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规章制度合集
典当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典当业务、评估鉴定、业务审批、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四条典当业务分为动产典当和不动产典当。
动产典当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手表、家电等;不动产典当包括房产、土地等。
第五条典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保障典当双方合法权益;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典当业务的政策法规。
第六条典当业务操作流程:1. 典当申请:客户提供相关证件,提交典当申请;2. 评估鉴定:公司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典当金额;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典当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4. 典当物品保管:公司将典当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5. 还款赎当:典当期满或客户提前还款,办理赎当手续。
第三章评估鉴定管理第七条评估鉴定部门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评估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通过公司考核,取得评估鉴定资格。
第九条评估鉴定程序:1. 审查客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2. 对典当物品进行现场勘查;3. 根据物品实际情况,确定评估价值;4. 制作评估报告,提交给业务部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纳税;2. 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应做到:1. 准确、及时;2. 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3. 便于审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保卫、消防、治安等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司安全。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典当行设立许可。
第六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与当户签订书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当物、当金、当期、利息、费用、赎当、续当、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当物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开展机动车质押业务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设立明显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良好。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对典当物品的来源、鉴定、评估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典当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典当活动。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评估制度,对典当物品进行
公正、客观的鉴定评估,确保典当价格合理公正。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典当利息和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典当利率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典当行,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典当行的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的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典当行的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所有员工和顾客,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条典当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合法合规。
第四条典当行应加强员工的规范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养。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典当行要做到诚信为本,对客户进行准确的评估和估价,严格遵守承诺。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防止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反馈制度,积极收集客户建议和意见,优化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积极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金融服务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法规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规范员工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行为。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典当行业实施的各项规则,均应依法实施。
第三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操作,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典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典当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典当业务规则第六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典当业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收取当物或其他抵押物,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典当企业应当对当物或其他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规范合同内容。
第十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典当行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合规、有序。
第十二条典当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典当业务经营者的资格。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典当企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行业政策、新闻动态等信息,引导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典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典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典当规章制度

天津市典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天津市典当业经营活动应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依法纳税,依法取得典当业务执照。
第三条天津市典当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天津市典当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第五条天津市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确保典当业务的保密性。
第二章典当物品第六条典当物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典当业务经营者可以受理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第七条典当物品应当是当事人的合法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
第八条典当物品应当具有清晰的权属证明和鉴定价值。
第九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其价值和真实性。
第十条典当物品应当保存完好,不得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
第三章典当手续第十一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身份。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就典当物品提供真实资料,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明示典当物品的质量、价值、典当期限、典当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是否典当物品,如有强迫或欺骗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
第四章典当利率第十五条典当利率应当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标准。
第十六条典当利率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典当业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典当利率,如有必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典当利率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
第五章典当期限第十九条典当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典当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典当合同,缴清典当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若当事人未能及时赎回典当物品,可续典一次,续典期限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应当支付相应的续典费用。
第六章典当处置第二十二条典当物品到期未能履行典当合同或续典的,典当业务经营者可以依法处置典当物品。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篇一: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三鑫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XX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典当行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诚实守信、风险控制、客户至上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由股东出资。
第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主要从事典当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质押等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合规审查等内容,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培训机构,加强员工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计算税费,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章员工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典当行规章制度范本
典当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管理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操作、安全防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格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收当、续当、赎当、当物保管等环节,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安全。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当物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典当行收当物品,应当进行鉴定、评估,并与当户签订典当合同。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合理确定当金比例,确保当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按时支付当金利息,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当金。
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当物,确保当物安全。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条,总则。
1.1 典当行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机构,依法从事典当业务。
1.2 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经营范围。
2.1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质押、典当物品的评估、存放、展示和拍卖等业务。
2.2 典当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非法来源的典当物品。
第三条,典当物品的评估。
3.1 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师,对典当物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3.2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典当行应当依法制定贷款利率,公示在典当行的显著位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2 典当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不得实施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保管义务。
5.1 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典当物品的安全。
5.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第六条,典当期限。
6.1 典当行应当依法规定典当期限,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典当期限。
6.2 典当行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典当物品的赎回义务。
第七条,违规处理。
7.1 典当行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典当物品存在违法来源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7.2 典当行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纠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8.1 典当行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8.2 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总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合法经营的责任,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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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
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
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
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在开展业务时,严格执行通缉协查核对验证制度,防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经营办公区。
如发现可疑物品或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立即拔打110或报告附近派出所。
二、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
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三、在营业当中发现通辑可疑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并通知上级领导及公安部门。
四、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对于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如发现通缉协查人员,涉及急救、抢险及对某些重要痕迹的保护,均应沉着、机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即要达到挽救之目的,又要切实起到保护现场的作用,同时也不放过追捕嫌疑人的机会。
五、典当行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
严格检查是否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了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当物的安全,维护客户的利益,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典当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当物瑕疵报告制度:典当行每天组织专人对当天典当物品进行检验、汇总登记。
在验收和查验过程中,验收或查验人员如发现当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典当行领导和保卫部门处理:
1、存有质量、数量问题;
2、为假冒伪劣物品;
3、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赃物;
4、变质脱节的;
5、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予以抓捕,不得知情不报,更不得纵容、隐瞒:
1、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涂改的假证件办理典当业务的;
3、携带多种证件、印章和空白介绍信,且情节可疑的;
4、为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分子,或与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分子相貌酷似的重大嫌疑分子的;
5、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一)治安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1、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2、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
3、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4、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5、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7、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
8、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2、有关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3、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4、对上级部门多次检查敦促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辞去职务或对其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本制度等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配备保安人员3名,建立严格的保安人员制度,保安人员要接受辖区公安部门和派出所的领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保安人员在当地保安公司聘请,接受过正规思想和业务训练,具有较高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实施昼夜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和当户财物安全。
为加强保安人员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未经组长命令不得擅自离岗。
二、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做好本职工作,重点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未经组长命令不得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
三、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不得相互闲谈、打闹。
四、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注意警容警貌,衣帽必须整齐。
五、在交接班时,交班队员整理好服装后,不得随意乱走,要在办公区原地待命。
六、在执勤期间,队员不得接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除外,禁止队员外出打电话。
七、按规定的保安项目,承担的责任,全面深入地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的为公司安全服务。
八、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保障责任区
九、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
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十、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十一、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二、按照公司《现金提送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押送的安全。
十三、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好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向领导及公安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