。

5.2 编制《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2分)评分依据:印发的正式文件。

计分方法:编制印发地州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得2分,未编制印发的不得分。

5.3 制定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并分解下达年度能耗下降指标(2分)评分依据:印发的正式文件。

计分方法:制定印发地州市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并分解下达年度能耗下降指标的,得2分。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未制定印发的;提供节能管理部门本单位内部节能工作计划、任务分解等材料的;5.4 开展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本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活动(9分)评分依据:查看文件资料并依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提供的相关资料。

计分方法:(1)地州市本年度完成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分配名额的,得3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得分=实际完成数量*3/分配名额)。

(2)完成创建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分配名额的,得2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得分=实际完成数量*2/分配名额)。

(3)开展本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得1分。

(4)被抽考的县市区本年度有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得2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县市区中有创建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数量*2/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5)被抽考的县市区本年度有创建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得1分(按抽考数量比例得分,得分=被抽考县市区中有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单位的数量*1/被抽考县市区数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分:地州市未开展本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不得(3)项分值;本级节约型示范单位申报、验收、公示材料不全的,不得(3)项分值。

5.5 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分)评分依据:现场核查并依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提供的相关资料。

计分方法: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新管发〔2017〕67号)》要求,当年完成工作目标的,得2分,不在工作目标范围及未完成的,不得分。

5.6 能源审计开展情况(3分)评分依据:查看有签章的能源审计报告。

计分方法: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公共区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新管发〔2017〕84号)要求,本年度每完成一个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项目并提供能源审计报告的,得1分,最高得3分。

5.7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3分)评分依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竣工资料、支付凭证等。

提供资料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去年签合同,今年实施的;(2)今年签合同,明年实施的;(3)前年签合同,今年竣工的。

计分方法:本年度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投资规模100万(含)以内的得1分,投资规模100(含)-200万元的得2分,投资规模200万(含)以上的得3分。

5.8 建设能耗监测系统(3分)评分依据:查看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竣工资料、支付凭证等。

计分方法:本年度公共机构每建设完成一个能耗监测系统,并达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标准的,得1分,最高得3分。

5.9 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6分)评分依据:查看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竣工资料、支付凭证等。

计分方法:提供本年度公共机构组织实施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配电系统节能改造、节水改造、燃气具节能改造、电梯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安装零待机节能设备等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竣工资料、支付凭证的,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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