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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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强制猥琐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身体权益,更
是对妇女尊严和人格的极大侮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以此引起社会对这一类罪行的关注和警惕。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的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

一名年轻女性在
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拉到了偏僻的角落,对其进行了猥亵行为。

受害者在事发当时极度恐慌和无助,但幸运的是,附近的居民听到了她的呼救声,及时赶来解救了她,并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人们纷纷表示,对于这种严重
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依法严惩,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答复。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关爱,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性侵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宁和
妇女的身心健康。

我们要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也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公众对性侵犯和猥亵行为的警惕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氛围。

总之,强制猥琐妇女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零容忍的态
度对待这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根绝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安全、尊严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

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分析报告作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摘要检察机关从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引导侦查机关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严厉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建议使用职业禁止规定,并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自我保护主题宣传,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立案监督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引导侦查指控犯罪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 92.2020.02.029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海门市**初级中学初一(2)班、初二(2)班班主任的身份,以和学生谈心、讲解习题等为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住所等场所对未成年女生金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采取强行摸乳房、大腿、臀部、亲脸颊、亲嘴、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

该案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宣告从业禁止建议,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该案系海门院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线索并开展立案监督。

蒋某某自到案至庭审一直拒不供述,海门院从证据入手,确保犯罪打准打实。

(一)通过网络舆情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2019年3月13日傍晚开始,一份《关于蒋某某老师行为不检点一事的处理意见》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内容系某初中班主任对所任教班级女生有触摸身体敏感部位的不检点行为,学校与家长签协议私了。

海门市检察院获悉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情况。

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典型案例(强制猥亵⼀案)案件概述:2019年6⽉6⽇,西宁市援转函字【2019】刑第114号指派通知书,指派青海省延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被告⼈马某,2018年和被害⼈及其姐姐喝酒吃饭,先后转场多处共同饮酒,被害⼈17周岁,男性系未成年,马某喝多了要求被害⼈送其回家,到马某住处后,被害⼈洗完澡,马某⼼⽣奸淫想法,被害⼈拒绝后,马某想⽤⾦钱说服,但被害⼈知道马某没有钱,但是害怕被伤害就同意发⽣关系,在肛交过程中,被害⼈反抗,并在卫⽣间报警,⼀审马某没有辩护⼈、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当庭翻供,并主张公安机关有刑讯嫌疑,法庭组织调查排除,被告⼈要求当庭宣判,⼀审超出法定刑判处马某强制猥亵罪5年6个⽉。

马某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当即提出上诉,后受市援助中⼼指派,指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树业律师担任辩护,要求及时做有效辩护。

判处依据:《刑法》⼆百三⼗七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他⼈情节恶劣的。

(⼆):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的。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罪名:《刑法》⼆百三⼗六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奸淫幼⼥,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析:我国《刑法》在强奸罪中的有关规定中只保护⼥⽅性权利,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猥亵的修改,让男性性权⼒也在受保护的范围内,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猥亵他⼈,是指对他⼈的抠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淫等⾏为,不包括性交⾏为。

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为的。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栋**。

2021年2月2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尼桑天籁牌小汽车,在饶平县黄冈镇建设路红绿灯路口搭载被害人杨某某。

约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将车停到饶平县汫洲镇港西居委会汫园路边后,不顾被害人杨某某的反对,对其实施摸胸、摸腿等猥亵行为,遭到反抗后,被告人吴某甲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扇巴掌、砸打头部等殴打行为,后将被害人杨某某赶下车。

事后,被告人吴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被害人杨某某已谅解被告人吴某甲。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面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尼桑天籁牌汽车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

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

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1、引言在铁路系统中,蒋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

他曾经担任铁路总公司的高级职位,并在其任职期间涉嫌多项职务犯罪。

一项涉及蒋勇的案件于近期宣判,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进行评估,并就该案件的背景、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个人观点进行探讨。

2、案件背景蒋勇是铁路总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然而,在他的领导下,铁路总公司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违规行为,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职务犯罪。

据报道,蒋勇利用他的职位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并通过收受贿赂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铁路总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利益。

3、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滥用职权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蒋勇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并通过受贿行为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贪污罪在满足罪名成立要件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贪污数额的多少。

据报道,蒋勇所涉及的贪污数额庞大,涉及的金额巨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4、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最终法庭判决蒋勇犯有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的舆论讨论,一方面认为判决过轻,没有严惩蒋勇的重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认为判决公正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这一判决,人们的意见各异,但总体来说,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5、个人观点对于铁路总公司蒋勇判决书,我个人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原则。

蒋勇作为铁路总公司的高级职员,应当以身作则,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损害了铁路系统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信力。

对其进行严厉的判决是理所应当的。

这一判决也提醒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公共机构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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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陈钦某,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X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p; 辩护人冯鹏玉,江苏徐州古鹏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p;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X] 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钦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X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钦某及其辩护人冯鹏玉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钦某明知宋照合(另案处理)拐卖婴儿,仍居间介绍,向其提供王堂英(女,64岁)要购买婴儿的信息。

同年3月6日,王堂英通过陈钦某从宋照合处购买一名男婴,付给陈钦某人民币38 000元,后陈钦某将其中37 000元支付给宋照合。

201X年6月3日,公安人员在苍山县鲁城乡西马庙村将陈钦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17日,公安人员从王堂英处将该男婴解救。

p;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王堂英的证言,共同作案人宋照合、李文丽、张绍洪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经过、婴儿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钦某对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钦某明知他人拐卖婴儿,仍从中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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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8月28日,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一般来说,猥亵多发生在隐秘空间,在火车站人流穿梭、众目睽睽之下非礼女童,太出乎人们意料,加之小女孩对这种公共场所的猥亵举动未见反抗,更让这起猥亵案引发关注。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年轻男子无视法规,丧失廉耻,光天化日之下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此大胆嚣张,无所顾忌令人瞠目。

那么,此人是不是惯犯,有没有更严重的猥亵情节,有待警方调查。

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曝光此事的女网友和女作家路见不平一声吼,该男子的丑恶行为恐怕会肆无忌惮地一直演下去,小女孩所遭受的身心伤害难以想象。

此事也给家长和孩子们提个醒。

未成年人遭遇猥亵,甚至遭遇性侵的事件并不鲜见,如果遭遇骚扰、猥亵,甚至更严重的行为后,当事人选择不报警,或者现场没有人提供证据,大多数案件调查起来会非常困难。

然而,许多女孩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也不知道如何反击伸向自己的龌龊之手,这就给一些不良之徒猥亵儿童以可乘之机。

对此,学校和家庭要重视幼儿性教育问题,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开展防性侵教育,使其初步具备对性侵害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报告,寻求帮助,摆脱犯罪分子的骚扰与侵害,避免身心受伤。

“火车站猥亵女童”是令人气愤的个案,但儿童权益受损的现象并不乏见。

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但人们对此事的讨论、对女作家的质疑以及对女孩未来的担忧,都说明防范猥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程。

猥亵儿童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只是一个重要节点。

同时,警方的呼吁非常重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既需要女作家式的见义勇为,也要慎防因传播受害人隐私而有意无意地对女童造成二次伤害。

从每个人做起,从细节着手,遵法尚德,方能构筑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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