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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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司法救助的地位日益突出。

这不
仅有利于改善学生司法救助的状况,而且还有助于实现司法救助的社会包
容性和发展性。

因此,我们要积极向着更高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目标前进。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
司法救助是一种主要针对有经济和法律困境的贫困人口,由国家机关
依法向国家及内地提供实际性司法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机制。

司法救助的形
成对于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贫困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
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司法救助有利于落实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贫困人口的
基本权利和利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保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使边缘化群体获得司法保护,实现社会公正安全和法治救助的目标。

(1)改善司法援助者的福利待遇。

提高司法援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和
受救对象的保护水平,增加司法援助的投入,提高司法援助者的收入水平,支持司法援助者的就业和转型。

(2)加强法律服务水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辽高法〔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辽高法〔2022〕105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系统推进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目标任务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制度保障。

摒弃司法救助工作是“附带工作”“被动应付”“临时任务”“单纯救助”错误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纳入法院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国家责任体系建设和司法救助功能延伸的决策部署及最高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新要求,锚定全省法院“上台阶、创一流”工作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治引领,聚焦职责使命,深化改革创新,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力争在两年时间内把辽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全国前列,推动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提升司法理念,站稳人民立场3.坚持“弱有所扶”的理念,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平等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然而,由于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着“有制度无机构”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人员,提供针对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其次,要加大扶贫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获救概率。

当前,贫困群众面临着法律问题时,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经济能力去解决,容易失去公正权益。

因此,应该加大扶贫力度,建设普法教育基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救助。

此外,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然而,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提供专业和多样化的服务。

因此,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培养更多的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救助速度和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培训,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这个领域,提高救助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机构建设、扶贫力度、社会组织参与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效果,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救助问题是一个备
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许多人在面临司法问题时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需
要帮助的人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包括经济困难的人、残疾人
和少数民族群体等。

2. 提高司法救助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司法救助机构的管理和
监督,确保司法救助的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
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的认识和了解,让更多的人知道在面临司
法问题时可以获得帮助。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
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扩大司法救
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救助问题,保障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促进其享有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提高援助标准,确保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特别是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

3. 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4. 优化法律援助流程:简化法律援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快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速度和效果。

5. 创新法律援助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提高司法救助的便捷程度。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权益的认知水平,鼓励更多人参与和支持司法救助工作。

以上是对司法救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司法救助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制定有效的司法救助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1.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提高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等。

同时,还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 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救助工作离不开公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做到公正、廉洁、敬业,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为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用于提供司法救助的经费支持。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救助工作因资金问题受到限制,确保当事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权益。

4. 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司法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因此,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力度,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司法救助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获得帮助。

5. 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非常重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

应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救助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救助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局司法救助制度篇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审查,并报法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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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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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
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

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XX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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