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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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相关法律法规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保安相关法律法规一. 保安的定义保安是指受雇于特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对该单位或场所进行安全管理、维护和监督的人员。

保安人员在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保安人员的权益和履行职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安从业行为。

二. 保安从业资格为了保证保安队伍的专业素质,我国对从业保安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年满18周岁;2. 无不良犯罪记录;3. 身体健康,符合职业要求;4. 受过相应培训并通过保安从业考试。

保安从业资格的获得需要持有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三. 保安服务管理保安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保安机构管理和保安队伍管理两个方面。

1. 保安机构管理保安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我国对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分别由公安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保安机构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经济实力和场所设施;有从事保安服务的必要人员;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应手续。

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并定期开展内部巡查、考核等工作。

2. 保安队伍管理保安队伍是指在保安机构内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在保安队伍管理中,主要包括选拔培训、管理考核、纪律处分等方面。

保安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拔和录用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对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业务水平;对保安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四. 保安从业行为规范为了确保保安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安从业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安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保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2. 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保护单位或场所的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3篇)

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目的为了提高保安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本培训旨在使保安人员了解我国保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熟悉相关案例,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二、培训内容1. 保安法律法规概述(1)保安的定义和职责保安是指受委托对特定区域、特定场所或者特定人员进行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的人员。

保安的职责包括: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2)保安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保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保安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保安人员的权利保安人员享有以下权利:①依法开展保安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②要求客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③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⑤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2)保安人员的义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保安服务任务;②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③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⑤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 保安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法律风险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②滥用职权,造成损害;③泄露国家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④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

(2)防范措施为防范法律风险,保安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①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②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保安服务规程;③尊重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客户利益;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不得泄露;⑤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4. 保安服务案例及分析(1)案例一:保安人员制止斗殴行为,被斗殴一方报复某夜,保安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两伙人斗殴,保安人员立即上前制止。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保安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2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服从管理,能够履行保安职责。

第3条
保安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保安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5条
保安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利益,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第6条
保安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设施和装备
第7条
保安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安设施和装备,确保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8条
保安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9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人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10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11条
对于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结束语
以上是保安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保安人员遵守执行,共同努力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保安公司、保安队伍、保安员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维护安全、预防犯罪、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化的保安员队伍,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七条保安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保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信息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工作纪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机构的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并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安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擅自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安服务的规范和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商场、住宅小区、交通运输场站等组织和单位的保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安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保安管理应依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防控、巡逻、押运、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条保安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便民服务、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保安队伍第六条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体能条件;(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保安队伍的编制和管理应满足实际需要,按照岗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保安队伍的培训应定期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执勤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安队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对队伍的组织、训练、考核和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章保安岗位第十条保安岗位应根据需要设置,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安全防护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保安岗位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保安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制服、佩戴警示标志,如实履行执勤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岗位人员应严守秩序,依法执行命令,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保安执勤第十四条保安执勤应按照规定时段、岗位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保安执勤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自持操守,不得有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执勤期间应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安执勤期间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做好防护工作,维护群众安全。

第十八条保安执勤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执勤记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保安法律法规(最新整编)

保安法律法规(最新整编)

主要讲述内容?一、内部保卫人员法律定位?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四、侵权责任?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六、法定免责事由一、内部保卫人员的法律定位?1、员工(需具备从业资格证)?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3、接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监管1、员工?(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3、接受双重监管?(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互殴与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4防卫误区“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的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保安员:工作纪律守则一、五要五不准五要: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二、要遵守法律,遵守公司和客户的规章制度;三、要说话和气,礼貌待人;四、要办事公道,以理服人;五、要团结互助,爱护公物;五不准:一、不准打人骂人,不准包庇坏人;二、不准乱拿乱摸;三、不准贪污、受贿,私自接受馈赠;四、在岗执勤时不准喝酒,节假日不准酗酒;保安员九不准: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单位负责人包庇纵容保治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或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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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述内容▪一、内部保卫人员法律定位▪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四、侵权责任▪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六、法定免责事由一、内部保卫人员的法律定位▪1、员工(需具备从业资格证)▪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3、接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监管1、员工▪(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3、接受双重监管▪(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侵权责任及法定免责事由▪1、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行政责任▪吊销保安员证;治安管理处罚▪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1、职务侵占罪▪2、非法拘禁罪▪3、非法搜查罪▪4、盗窃罪▪5、故意伤害罪1、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2、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盗窃罪▪(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湖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一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万元。

5、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法定免责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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