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一、引言饲料是动物饲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对于动物的生长和发育十分关键。
为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提高动物饲养的效益,制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及规定,以确保饲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目标1.提高饲料质量:保证饲料的合规性和稳定性,确保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均衡和养分的可利用性。
2.确保饲料的安全:预防饲料中的有害物质对动物的危害,防止饲料中的病原微生物传播。
三、责任与义务1.饲料企业应建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明确管理责任和各部门的职责。
2.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饲料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追溯和安全可控。
3.饲料销售企业应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销售的饲料符合质量标准。
4.饲料使用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并做好饲料存储和管理工作。
四、饲料生产管理1.原料采购管理:–严格选择供应商,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对每批次的原料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
2.生产工艺控制:–制定标准的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对关键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如原料的混合、研磨、调制、造粒等;–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精度;–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和销售去向。
3.质量检测管理:–建立饲料质量检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对每批次的饲料进行全面检测,包括营养成分、微生物、重金属等;–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严禁不合格产品的流向。
五、饲料销售和使用管理1.销售管理:–饲料销售企业应建立饲料销售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对销售的饲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定期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销售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
2.使用管理:–饲料使用企业应按照合理的配方和饲养方案使用饲料;–建立饲料使用记录,追踪分析饲料使用效果;–做好饲料存储和管理工作,确保饲料不受潮、变质。
新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 官质量、投料工等信息。
第十八条
• 小料配制间物料应当摆放有序,明确 标识。
•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 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记录:
– 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 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 日期等信息;
•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 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 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 录:
– 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 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 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 作业时间、混合时间、回机料、理论产量、制 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 息。
第二十五条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 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 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六条
•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
• 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 用记录:
– 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包装日期、产品名称、 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 录人等信息;
第十条
•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 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 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 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 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 双人双锁管理。
•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 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0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fee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公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公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录1. 1 农业部令2. 2 管理规范3. 3 全面实施意见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样本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公司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采集、整顿、记录本规范执行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记录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筹画,对公司实行本规范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如下简称原料)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公司和经销商(如下简称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原则、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公司采购,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涉及生产公司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允许证明文献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公司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涉及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涉及供应商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允许证明文献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公司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公司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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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第六条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一)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五)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六)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三条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文件:(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如需回用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二)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投料工等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投料复核人员、清洗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标识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配制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一)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业时间、混合时间、清洗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
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作业时间、制粒机号、调质温度、颗粒感官、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包含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信息)、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购置合同、维修记录、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八条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录:(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日期、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情况、使用人等信息。
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二)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