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航空保安法律框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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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二百条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器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8.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案例引入:
• “9 11”恐怖袭击事件
评析:
“9 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美国民用 航空的突发事件制定了包括《航空和运输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居来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二、航空犯罪的预防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法制原则 3.责任原则 三、航空犯罪预防的新措施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案例引入:
• 张某劫机案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保护对非常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的人员; 对劫机罪行的管辖;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引渡合作的 程序和对劫机犯的审判与处罚等。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一、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管辖权时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管辖权既牵涉国际法,也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生的人、物和事件设 法主张其权威的问题。

航空法管理航空运输与安全的法律框架

航空法管理航空运输与安全的法律框架

航空法管理航空运输与安全的法律框架航空运输与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航空法的管理框架。

航空法是指为管理和调控航空运输以及保障航空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航空法管理航空运输与安全的法律框架进行详细分析。

一、国际航空立法国际航空立法是航空法的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层面。

由于航空运输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特点,各个国家必须通过国际航空法来规范和协调航空运输活动。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立法组织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

ICAO是由联合国成员国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航空法规和行业标准。

国际航空立法主要包括《芝加哥公约》和其附件《芝加哥公约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最重要的法律基础,确立了航空运输基本原则和国际航空组织的权力和职责。

二、国家立法与监管机构在国际航空立法的基础上,各个国家需要建立自己的航空法律框架,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航空运输和安全的管理。

这些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会根据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国情进行调整,但总体上应与国际航空立法保持一致。

例如,美国的国家民航局(FAA)和中国的民航局都是各自国家的航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航空法规和监督航空运输与安全。

三、航空运输管理航空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航空运输管理涉及航空公司的运营许可、飞行安全、机场管理等方面。

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来负责航空运输的管理工作。

在这个框架下,航空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航班的准点率和安全性。

此外,机场管理也是航空运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航班起降、航空器停放、地面服务等。

机场管理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四、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航空法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航空安全管理涉及到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营、航班检查、设备维修、人员背景审查等方面。

各个国家会建立相应的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制定航空安全规定和流程,确保航空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和恶性事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布2018年11月16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是指对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为目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措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对有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害物质和现象的预防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维护机构,是指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机场管理单位、民航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设施管理单位,国家有关单位出台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负责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军事飞行活动控制第四条飞机在飞行中,不得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军用飞行器不得进入民用航空管制空域、民用航空空域、其他特殊軌道空域以及民用航空区的领空。

第五条军用飞行器在该进入的特殊空域、特殊航路飞行以及飞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时,应当以尽可能不影响民用飞行运行方式举行;且应当提前十四个至少五天,向维护机构报告其详细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军用飞行器从未经批准进入民用航空空域、特殊空域、特殊航路以及民航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飞行的,由维护机构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民用航空运输及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七条有关维护机构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和民用航空运输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维护机构应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设施,对可能对民航运输机构造成危害的危险气象、有害物质和现象的出现,应当及时向民航运输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接受指导与分析。

第九条维护机构应当加强有关民航设施管理的监管,确保这些设施及其外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监督对航空设备以及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其完好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有关维护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专家论坛,分析航空设备和航空空中电子设备使用情况,提出安全建议,逐年更新确保民航安全的标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国务院、公安 部、民航局以及民航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还发布 了大量有关航空安保的非规章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处理劫机事件的总体预案》《关于 加强国际航班空放安全和外航飞机在我国内机场 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查 验制度后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法律、法 规、规章的总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规 范性文件的地位、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 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民航安保工作中占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有关航空安保的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一定 条件下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
(2)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3)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 阻;(4)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5)股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6)谎报险情、危 及飞行安全:(7)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8)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9)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援设备。
●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乱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殴打乘客;(2)酗酒滋事;(3)性骚扰;(4)破坏公共秩序;(5)偷盗 机上物品、设备;(6)在禁烟区吸烟; (7)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狭义的 非法干扰行为就是指上述第2、第3类行为。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专门将 劫机破坏飞机,破坏机场等尼以使飞飞机发 生毁坏危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 为,予以严惩。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 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又专门规定劫 机罪的构成及其刑罚, 以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199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 专章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之 构成及其处罚。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 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的规定直接纳人新刑法中。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机组其他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8)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预留座位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9)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航空器保安检查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10)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武装人员的运输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11)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押解或遣返接受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乘坐航空器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12)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驾驶舱的安全保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二)方案的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当包括:(调研方案包括的内容)
1、机场的基本情况,;
2、机场保安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3、机场及保安部门之间职责分工;
4、机场保安区域的划分(分条或附件列明);
5、控制区管理和进出控制(候机楼通道及围界道口);
6、控制区证件(人员及车辆的证件种类、内容、申办程序、管理制度);
(2)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款安全保卫主管的职责要求所采用的程序;
(3)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人员的配备要求所采取人员的配备标准;
(4)安全保卫训练大纲;
(5) 控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详细程序;
(6)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安全保卫器械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7)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机场执法人员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
(1) 本规则的规定;
(2) 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
(3) 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安全保卫的相应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
第三章 安全保卫方案的审定
第一十六条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一、引言国内航空法是为了规范国内航空运输行为,保障民航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包括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了完整的国内航空法律体系。

二、上位法上位法是指对国内航空法有指导作用的宪法和国际公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保障了公民的航空权益,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

国际公约是国际间达成的协议,对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具有约束力。

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批准并执行了多个国际民航公约,如《芝加哥公约》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对国内航空行业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该法规定了民航的组织形式、民航运输的主体、航空器的注册和标志、航空运输的许可和审查制度、空中交通管理等内容,为国内航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制定的对国内航空行业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民航局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机场管理条例》等。

这些规章细化了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对具体的民航运输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民航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总结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为国内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国内航空法的三级框架体系在保障民众航空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未来,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航空法律体系,适应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动国内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4)第一节组织和管理 (4)第二节航空保安管理体系...............................5 第三节质量控制......................................6 第四节经费保障.. (7)第三章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7)第一节方案的制定....................................7 、第二节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8)第三节方案的报批和审定 (10)第四节方案的修订 (11)第五节保存和分发 (12)第六节航空保安协议 (12)第四章运行安保措施 (13)第一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 (13)第二节办理乘机手续....................................14 第三节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14)第四节托运行李 (15)第五节托运枪支弹药 (16)第六节押解和遣返人员 (17)第七节携带武器乘机 (18)第八节过站和转机 (19)第九节航空器地面安全保卫 (19)第十节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全保卫 (20)第十一节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 (20)第十二节航线评估 (21)第十三节对外航的安全保卫要求 (22)第十四节信息报告.....................................22 第十五节其他规定..................。

. (24)第五章应急措施 (24)第六章法律责任.......................................27 第七章附则......。

(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境外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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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内容分析、授课提纲
附记
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没有特殊原因不准迟到和缺勤。
组织教学:考勤、复习旧课、填写日志、组织教学、小结、作业
复习旧课:
提问航空安保基本概念
讲授新课:
1.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关于制止在民用航空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Doc9518)
《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8973)
XXXXXXXXXXX学院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手段
时间分配
XXXXXXXXXXX学院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民航发[2006]197号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07]117号
1.1.3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公约和标准及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Doc8364)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Doc8920)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oc8966)
第二次课
航空安保法律框架需2学时
审阅人
授课课题
航空安保法律框架
学时
授课时间
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第56节







教学目的:了解航空安保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安保的法律和规则依据
能力要求:掌握航空安保法律框架
教学重点
航空安保相关法律和制度
教学难点
航空安保相关法律和制度
授课方法
课堂讲授
教具仪器
多媒体教具、授课计划、教材、教案、教学课件、考勤表、平时成绩登记表
1.1.2民航总局关于航空安全保卫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航发[200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170)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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