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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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词解释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词解释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角色。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概念进行阐述,并探讨其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责任和作用。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概念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配送、餐饮等环节中,从事相应经营行为的个人或企业。

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食品餐饮企业等不同类型的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是与人们日常饮食息息相关的行业,其生产的食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1. 食品安全质量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首要的责任是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和合格。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他们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合格。

2. 食品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追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找出食品问题的来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食品追溯体系不仅可以保障食品安全,还可以提高食品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 食品信息公开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食品信息。

他们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成分等重要信息,并详细介绍食品的生产工艺和环境。

通过透明的信息公开,消费者可以更加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品质,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

4. 食品安全教育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

他们应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食品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卫生水平。

同时,他们还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实用技能,帮助他们正确购买和储存食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作用1. 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食品供应链上的重要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反垄断法上的交易相对人及其三重角色

反垄断法上的交易相对人及其三重角色

反垄断法上的交易相对人及其三重角色□ 郝俊淇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多次使用“交易相对人”这一术语,但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

从效果上看,交易相对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为何者,需结合涉案行为进行判断。

从功能上看,交易相对人可基于不同情形而处于抗衡者、辅助者(媒介者)、受害者的角色。

对交易相对人不同角色的分析,有助于揭示交易相对人嵌入经济关系、影响竞争动态的方式,也有助于明晰交易相对人与反垄断法具体规则、损害类别产生联系的机制。

关键词:交易相对人 抗衡者 辅助者 受害者“交易相对人”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术语。

《反垄断法》明确提及交易相对人的条款有四处,分别是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而暗含交易相对人的条款则更多,包括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第十八条第四项(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等。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颁行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沿用了交易相对人的术语,其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该术语的使用多达十九处。

鉴于《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只使用交易相对人的术语,而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本文拟对交易相对人的概念进行研究,并尝试提炼交易相对人的不同角色,以期揭示其规范意义,促进反垄断法相关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交易关系与交易相对人的界定交易,也称贸易或交换,是指买卖双方以货币等为媒介对有价商品或服务进行转移或权益设定的行为。

交易关系具有双边性或双务性,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

干法经营者应该怎样工作3读后感

干法经营者应该怎样工作3读后感

干法经营者应该怎样工作3读后感【原创版3篇】目录(篇1)1.干法经营者的概念和特点2.干法经营者的工作方法和策略3.读后感:对干法经营者的认识和启示正文(篇1)干法经营者,是指那些运用各种干法技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群。

他们不同于一般的商人,更注重技术手段和专业技能,以实现高效、优化的经营目标。

干法经营者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他们的出现,为商业世界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变革。

在《干法经营者应该怎样工作 3》这本书中,作者详细介绍了干法经营者的工作方法和策略。

首先,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是实现高效经营的基础。

其次,他们要善于运用各种干法技术,如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优化经营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再次,他们还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卓越的创新能力,以便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推动企业发展。

读完这本书,我对干法经营者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他们不仅是商业世界的创新者,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他们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很大的启示。

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借鉴干法经营者的做法,以实现更高效、更优化的目标。

总的来说,干法经营者是一种新的职业形态,他们以专业技术为武器,以创新为动力,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对于他们,我深感敬佩,也深感期待。

目录(篇2)一、干法经营者的职责和任务二、干法经营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三、干法经营者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四、读《干法经营者应该怎样工作 3》的感悟正文(篇2)一、干法经营者的职责和任务干法经营者,顾名思义,是指在企业中负责管理和运营的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干法经营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协调和组织企业的各个部门,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他们还要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策略,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干法经营者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作为一名干法经营者,需要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良好的沟通能力:干法经营者需要与企业内外的各个层面进行沟通,因此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课程资源 1
《旅游政策法规》
编制单位:陕西省旅游学校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
一、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单指商品销售,也包括商品的生产和有偿服务活动。

二、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既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依法不需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有一些依法应登记注册而未登记注册的违法经营者,由于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也处于与消费者对应的地位,因此,也应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只要经营者是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其结果是否盈利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90学时:64 学分:3开课学期:第四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熟悉我国现行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内外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会分析和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例的技能;培养法律思维、交流和表达的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能用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分析案件。

掌握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经济法的特征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经济法概念一、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三、现代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首先是经济关系(不是其他民法、行政法关系);2.其次是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通常是宏观的,不包括个人的微观性经济关系;3.再次是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国家不干预的(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在调整手段上;在规范构成上;在调整范围上。

(二)经济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三)行政的强制性。

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行政强制性。

(四)政策性。

思考题:1.经济法的概念2.我国经济法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国内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和内容。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经营者”身份认定的逻辑误区及改进建议——徐新华高压电人身损害案评析

“经营者”身份认定的逻辑误区及改进建议——徐新华高压电人身损害案评析作者:李贝昂来源:《经营者》 2019年第10期李贝昂摘要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经营者”是对高压电致害案件中侵权人的主体类型要求,其认定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关键作用。

侵权人是否构成“经营者”,不仅决定了案件的类型,还影响着对侵权人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配方式。

然而,法院在该问题上有时会过分拘泥于主体资格的认定,从而导致淡化对归责原则以及因果关系本身的重视程度,判决结果由此变得不够科学、严谨和公平。

本文将通过分析这类案例中争议较明显、较为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探讨法院审判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说明如何正确处理好“经营者”与归责原则、责任类型的关系,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经营者的认定高压电致害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一、引言《侵权责任法》颁布于2010年,当时正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市场发展的新纪元,在经济主体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对于侵权主体的严格类型化非常必要。

强调经营者身份,实际上是对比较混乱的高压电侵权主体进行概念上的统一。

正如《侵权责任法》本身就是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各方面的统一规范,第七十三条也是将各种高压电相关主体,如供电公司、用电公司、电力部门等,进行性质上的类型化,即“经营者”——一种强调通过高压电作业获得盈利的特定主体。

但是,《侵权责任法》始终没有对“经营者”进行进一步阐释。

然而,无论是从第七十三条和六十九条的关系,还是从责任体系的建构,我们都能发现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将一类群体从普通的归责方式中区分开来,是为了将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合理的区分,“经营者”的表述实际上起到的是将这种“作业”的情形与“占有或者使用高危物品”以及“危险区域”区分开来,将高度危险责任细化,而不是用以排除高度危险责任。

对经营者的判定,实际上是为了进行一种积极的、正向的细化引导,科学分类,而非消极地对整个高度危险责任的否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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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

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经营者是什么,⽣活中有经营者就有消费者,那么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经营者的概念是什么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的从事⽣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当事⼈。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然⼈、法⼈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只有经营者履⾏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以下经营者的义务。

履⾏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但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头形式,也可以是书⾯形式,⼀旦约定⽣效,经营者应当履⾏承诺。

当然,约定内容应是法律、法规许可的事项。

如果约定内容违法,⽐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履⾏这⼀义务是与消费者实现监督权相对的。

它要求经营者切实把消费者当作上帝,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经营⽔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的。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以及防⽌危害发⽣的⽅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危害发⽣的措施。

旅游经营者的定义

旅游经营者的定义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他们负责组织、安排和提供旅游服务,以满足游客的需求和期望。

他们在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游客提供了全面的旅游体验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负责制定旅游产品和计划。

他们需要了解目的地的特点和魅力,以及游客的需求和偏好。

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他们制定各种旅游产品,如旅游线路、旅游套餐、主题旅游等,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他们还需要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合作,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可行性。

旅游经营者负责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

他们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如旅行社、在线平台、广告和宣传活动,向潜在游客宣传和推广旅游产品。

他们还与旅行社、景区和酒店等合作,共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高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通过有效的推广和销售,旅游经营者能够吸引更多游客并实现经济效益。

旅游经营者还负责组织和安排旅游行程。

他们需要协调各种资源和服务,如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确保游客在旅途中得到舒适和便利的体验。

他们需要制定详细的行程安排和时间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使游客能够充分了解和欣赏目的地的文化、历史和风景。

旅游经营者还需要关注游客的安全和满意度。

他们要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他们还需要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制定旅游产品和计划、推广和销售旅游产品、组织和安排旅游行程以及关注游客的安全和满意度,为游客提供全面的旅游体验和服务。

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为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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