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第二版)教学课件:第02编本论_第04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法人的主体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同性质的法人,目的范围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 的范围也不同。
2、法人的主体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的时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
1、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自己的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 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三种。
(二)我国立法
1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2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思考题:P68 简述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简述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
二、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 主体的特征
主体表现虚拟性 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跨地域性
二、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 1、在线自然人用户 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包括电子商务活动,《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 定。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品交易、资金结算、信息传递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逐渐形成并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法律主体、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几个知识点进行论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有关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交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二、法律主体在电子商务法中,法律主体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同时,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一些合法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核心文件,合同法律制度为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并无区别,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四、电子合同与签约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达成,比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点击等。
电子合同的形成不再要求双方在纸面上签字,但要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双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数据电文签署和认证方式。
五、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的方式和安全规范,强调电子支付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授权和备案,并制定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规程,保障了支付过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对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七、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活动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基础,利用电子等日常生活成为服务项目,以经济为基础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发布信息、搜索、交易撮合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六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享受补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产地、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欺诈、误导、虚假宣传;3.交易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安全;4.售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5.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纠纷处理:及时解决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注和提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
主要由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商务监管者组成。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网上商务行为、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4、电子商务交易者即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方和卖方。
其在网上交易时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在线交易的资质,因此,它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服务者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
它分为两个层次:基础层和应用层。
处于基础层的是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电信业,它们提供的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成为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设施。
处于电子商务服务应用层的是提供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支持,有特色的网络服务行业,即网络服务商。
6、常见的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接入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在线服务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OSP)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网络设备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网上媒体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络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为交易双方提供验证的第三方机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1.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了电子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行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 目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交易目标。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3. 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及责任- 服务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 不实宣传与欺诈行为: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三方侵权责任:若平台对涉案产品、服务未尽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网络营销的法律要求- 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条款明示和合法:合同条款应明确显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隐私保护:网络营销商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5.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 版权管理: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
以上是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整版知识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
主要由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商务监管者组成。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网上商务行为、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4、电子商务交易者即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方和卖方。
其在网上交易时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在线交易的资质,因此,它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服务者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
它分为两个层次:基础层和应用层。
处于基础层的是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电信业,它们提供的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必须的基础条件,成为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设施。
处于电子商务服务应用层的是提供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支持,有特色的网络服务行业,即网络服务商。
6、常见的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接入提供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在线服务提供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OSP)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IPP)网络设备提供商(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IEP)网上媒体提供商(Internet Media Provider--------IMP)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络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为交易双方提供验证的第三方机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卷B答案
期末测试二答案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2.主体客体3.五年4.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5.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6.企业网站和网络公司等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它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网上拍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
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是以认证机构为核心、沟通证书用户与证书信赖人而在三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4.电子自我救助:是在被许可人侵权或违约使电子合同被取消后,许可人依法定条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而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电子自我救助的规定目的是限制许可方以电子的方式对阻止对方对许可信息的继续使用和占有。
5.电子商务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技术性: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电子工具的使用,而这些工具的使用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是分不开的。
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即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2)开放性:因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是互联网,是国与国之间,网路与网路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脉络,实现的是全球性的信息互通。
(3)复合性:这一特点是源于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复杂性和对技术手段的依赖性。
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经常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协助或参与才能完成交易。
例如由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在线电子支付服务或电子签名认证或密匙等等种类繁多。
因此电子商务法也不能忽略广泛参与商事交易的第三方主体。
2.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1)在线自然人用户(2)电子商务企业(3)网络服务提供商(4)网络交易中心(5)电子认证服务商(6)在线金融服务商3.请简要叙述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证据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电子商务法课件》课件——2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者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 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 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
审查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资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 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 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
A
PART ONE
重难点分析
重点:
掌握电子商务的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B
PART TWO
课程讲解
目
1.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
2.电子商务直接主体
3.电子商务间接主体
录
1
PART ONE
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
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
电子商务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个人或组织。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是讨论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的认证、电子合同的签 署、电子支付的效力等具体行为的前提。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中推定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 能力是民事行为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但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的未成 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
尽管在线专卖店也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 者交易的,但是它须以在线商城或网站的效劳 为前提。
〔3〕在线商城
在线商城类似于现实中出租摊位或店面 而形成的商城,只是它是由专业的网络 公司为商家或个人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 上述的在线专实店便是在线商城成员。 在线商城的设立者〔网络公司〕只是向 专卖店或其他人提供“店面〞效劳的企 业,而不是直接与消费者〔购置人或接 受效劳者〕交易的主体。
① 公益性网络信息效劳备案 制度
② 特种行业信息效劳审批制度
从事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 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效劳的,如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经营许 可前办理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 实行前置审批程序制度。
③ 从事特殊信息效劳专项备案制度
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商标文件的复印件。 我国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4.2网络效劳提供商的责任
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一些网站是专门为他人 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连结、访问以及信息 效劳活动,这些网站的经营者就被称为网络 效劳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
企业网站、 在线商店、 在线商城、 在线交易中心 网络公司 等等。
〔1〕企业网站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企业形 象和产品宣传并进行在线销售。
传统企业往往需要普及全国甚至世界各 地的经销或代理商,销售其产品,互联 网为传统企业销售产品提供直接面向用 户的渠道,这便是建立自己的网站,运 用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直接销售其产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 门同意的文件。
经营性网站的设立程序
办理经营许可证 办理企业登记
相关法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 门同意的文件。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备案的,不得 从事相关业务
备案 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相关法条: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 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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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一、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其对应的概念是电子商务消费者。
这两个概念构成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界定。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条文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定义,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与类型。
按照上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一个大的概念,是所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
2.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要素。
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是:(1)交易主体要素:进行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要素是民事主体,即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民事主体。
这种主体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一般资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须进行经营活动。
这一要素概括起来,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中的“经营者”一词。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不同,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要求,须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原则上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是适格的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独立进行交易行为,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因为其既不具备劳动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之所以用“进行经营”作为这个要素的定语,是这些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而不是非经营行为。
正是这个要素,而使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相区别。
(2)交易场所要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方面须具备的要素,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进行交易。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即类似于淘宝网、天猫网、京东网这些交易网站。
“等”字所概括的是互联网之外的其他信息网络,例如有线电视网、无线移动通讯网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网络,最典型的是无线移动通讯网提供的具有交易平台功能的信息网络。
这个要素概括起来,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电子”一词,概括的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是电子商务平台,在以往的法律中称为网络交易平台,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使用的就是这个概念。
与其相对应的,是电子媒介平台等,包括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概念中,是电子服务平台的另一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使用的是“网络服务”平台的概念。
(3)交易内容要素: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的第三个要素,是交易内容的要素,即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中,这个要素表现为“商务”,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活动的性质是交易行为,而不是其他别的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就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包括其他性质的活动。
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法律特征。
依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的主体。
这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方面的界定,如果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交易,就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是传统经营者或者其他形式的经营者。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进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确定的,一是商品销售,二是提供服务。
前者例如淘宝、天猫和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后者如滴滴平台上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交易行为。
(3)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对那些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
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界定中,最突出的是交易场所的特点,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否则就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中,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对应的主体是对方当事人,即消费者。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发生实际的交易行为。
与传统交易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不仅要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行为,还要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法律关系,即首先要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准许,能够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始能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
因此,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没有使用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三个概念,一是电子商务当事人,二是用户,三是消费者。
1.电子商务当事人。
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概念,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必须有电子商务消费者,否则无法成立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第47、48、52、53条等使用了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概念,其中包含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就规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
2.用户。
电子商务法使用用户的概念,主要是第49、50、53、54、55、56、57条。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用户相当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使用“网络用户”的概念,与电子商务法的用户概念基本相同,只是在使用的电子平台的性质上有所区别。
3.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在第49条第2款使用了消费者的概念。
条文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其中的消费者概念就是电子商务消费者,而不是一般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称为消费者,没有加电子商务的定语。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又由于消费者进入电子商务领域进行消费,而与一般的消费者有所不同,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即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注]笔者原来曾经使用“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
依照电子商务法的观点,使用现在的定义更为准确。
电子商务法之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不使用消费者的概念,是因为消费者的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得比较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通常认为,本条前段规定的是消费者的定义。
参见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不能包括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也不能包括非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属于为生活需要,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因而本文使用“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而是泛指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消费者首先针对的是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在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与平台内经营者缔结交易合同关系,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取得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身份。
电子商务消费者其次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发生交易关系。
这种交易关系的特点是:第一,交易关系的性质是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即消费者取得这个资格之后,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第二,这种交易关系的性质是无偿的,即电子商务消费者进入电子商务平台上接受平台服务,无需支付对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不通过收取平台服务价金的方式营利,而是通过电子商务消费者加入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而使其增加流量等获得利益。
第三,电子商务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应当遵守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接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交易活动的管理,如果违反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依照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