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3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对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审,以检查、评估和提升水利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专家组评审和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组评审是由具有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队对水利单位进行评审;自评互评是指水利单位通过自测、自评和互评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是水利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评审细则。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水利单位的自评互评工作。
(四)组织对水利单位的专家组评审。
(五)对水利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公示和发布。
(六)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接纳专家:(一)专家投票:通过专家系统评审进行评选。
(二)专家推荐:通过专家推荐或审查程序。
(三)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要求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制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经验。
(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由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76e0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c.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1.13•【文号】水国科[2003]546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2003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开展水利标准化专题工作。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管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一)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移民、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三)水利产品的设计、生产、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的技术要求;(四)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五)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型号命名、制图方法和有关编制规定等的技术要求;(六)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试验、检测以及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检)验方法等的技术要求;(七)高新技术应用与水利信息化等的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国家标准。
没有水利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
第五条水利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7.13•【文号】水国科〔2022〕297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2〕29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7月13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水库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旱灾害防御、水文、调水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
水利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提高水利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审核标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包括水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应急预案编制标准、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标准等。
2. 评审类型:评审分为初级评审、复评和特殊评审。
初级评审适用于水利单位首次进行标准化评审的情况;复评适用于已通过初级评审的单位,定期进行的再次评审;特殊评审适用于临时性特殊工程或重大工程。
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请、准备评审、评审现场检查、评审结果确认等环节。
评审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以评审报告形式记录,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4.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
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授予相应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并被列入国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
5. 评审周期:评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并按照评审结果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6. 监督管理:评审通过的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作的安全水平和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提升水利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计划,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鼓励水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勘测设计单位,以及涉水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或者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的应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
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水利技术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
承担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主要任务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
水利部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第八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二)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S)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四)指导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五)对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六)组织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七)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活动。
第九条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和主编单位建议;(二)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S)负责本领域标准的解释;(四)组织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条主编单位负责组建主编标准的编制组,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年月号文发布
年月
年月起实施
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成立水利部标准化委员
部标准化委员会由部总工程师担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由有
负责组织与管理有关的标准化
水利部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办理水利行业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
认真总结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博采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通用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
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结束应整理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的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修改补充撰写成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根据情况确定对标
由水利部为第一主管部门的水电
由水利部作为第一主管
部门的技术标准能源部应派员参加
单位的代表
汇总处理表
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
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标准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函审结束时应填写函审单
标准的报批稿送审稿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产品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现行的
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报批稿如不一致应对改
标准的报批程序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送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
委员审核
含
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一式三份经
送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
水利部为第一主管部门的
制性或推荐性建议交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编水利行业代号
两部有关司局会签
标准实施后
技术归口单位应提出复审报告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总结材料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违反标准的
凡不按强制性标准
设计和施工的工程不予验收推荐性标准鼓励
了解和收集标准的执行情
各种标准均属科技成果
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
经上级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要求如下
根据标准出版的有关规定统一要求统一格式
标准化经费
标准化经费应专款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
应节约使用
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标准的主编和参加承担单位的财务人员
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则
一九九二年五月
共页第页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名称年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