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司法救助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救助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7.04
•【字号】桂高法办〔2019〕35号
•【施行日期】2019.07.0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高法办〔2019〕35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审判管理办公室赵豫************
司法技术管理处姚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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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在广西境内发生的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办法。
1. 基金设立。
自治区、市、县(市)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自治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县(市)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县(市)级基金主要承担筹集本级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2. 资金筹集。
(1)自治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自治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各地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和机构审
核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广西法院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和机构审核工作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集中报名和机构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桂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24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我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的差异而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法制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对弱势群体应承担的责任,对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政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的“民心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法律帮助和实惠,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高法发[2002]7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高法发[2002]75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案情普遍复杂等特点,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庭负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等)的立案登记,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确定案件的合议庭(或审判长)。
第二条当事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立即执行。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交由执行庭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由从事知识产权。
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及现场勘查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主持。
庭前证据交换后,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第六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评估、审计的,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负责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及处理相关事宜。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2019年2月26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我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我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纳入“四五司改纲要”一体推进。
2016年4月的会议,专门听取了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情况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重点和工作机构,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完善了救助公开和监督机制等,对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的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赔偿办《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发文字号】桂办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7.30【实施日期】2003.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29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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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
(2015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自治区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司法救助是指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资助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
(二)辅助性救助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公正救助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救助。
(五)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六)案件管辖地救助原则。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由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或严重残疾,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危急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