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法规8条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设立: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要求;3. 有固定经营场所;4.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5.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6. 具备必要的典当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典当业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 典当行的业务操作第六条典当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估典当物品的价值,并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
第七条典当行在收取当事人的典当物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收费标准。
并保障当事人获取充分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损失或损毁。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按时兑现当事人的赎当请求,并在赎当后将物品交还当事人。
第四章: 典当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公众利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当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典当行法规8条

典当行法规1、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3、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4、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5、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6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设立明显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良好。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对典当物品的来源、鉴定、评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典当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典当活动。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评估制度,对典当物品进行
公正、客观的鉴定评估,确保典当价格合理公正。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典当利息和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典当利率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典当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典当行的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快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途径,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典当行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行业的了解。
一、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典当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等内容,并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资本金、经营规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行业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该法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符合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典当行业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此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政策1. 行业准入与退出:典当行业需要依法进行经营,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了典当行业准入的门槛。
经营典当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场所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条件。
同时,典当行业也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和限制,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2. 利率规定: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利率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机关严格审查典当行业的利率水平,防止出现过高的费用负担。
3. 保密规定:典当行业涉及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因此,监管政策对典当行业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
典当行业必须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禁止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4. 风控管理:为了规范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风控要求进行了明确。
典当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典当物的鉴定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放贷额度。
5. 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典当行业在宣传活动中必须诚信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客户。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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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确保典当物品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办理典当手续。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的存放、保管、保险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利率、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典当利率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当事人
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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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法规
1、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3、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7、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